20210930:关于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方案汇编

2024-02-07 22:41:39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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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量不下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水稻、玉米三大谷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坚决遏制增量,摸清存量底数,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衔接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清理工作,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日常监管,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保证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土地流转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市、县(区)要严格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栽植经果林、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等综合立体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各地要切实做好重大项目、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复垦的方案编制、实地踏勘、审查论证、日常监督等工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落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按照国家下达我区的粮食生产保障任务目标,建设粮食安全产业带,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乡村、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年度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地,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引黄灌区重点发展玉米、水稻、小麦等作物,中南部地区重点发展玉米、马铃薯、小麦和小杂粮作物。确保全区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019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380万吨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为重点,坚持整县推进、集中连片,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机械深松、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2021年新增高标准农田95万亩,2025年全区高标准农田达到1100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集成组装优新品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全程机械化、高效节水等粮食生产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提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率和到位率。依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等,支持开展水稻精量穴播、玉米籽粒直收、精准施肥施药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快田间道路、小块并大块等农田宜机化改造,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抓好撂荒地利用。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建立春种前撂荒地摸排机制,摸清撂荒地底数,提出利用计划,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常年撂荒地,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充分挖掘耕地潜力,提高耕地利用率。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跨区域调剂,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用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好国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产粮大县奖励、制种大县奖励等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稳产高产的高标准粮田。(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积极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和种粮规模效益。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治区级星级农场、示范社评定,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开展订单生产,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加大粮食生产投融资力度。用好财政金融政策,调动各地重农抓粮、务农种粮积极性。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保持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推进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发展订单粮食,提升储备粮源保障能力。进一步落实粮食作物保险和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探索开展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到2025年,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宁夏银保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抓紧制定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具体方案,推动工作落地落细,确保本地区粮食生产稳定,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粮食安全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日常监测。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市、县(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根据不同作物生长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分值比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号)精神,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号)中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管理、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机农艺融合、抓好撂荒地利用等具体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推动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21年,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自治区下达指标任务,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1.1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68.6万吨。

二、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全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成立银川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韩江龙   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元文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陈志鑫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沈爱红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建兵   西夏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  涛   金凤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卿  峰   兴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玉龙   灵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郝春明   永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赫天江   贺兰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  颖   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立军   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红炬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马元文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负责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撰写工作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1.摸清底数,遏制增量。以国务院意见印发之日为时间节点,全面梳理耕地“非粮化”情况,摸清存量问题底数,2021年6月底前完成摸排。结合摸底调查结果,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分类稳妥处置方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对存量逐步消化、对增量严肃处置,不搞“一刀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管控措施,杜绝耕地“非粮化”新增问题。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保障粮食生产面积和产量。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2021年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121.1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68.6万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要主动衔接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日常监管,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保证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纠正流转耕地“非粮化”行为。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耕地要摸清底数和用途,持续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区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0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三调控制线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日常监督保护等工作,牢牢守住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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