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我县交通运输应对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包括: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水路运输安全事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事故、公路养护安全事故和公路、桥梁和隧道垮塌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保障能力,确保全县公路、水路交通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贵州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本预案适用于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镇(乡)级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由交通运输局提供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的指令,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县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职责范围内执行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将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处置以属地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坚持平时预防与事件处置相结合,平时做好应对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物质准备,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常备不懈,事发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整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立一批专业知识精湛、处置安全事故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队伍和应急处置队伍。重视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预警预测及应急处置的软科学研究和硬件建设,充分发挥先进科技、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提升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根据我县公路、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组织体系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两级应急机构组成。
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机构包括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协调应对处置工作;较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实施处置;一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处置。同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职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是在县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的指挥机构。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综合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决定或部署重大应急处置措施时,由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集体
研究作出决策。同时,充分征求和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发挥好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县相关科局和各镇(乡)负责人组成。
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级交通应急机构的能力,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处置。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相关科局和各镇(乡)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预案的起草与具体实施,贯彻落实和承办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各成员单位做好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时,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有权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事件
发生地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行动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各级应急机构及人员的联络、调配;应急机构的责任分工;联络各级、各部门应急机构,寻求帮助与合作;综合观察事故形势,提出参考性意见。
现场处置组:负责成立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按照各专项预案的要求,配合各级政府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预案的管理,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新闻信息组:负责与事故相关联的情报信息搜集、分析、上传下达以及整理汇总;按规定向社会传播正确的信息,澄清不实信息;通过大众媒体向群众做好引导、宣传工作。
善后工作组:负责善后处理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建议和有关措施。
后勤保障组:负责处置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物资、设备、人员和资金保障工作。
发生一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报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报请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突发综合交通
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交通运输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事后处理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可以依托社会团体开展交通应急技术及管理技术的研究,建立交通应急咨询专家库,处置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咨询专家组,为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和市交通运输关于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措施;审定县综合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决定启动与终止县级交通运输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落实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处置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级交通应急预案;整合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资源,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局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参加有关的市、县内合作。
县交通运输有关成员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详见《XX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县交通运输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监测可能引起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故的预警信息,并搜集整理和分析由镇、乡及街道人民级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卫健、发改、经贸、公安部门等事故监测部门监测到的或由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引起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当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省政府、交通部、市政府、县政府、市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或Ⅲ级预警(较大预警,黄色)预警指令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应的专项预案。
一般事故(Ⅳ级):当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Ⅳ级(一般,蓝色)预警指令时,启动并实施本预
案。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接警值班制度,值班
电话为0851-22520260。各成员单位都要做好应急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确保对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报送有关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属于IV级预警(一般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作出报告,启动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初步判断可能属于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信息、Ⅱ级预警(重大预警)或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信息的,应立即在事发接警后1小时内如实向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在接到各成员单位上报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信息、Ⅱ级预警(重大预警)或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中心和县应急指挥机构,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遵义市综合交通运输应急预案》、《遵义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全县交通运输实际情况,综合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或影响范围涉及全省;或急需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救助;或需要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或由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特别重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重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Ⅱ级)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对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成员单位处置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或由省、市、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重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较大交通运输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Ⅲ级)指事态影响范围在本县内,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响应、处置措施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或由市、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较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一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IV级)指事态影响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由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主要组织实施、响应、处置措施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或由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其
他一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各类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按照不同类型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启动并实施相应的专项预案。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和权限,分别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当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必要时按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理终结,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或事件现场处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和研判,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适时决定和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在处置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在善后处置阶段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必要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应及时总结并报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对一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各单位负责做好调查总结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技能熟练、素质较好的职工,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队伍,确保在发生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通过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应急和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建立科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加强应急物资存储和应急支出经费保障,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基层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向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新闻媒介开辟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在有关学校普及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常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教育应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为检验本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视情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本预案是XX县应急预案体系的一个政府部门预案,按照县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和要求,主要参与XX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相关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理与协调。
本预案是XX县交通运输预防和处置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总体预案,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的各单位依据本预案建
立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接受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各成员单位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时参照本预案所遵循的原则,要注重预案的操作性、适用性、应急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名称、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要规范化、具体化,并附上必要的操作示图和通讯表格,便于实际操作使用。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参照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贵州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结合XX县交通运输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全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依据。
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交通运输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或交通运输改革、改制等引发的交通运输系统外或系统内群众集体上访
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影响重大的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2、阻断国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8小时以上,或阻
扰、妨碍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3、出现跨越我县范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众性事件;
4、其他需要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和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到市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阻断国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或阻扰、妨碍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造成l2—24小时停工的事件;
3、已出现跨越我县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4、其他需要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和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人—29人以下,影响控制在本县内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事件;
2、阻断国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或阻扰、妨碍国家、省、市、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造成停工的事件;
3、其他需要县级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人以下,影响控制在县内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事件;
2、阻断公路及交通枢纽,或阻扰、妨碍县交通建设工程,造成停工的事件;
3、其他需要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是指国家或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Ⅰ级预警、或出现特别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或省、市、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赤水河、XX河、桐梓河等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需要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者造成公
路、桥梁、隧道中断,或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公共事件时,需要在交通运输环节实施有关控制措施,或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人员运输的;
5、剧毒品运输泄露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遭到严重破坏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6、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或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按交通部、省、市、县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的。
是指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Ⅱ级预警、或出现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赤水河、XX河、桐梓河等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需要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4.O级以上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0人以下、l0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l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5、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或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按省、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的。
是指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或出现较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赤水河、XX河、桐梓河等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
本县可以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l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时,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l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时;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下、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县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的。
是指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IV级预警、或出现一般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赤水河、XX河、桐梓河等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
本县可以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震级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时,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特大事故时;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
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
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县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的。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县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活动和道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
2、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特别严重影响,需要省、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和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县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活动和道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2、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县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活动和道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l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2、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影响范围在本县内,县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县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活动和道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影响范围在本县内,县级交通运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XX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迅速有序地组织和恢复电力供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促进事故应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地方经济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预案的引用而成为本预案的条款。凡是注文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预案;凡是未注文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6]155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南方电网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运行准则》。
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主网架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主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站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和效率。
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重点企业、重要活动场所和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供电秩序。
XX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经贸局局长、县供电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供应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督查、协调XX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事故抢险和生产恢复等工作;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或紧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了解各发、供电单位的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理、事故抢险、生产恢复等情况,负责信息发布。
XX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XX供电局,XX供电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常规管理工作。当预案启动后,在XX供电局应急办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及时了解和汇总电网事故情况,提请县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或紧急状态,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落实县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协助县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预案的实施;督促和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监督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培训和修订情况;负责组织或参加信息发布会,指定信息发布发言人;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局、水务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经贸局、供电局、教育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融媒体中心、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发改局等。
经贸局:负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工作,督促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和参与停电事件发生后的调查工作,协调指导有关企业防范因停电发生的灾害事故。
公安局:负责在电网大面积停电时,对相应地区加强交通指挥和治安保卫及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不发生骚乱,使电力企业安全有序恢复电力供应。
水务局:做好应对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时群众生活用水供应工作,特别加强水库的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水库安全事故。
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措施。
教育局:发生自然灾害突发造成大面积停电时,启动各学校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林业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避免因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维持公共交通秩序。
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事故应急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
实。
供电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接受上级应急处理组织
机构的领导,就县电力应急处置工作请求县政府和各乡(镇)、
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援助与配合,统一指挥、督查、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事故抢险和生产恢复等工作。重大电力应急决策和部署,根据应急处理需要,下达对电力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对现场设备进行保护或隔离,紧急调集人员、备品备件、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的指令,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对本县辖区内发电企业发布指令,对其突发重、特大电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向市供电局、县政府等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了解各发、供电单位的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理、事故抢险、生产恢复等情况,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演练及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抢险队伍的组织,抢险物资的储备,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住建局:负责做好大面积停电期间保障群众生活燃气的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受伤人员应急医疗救治、疫情预防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做好社会应急措施落实的综合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社会应急资源的落实工作,以及有关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及调运。
气象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文体旅游局、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后的新闻宣传报道,避免由于大面积停电造成群众的恐慌。
通讯单位: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按照停电范围和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风险状态分为特别严重(红色、Ⅰ级)、严重(橙色、Ⅱ级)、较重(黄色、Ⅲ级)、一般(蓝色、Ⅳ级)四级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特别严重(红色、Ⅰ级)预警状态:
Ⅰ、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XX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或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XX
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
Ⅱ、权威部门发布特别严重自然灾害预警并可能影响电网运
行。
级)状态:
Ⅰ、因自然灾害或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5以上40以下隐患发生几率极大,或造成
XX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下隐患发生几率极大;
Ⅱ、权威部门发布严重自然灾害预警并可能影响电网运行。
级)状态:
Ⅰ、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25以下以下隐患发生几率极大,或造成除
XX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下隐患发生几率
极大;
Ⅱ、权威部门发布较重自然灾害预警。
Ⅰ、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以下隐患发生几率极大,或造成习
水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下隐患发生几率极
大;
Ⅱ、权威部门发布一般自然灾害预警可能影响电网运行。
XX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Ⅰ级)应急响应、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Ⅱ级)应急响应、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Ⅲ级)和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特别严重(Ⅰ级)应急状态。
的40及以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严重应急(Ⅱ级)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较重应急(Ⅲ级)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一般应急(Ⅳ级)状态。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其中Ⅰ级、Ⅱ级停电事件要经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方能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在应急响应和处置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拟定信息发布方案、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
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散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协调电网、小水电、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县城中心重点区域、医院、政府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媒体、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医院、化工、冶炼、煤矿及非煤矿山等对电力供应要求高的企业应制订停电专项应急预案。化工企业要特别注意高压容器的工况,要防止因易燃气体引起的爆炸和防止有毒物质的泄露,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冶炼企业要特别注意电炉的运行工况,及时按预案调整闸门开度;通讯企
业要启动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畅通。
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等部门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
交警及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基本生活物资供给。
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应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保证大面积停电期间各类伤员的救治。
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灾害的发生。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XX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消除或减轻威胁,并通知相关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对应急装备、物资等保障措施进行检查。
XX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Ⅰ级)应急响应、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Ⅱ级)应急响应、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Ⅲ级)和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特别严重(Ⅰ级)应急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严重应急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较重应急状态。
的20以上25以下;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一般应急状态。
Ⅰ级或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信息由XX供电局应急指挥机构在1小时内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事故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Ⅲ、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信息由XX供电局应急指挥机构在4小时内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事故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情况向遵义市电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提请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应做到迅速准确地询问事件的以下信息:
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汇报。县应急指挥部按遵义市电网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部署宣布启动预案。
(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状态:
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同时并入遵义电网;Ⅰ级、Ⅱ级事件停电损失负荷恢复80%以上,城区、乡镇负
荷恢复90%以上;Ⅲ级、Ⅳ级事件停电损失负荷恢复60%以上,城区、乡镇负荷恢复70%以上;
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其中Ⅰ级、Ⅱ级停电事件要经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方能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在应急响应和处置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拟定信息发布方案、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散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各级相关单位应按资产和管理权限,在XX县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分工合作,各施其责,完成善后处理工作。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的兄弟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大面积停电之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各相关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
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5.4处置奖惩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大面积停电事件重要情况或则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扰电网调度机构进行事故处理,对于无理纠缠、干预影响事故处理者,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
大面积停电之后,根据国家关于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备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应急救援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电力管理部门应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XX县财政应为大面积停电处置、善后工作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成员单位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组,供电局应配备应急发电车,在发生大面积停电后,各部门要积极将自备发电机组等保电设备运用到重点保电单位,如党政机关、医院、通信等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全体员工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出现大面积停电的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认真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
的业务知识水平。
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救援演
习。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
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全社会应加强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物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供电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由XX供电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按照停电范围和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
(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
四级状态。
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XX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或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XX县城
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
因自然灾害或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5以上40,或造成XX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
故前总负荷的40;
9.1.3(黄色、Ⅲ级)
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25以下;或造成除XX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
故前总负荷的30;
9.1.4一般预警(蓝色、Ⅳ级)状态
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或造成XX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
前总负荷的20;
为规范全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防范系统化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事故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习府办函〔2016〕18号),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纪委县监委、县电讯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
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疏散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县住建局,县住建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事故处置;负责与上级部门衔接,及时报送事故信息;负责传达和督促上级部门和县政府领导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与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承担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应急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及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稳定;负责事故现场保护;负责安排警犬组织人员搜救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及交通管制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故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开展受伤人员搜救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援,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
员,统计提供伤亡人员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公路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县市监局:参加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取证;提出事故现场提升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死者亲属和伤员的抚慰工作,按照殡葬改革相关要求,做好事故相关事宜;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供电线路抢险恢复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及燃气管道的抢险恢复工作。县水务局:负责供水管道抢险恢复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及地质灾害分析处置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监督事故处置过程中各部门履职尽责情
况。
县电讯办:负责统筹协调县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
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网络线路抢险恢复工作。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广电网络线路抢险恢复工作。县电信公司:负责电信网络线路抢险恢复工作。
县移动公司:负责移动网络线路抢险恢复工作。县联通公司:负责联通网络线路抢险恢复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安置转移受灾人员;接洽伤亡人员家属及安抚家属工作;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
负责事故应急行动中的协调、提供应急对策、处理应急后方支持及其他的管理职责,保证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能有序的进行,减少因事故救援不及时或救援组织工作紊乱而造成的额外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负责事故的统一接警和信息研判、报送工作;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公布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变更名单;调查、统计救援物资状况并定期公布;协调与各直接支持单位、部门的关系,确保联络畅通;组织编制可预见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组织预案演练培训;接受安全事故报告及转告。
综合协调组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收集相关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及时向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抢险救援组职责:具体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控制或消除引发事故的危险源,营救受困人员。
医疗救护组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程车辆有效运转;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负责基本生活物资保障;负责确保通信正常。
治安疏散组职责: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负责对需要安置人员及时进行妥善安置。
善后处理组职责: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负责伤亡人员人员的火化事宜;
专家技术组职责: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事故调查组职责: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全
过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县住建局、110、119,县住建局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县应急局,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单位不得缓报、瞒报。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上报。
当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时,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未到达现场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总包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特大、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Ⅰ级、Ⅱ级):建设工程发生Ⅰ级、Ⅱ级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调度我县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同时由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和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I级、Ⅳ级):建设工程发生III级、Ⅳ级事故时,由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住建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配合,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收集相关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及时向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指挥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抢险救援组:由住建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
安局、县人武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具体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控制或消除引发事故的危险源,营救受困人员。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具体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县住建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程车辆有效运转;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于事故发生地就近调配公交车辆,及时运送抢险和疏散人员;县交警大队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县民政局负责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县电信公司确保通信正常;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各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治安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配合,具体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需要安置人员及时进行妥善安置。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县人社局具体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县住建局具体
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偿款;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建筑事故引发的危及到周边居民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对在建筑施工应急工作中贡献大,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奖励文件要求给予奖励、表彰。
对在建筑施工应急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二次灾害,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县纪委县监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和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按照
“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住建局宣布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故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调查,由县建筑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特大、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的调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本预案由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XX县住建局代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为确保全县林业生产健康发展,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我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规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④《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⑤《植物检疫条例》;
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⑦《贵州省森林条例》;
⑧《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⑨《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XX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适用本预案。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人民政府请求,驻地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性质、面积和程度,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须及时进行种类鉴定和调查核实。县级检疫机构是采集和接收林业有害生物数据的第一级机构,县级森防检疫机构如不能鉴定确认的,要及时送市、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直至送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机构鉴定。
行预测预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警报和定期、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县级森防机构在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调度到上一级森防机构,同时要对数据进行预测并发布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必要时报请上级专家进行复核和鉴定。
组到达现场,调查灾情,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指挥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商榷后,报请上级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Ⅳ级灾害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其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害地区政府,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林业有害生
物传播动向。当灾情达到或可能达到Ⅱ级以上灾害预警标准时,指挥部要立即请示市林业局,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原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时,安排部署好相关的工作,及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第一时间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
当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Ⅰ级或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后,县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按照职责规定,进入应急准备和处置状态,负责做好各项工作。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随时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增援,并积极配合国家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立即成立应对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灾害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维稳组、保障组、宣传组,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处置完毕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后,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终止应急响应和级别。
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
当启动III级或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后,县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按照职责规定,进入应急准备和处置状态,负责做好各项工作。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分析情况,随时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①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立即成立应对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灾害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现维稳组、保障组、宣传组,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
②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逐级报告处置进展情况。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疫情发生地点及范围,并全程跟踪监测灾情发展趋势。
③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和专家组抽调人员,组成灾害现场工作组,指导、督查灾害处置工作。
④将应急工作部署情况上报以及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局。
⑤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要求接到通报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动向。
⑥根据需要迅速成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情,严禁疫木流通,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⑦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保障工作。
⑧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经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实施方案。涉及灾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派专人现场全程监管。
⑨做好受林业有害生物致病的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处置完毕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III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建议,Ⅳ级应急响应经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终止;III级响应经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出终止应急响应和级别。
事件发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赴事件发生地,对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性质、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下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Ⅰ级灾害:
①属国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②属国内或省内首次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林业有害生物;
③省内首次发现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④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并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Ⅱ级灾害:
①省内首次发现的全国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
②省内分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新的县级区域发生;
③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新的市(州)区域发生;
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叶、梢成灾面积在10000公顷以上,危
害根、干、枝成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⑤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Ⅲ级灾害:
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叶、梢成灾面积在4000-10000公顷,危害根、干、枝成灾面积在400-1000公顷以上;
②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并造成较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Ⅳ级灾害:
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叶、梢成灾面积在4000公顷以下,危
害根、干、枝成灾面积在400公顷以下;
②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并造成一般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为提高XX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依法处置突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XX教育,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遵义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在县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挥下,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所有教职工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但任何情况下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原则:①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合法、公正处置的原则。②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③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④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本预案所指突发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紧急事故。适用于XX县各级各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为加强对XX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成立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
工作职责:在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教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1.3突发灾害性事故。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校舍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工地施工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化学药品类危险物品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锅炉、燃气、电梯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体育课、实验课等校内意外伤害事故;校园溺水安全事故;校内外重大师生交通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安全事故预防和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必要的经费开支。
各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安全应急事故处置指挥部,在未接到县教育安全应急事故处置指挥部指令之前,按属地政府和学校相关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①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事态的情况下,除按照Ⅳ—Ⅱ级事件相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县教育局立即启动预案,指导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各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公安局。
②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秩序维持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学校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③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学校要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④必要时,由教育局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Ⅳ
—Ⅲ级事件相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县教育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教育局负责人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指导、协助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员,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学校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学校班子成员、班主任要深入班组、学生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县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相应程序外,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处置机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处置机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要加强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
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学校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事件平息后,学校要落实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要及时仔细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县教育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事件平息后,学校要落实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要及时仔细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县教育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实行校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教育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推荐表彰;对因工作不实、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事件平息后,由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此次事件进行倒查,因工作不实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从各相关单位抽出精干人员组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队伍按照突发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合理配备资源,以备急需,必要时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民政调集物资支援。
教育局和学校预算专项经费作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将教育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课程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密切联系社区(村居)、家庭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共同做好教育安全工作。
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培训演练每学期至少应开展一次。
本预案原则上三年一修订,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作适时调整。
本预案由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教育局局长县应急局副局长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教育局副局长县人民政府督学
成员:公安、武警、消防、民政、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交通运输、水务、市监、卫健、生态环境、电信、联通、移动、供电部门(单位)等方面专家。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突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
(Ⅳ级)四个级别。
XX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农业农村工作副主任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法和措施;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调查、分析、处理,疫情的监测、疑似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感染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进行追踪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饲养场所、污染物、环境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成立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县发改局:负责扶持动物防疫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
工作,对疫情发生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经费,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检疫消毒、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
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保障疫区道
路畅通。
县教育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
困难符合救助条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疫情救灾和物资储备工作。
县经济贸易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国家储备动物产品及活畜储备基地的监管工作,维护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间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和救护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疫点内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行为和以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重大
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发生期间比赛动物的检疫监管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为因疫情受损而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县电讯办: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疫区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协助驻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
负责做好属地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指挥扑灭Ⅰ、Ⅱ、III级疫情;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扑灭Ⅳ级疫情。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疫情需要,下设六个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专家组。由农业农村部门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为疫情应急处置、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二)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属地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疫情信息,传达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三)处置组。由属地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处置工作。
(四)保障组。由属地政府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落实处置动物疫情的相关经费,安排、调运应急处置物资及设备,做好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等。
(五)宣传组。由属地政府和县文体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防控和有关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维稳组。由属地政府和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与疫情应急处置有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预警,按照相关动物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疑似病例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报告。农业服务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
人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疑似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开展调查、诊断;疑似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采样送检和采取控制措施,在得到诊断结果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并按照疫情报告制度上报疫情。
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处理疫情信息;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置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提出疑似诊断意见。对疑似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确诊。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启动I级响应,县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农业部、省市农委的指导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启动II级响应,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农委的指导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和市农委同意启动III级响应,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由属地政府启动IV级响应,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规模养殖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场
(户)为疫点,散养户以染疫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市场发现疫情的以患病动物所在的市场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场
(厂)为疫点;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受威胁区由指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三)疫区封锁。划定疫点、疫区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活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四)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对所有病死、扑杀动物及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五)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对临床症状明显和监测阳性动物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饮用水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加强疫情监测。
(六)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加强疫情监测。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政府扩大应急、予以支援。
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宣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解除应急响应。
处置疫情后期,由疫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现场污染物等进行清理清除;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
自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或死亡一个潜伏期以上,经过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情,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验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同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毁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财政部门对因疫情处置需要,进行强制扑杀的动物,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对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疫情发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调查、核实、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突发疫情处置完毕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疫情,延误处置的;对在处置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对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的;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县纪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乡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分别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物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要相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提升动物疫病诊断能力。必要时,采集病料送省、市级兽医实验室诊断。
为指导和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持续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按照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四)依靠科技,平战结合。依靠科技,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处置等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农业农村工作副主任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扑灭疫情。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职责是: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上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县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的依据。
负责下达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减少疫情
带来的损失。
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采取病畜标本送检,开展实验室检测;组织强制免疫工作。对家禽采取隔离观察和扑杀措施;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家禽及其产品追踪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家禽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疫点、疫区内及污染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的调查、分析、处理,疫情的监测、疑似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感染家禽和同群家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家禽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家禽及产品进行追踪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饲养场所、污染物、环境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家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县发改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疫
情灾害后恢复生产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经费和扑杀补偿经费,加强对应急处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县民政局:协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疫区内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开展生活救助。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检疫消毒、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保障疫区道路畅通。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鸟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控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
责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
县教育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县经济贸易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国家储备家禽产品及活禽储备基地的监管工作,维护家禽及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禽类产品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疫点内流通环节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行为和以家禽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关闭疫区内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县武警中队:负责协助配合驻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疫区气象预测预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负责做好属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评估,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要立即派两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
出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诊断。
(三)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情;
发生疫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疫情,且发生村居达10个以上;
5个以上10个以下村居连片发生疫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
情的,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发病禽类在1000只以上;
(四)在1个村居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为Ⅳ级疫情。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大(
(一)特别严重(Ⅰ级)预警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定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发生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周边地区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预
警,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启动应急响应。
(二)严重(Ⅱ级)预警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街道办事处)或周边县市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时,确定为(Ⅱ级)严重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疫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该地区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通报,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或周边县市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时,确定为较大(
(四)一般(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Ⅳ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一)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二)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
度。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
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
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或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人员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查看疫情现场,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当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
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家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产品移动。
对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
(街道办事处)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现场污染物等进行清理清除;对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疫点、疫区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
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经市或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验合格,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同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县农业农村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知识,疫情统一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报市农委。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被扑杀家禽的单位和个人。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家禽,恢复生产。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局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由有关专家、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工作人员等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加强培训和演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物资。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提升动物疫病诊断能力。必要时,采集病料送省兽医实验室诊断。
县有关部门要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并负责组织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指导和规范口蹄疫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持续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按照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四)依靠科技,平战结合。依靠科技,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处置等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口蹄疫疫情时,适用本预案。
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口蹄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全县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扑灭疫情。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职责是: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口蹄疫防控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提供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上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县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负责下达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减少疫情带来的损
失。
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口蹄疫疫情监测和报告、风
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采取病畜标本送检,开展实验室检测;组织强制免疫工作;对牲畜采取隔离观察和扑杀措施;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疫点、疫区内及污染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情况进行监督。
(五)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口蹄疫疫情信息的调查、分析、处理,疫情的监测、疑似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感染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进行追踪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饲养场所、污染物、环境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成立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县发改局:负责口蹄疫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和疫情灾害后恢复
生产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口蹄疫应急防控经费和扑杀补偿经费,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县民政局:协同口蹄疫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疫区内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开展生活救助。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检疫消毒、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保障疫区道路畅通。
县教育局:负责口蹄疫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县经济贸易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国家储备动物产品
及活畜储备基地的监管工作,维护牲畜及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疫点内流通环节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行为和以易感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关闭疫区内牲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县武警中队:负责协助配合驻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口蹄疫疫情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疫区气象预测预报。
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口蹄疫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口蹄疫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负责做好属地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牲畜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评估,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快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要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口蹄疫的,按照规定上报。
(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怀疑为口蹄疫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诊断。
(三)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认为口蹄疫疑似病例后,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
(四)口蹄疫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村(居)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3)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确认为Ⅰ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XX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以上(含)相邻乡镇(办事处)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含)村(居)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省、市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确定为Ⅱ级疫情后,按照程序启动《XX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较大)疫情
域内1个以上村(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
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
(
发生口蹄疫疫情,确定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发生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周边地区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预警,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口蹄疫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周边县市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时,确定为(Ⅱ级)严重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疫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该地区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通报,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县市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Ⅳ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一)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处理口蹄疫疫情信息。
(二)县口蹄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
度。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
预案。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
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或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口蹄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人员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查看疫情现场,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
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
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当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口蹄疫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牲畜、牲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牲畜,对扑杀牲畜、病死牲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牲畜及其产品移动。
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牲畜的监督检查任务。
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场所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发生。
县农业农村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口蹄疫防控措施和防治知识,疫情统一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口蹄疫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
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农委。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被扑杀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口蹄疫疫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牲畜,恢复畜牧业生产。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局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由有关专家、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加强培训和演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物资。
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提升动物疫病诊断能力。必要时,采集病料送省、市级兽医实验室诊断。
县有关部门要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口蹄疫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并负责组织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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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0830:XX县应急预案体系汇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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