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X市X局重要工作制度规范汇编

2024-02-07 23:06:28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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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市XX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市委、市政府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局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局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局的决定。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系列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市委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六条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XX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加强XX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市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局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党委履行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

局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局纪检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局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局党组必须自觉服从上级党委领导,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市委、市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内容有:

(一)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贯彻落实总书记和省、市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

(三)局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市局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行政事项以及重大工作事故有关情况;

(五)局党组书记出差、休假、学习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局党组成员因公、因私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或者局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XX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市局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需报分管局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办公室,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四条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并负责局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理论学习

第三十条局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一条局党组应建立并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二条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理论,党的历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文件;

(四)XX业务知识及与XX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三十三条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第三十四条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要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六条局党组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八条因故缺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应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九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五)需要向局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局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委托机关党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局党组成员;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

(四)局党组书记与局党组成员之间、局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四十二条对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5天将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市直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报告。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应整理并分别向市直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

第七章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五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核心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六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七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XX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调查研究要统筹安排,增强针对性,确保实效;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

第四十八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XX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五十条局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一条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书记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局党组成员要落实对分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XX市XX局工作规范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精神、省委“X”重大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系列安排部署及要求,遵照《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结合XX市XX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会议及会务

(一)市局各类工作会议

市局实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领导碰头会、全体职工大会、全市XX工作会及安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我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制度,分别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1、党组会议

主要任务是:详见《XX市XX局党组工作规则》。党组会议由市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2、局务会议

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单位(科室)工作,研究各单位(科室)工作计划和市局主要工作事项及一般性行政事务;年初研究部署工作,半年或年终总结汇报工作;研究XX相关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班子全体领导成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各直属单位和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局务会议确因工作急需,局长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召开时间。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

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单位专题性工作汇报,并做出安排部署。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科室)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会议涉及两名以上分管局领导参加时,由市局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涉及一名分管局领导参加时,由相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

4、局领导碰头会

主要任务是:市局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交流上次碰头会以来工作情况及所分管领域本周工作计划或近期工作重点事项;督促各单位(科室)重点工作进度。局领导碰头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1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列席。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

5、全体职工大会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批示和工作部署意见;总结全局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动员;发扬民主作风,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进行时事报告和形势讲座;宣布任免、奖励和处罚等重大决定;必须向全体人员传达和宣布的其他事项。全体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外出时,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决定召开。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

6、全市XX工作会议

主要任务是:传达全省XX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一年来全市XX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年工作;通报、讨论有关事项。会议于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主要由各县(区、市)XX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各相关科室配合。

7、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

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研究提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聘请安全工作顾问,分析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听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日常监察重点内容。安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安委会主任(市局局长)主持,也可根据情况由副主任(分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市局班子成员)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确因工作急需,安委会主任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召开时间。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特监科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二)办会要求

1、市局组织召开的其它各类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培训等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类管理。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申请,由办公室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纳入计划不得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须经办公室、计财科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已列入计划并经批准的各类会议、培训,召开前由主办单位(科室)填报计划内会议审批单,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2、举办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类会议、培训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实用,不得编印各类纪念册、画册,确需编印的,必须经过市局批准。会议原则上在市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3、市局各类会议应规范会议议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相关制度规定。

二、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

(一)市局各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指导日常政务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部门工作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其它方面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三)市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XX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XX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局领导接受新闻采访或发表重要文章和音像资料,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办理。各科室、相关下属单位负责人接受采访,一般需经市局办公室协调,接受重要采访需报市局领导批准。

三、公文办理

(一)市局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上级机关公文,除涉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要做好登记;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保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

(二)精简文件、简报。上级机关已全文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简报下发基层一律以电子版形式由办公室统一通过局网站编发。

除办公室外,我局其他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文,以XX局名义制发公文,要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XX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要求办理,规范公文格式,严格办文程序,确保公文质量。

(四)机关各科室起草的公文,应当按要求填报“XX市XX局发文稿纸”,经逐级审核把关签发后,由办公室编号、印发。

(五)以XX市XX局党组或者市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者局长签发。以XX市XX局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以XX市XX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把关签字后,呈送局长签发。外单位会签的公文,经主办科室牵头商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后,呈送局相关领导签字,由办公室审核后履行程序。

(六)局机关当年办理的各类公文(涉密文件除外)应在下年度一月底前由各科室负责收集、鉴别、整理并移交档案室归档,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涉密文件应当即阅即交,即办即交,并履行交接签字程序。归档范围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七)市政府安排由市XX局代拟的或市XX局报请由市政府行文的文件起草,由相关科室、相关下属单位具体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部门起草的文件向市XX局征求意见时,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出答复意见,重大事项经局长审示后答复。

四、政务接待

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一)省局主要领导及各处(室)、院(所)主要负责人的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科室承办,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出面陪同。

(二)省局其他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督查、检查、考核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科室承办,分管局领导出面陪同。

(三)兄弟省、市XX部门领导来市局的考察调研活动,由局办公室协助安排,食宿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由对应的局领导(视情由局长)出面陪同。

(四)其它政务接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调配合

(一)建立AB角工作协调机制

市局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互补协调制度。原旭升副局长和梁栓怀副调研员结对协调,郝建东副局长和武晓东总工程师结对协调,平京军纪检组长原则上不与分管业务副职互补,但作为局领导机动协调。互为AB角的局领导,其中一位因事外出或请假,由另一位局领导负责协调处置相关事宜,确保不出现空档和不必要的工作延误。对于上级来市局进行督查、检查、考核以及考察、调研等活动,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汇报或陪同的,由其协调互为AB角的另一位局领导出席;两者均不能出席的,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参加。

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外出或休假期间,由指定副科长(副主任)或一名本科室人员负责本科的工作。科室人员之间的工作,由科长(主任)协调,两名科员结对互补。

(二)建立工作关联协调机制

市局领导对于相对交叉的工作,可以打破分工界限,由占主导任务的局领导牵头协调负责,确保不因职能交叉出现工作延误、扯皮。

(三)建立特殊情况协调机制

遇到各类应急事务,各位局领导只按需要不按分工,特事特办,确保市局职能和执政能力的统一、高效、便捷。特殊情况下,在局长外出时,由其他局领导顺延负责处置各类应急事务,确保不出现工作空档和工作延误。

六、政务纪律

(一)市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各地XX机构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除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直属挂靠单位和各地XX部门的会议、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局内外各种会议、庆典题词和签发贺信、贺电。

(二)严格公务活动报告制度。各位局领导参加市级以上会议后,要将会议情况、上级精神、政策措施及工作建议(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在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局长参阅。各单位(科室)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外出参会后的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等,要在活动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由责任领导或责任单位(科室)负责。

(三)各单位(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由责任单位(科室)负责。

(四)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市局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局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应严格执行《XX市XX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市局其他同志因公、因私外出,应按规定提交请假单或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五)市局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总局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

(六)严格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市局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时,做到报告及时、处置迅速、责任清晰、有违必究。

七、工作落实

(一)建立“12340”工作落实制度

市局各责任单位(科室)要严格落实“1234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2”即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3”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3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4”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4周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重要工作督办制度

针对上级来文和会议精神的落实,市局党组、市局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领导碰头会等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安排部署的执行和落实,建立工作督办制度。由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工作事项的登记、整理、收集、汇总、通报、反馈。

XX市XX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财务用章由局计财科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本局主要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XX市XX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材料。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XX市XX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4、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5、各类审核、审批、证明、请示、报告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6、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再行审批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2、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长或由其他局领导根据授权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3、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4、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局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它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XX市XX局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制度

第一节XX市XX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市XX系统的远景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二)以市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建设项目或动用大额资金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由市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XX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XX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它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市局法规科、办公室应当为市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市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机关各科室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市局党组会讨论前,应当报经涉及事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市局党组会讨论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局党组全体成员到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报告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市局党组全体成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其他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局长可以对提交讨论的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讨论后决定;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决策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讨论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讨论。

第十五条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局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市局党组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则规定的重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市局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和市局党组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XX市XX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XX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XX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市局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市局法规科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纪检监察室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制定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计量、质量、标准化等方面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市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部门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纪检监察室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部门确认。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八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部门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第九条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部门确定。

第十条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部门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听证时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部门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三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报省XX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四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XX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室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XX市XX局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多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制定应对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和消除社会风险。

第三条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当把进行风险评估作为前置条件,凡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不可控的决策事项,不得列入决策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坚持源头治本、预防为主,科学民主决策,合法、合理并重,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

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分析研究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即对重大事项的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二)合理性评估。即对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财力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等进行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即对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出台后是否会因其他地方、行业或群众的攀比引发不稳定因素等。

(四)安全性评估。即人民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冲击;是否会出现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八条评估工作程序:

()确定事项,制订方案。对确定开展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要建立专项档案,制订评估方案,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部门责任,适时组织实施。

()收集民意,科学论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出台前风险评估的准备工作。对确定为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要通过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法机关、维稳机构和信访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准确把握民意诉求,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

()分析论证,形成报告。多方面收集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究论证,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确定性预警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制订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对于风险很大、有风险的,还应当对有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

()运用成果,落实责任。责任主体要将风险评估报告和政策草案、决策建议、项目报告一并报送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预测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在审议后,根据预警评价分别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跟踪实施,分类调控。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要认真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对策,待化解矛盾、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项、不能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事项,要坚决终止实施;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要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四节XX市XX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市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当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五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XX市XX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专项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第六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XX市XX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本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本行政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局系统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XX市XX局强化工作落实“12340”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市政府“12340”工作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落实措施,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效能效率,确保部门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交办任务能够得到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要求

对局全体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专题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局长、其他局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等,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1234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2”即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3”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3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4”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4周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明确责任主体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是落实“12340”工作制度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落实“12340”工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要亲自研究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做好沟通、联系及情况报送等综合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局办公室。

三、建立工作台账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局长、其他局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建立“12340”工作台账,落实事项全部纳入工作台账管理,承办单位工作动态要在工作台账注明,局办公室、局监察室全程跟踪问效。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管理,超过1天的,第1次预警;超过2天的,实施第2次预警,并由局办公室电话催办;超过3天的,实施第3次预警,并列入局督查重点事项进行督查。

四、细化工作流程

对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局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承办科室和单位,明确落实时限,并同步纳入工作台账管理,承办科室和单位要在1天内向局办公室反馈研究部署情况;在2天内向局办公室回复办理基本情况,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和分管领导等报告;3天内报告落实情况,并书面报告局长和分管领导;对重大问题,4周内报告落实结果,并书面报告局长和分管领导;确实解决不了的,要书面提出落实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方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积极推动落实,并及时报告推进情况,直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销号清零。

对局长交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牵头,具体承办,每周五汇总落实情况,向局长作出书面报告;其他局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分管科室科长负责,确定专人承办,每周五前汇总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告局长。

要急事急办,马上安排,马上落实,力求提前完成,不得以时限未到拖延。

五、严格依法行政

在落实“12340”工作制度的过程中,承办科室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依法合规及时全面的落实。

六、提高落实质量

要坚决避免长官意志、随心所欲,杜绝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力戒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等现象。要按时办结落实事项,落实情况要见人见事、见根见效,确保决策落地生根、政策落实见效、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七、强化督查落实

局办公室牵头抓好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局办公室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局监察室负责督查落实,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局办公室要对落实事项全程跟踪督办,及时掌握、主动协调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及落实情况。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对报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注重办理落实的质量和效果,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录入工作台账,按要求存档管理。涉及保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严格责任追究

承办科室和单位要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行“12340”工作制度。对落实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衔接、作风不扎实,以及弄虚作假、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启动问责程序,由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同时由局人事科纳入年度目标进行统一考核。

XX市XX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配置和调整;

3、确定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选先进、评定模范等问题;

4、项目引进、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5、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本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7、其它重大问题。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方能举行。

1、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

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XX市XX局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市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XX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满意度,深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树立XX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及公众宣传有关政策,发布政务信息,展示工作成就,塑造XX形象,为我市实现“两个全面”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发布原则:坚持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以“正面宣传,事实说话”为准则,客观、全面地介绍情况。坚持舆论引导与信息服务相结合,确保新闻发布工作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条主要内容:XX部门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XX部门重点工作和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情况;应对XX工作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对有关报道及舆论的回应。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职责:市局新闻发言人由党组确定一名局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受市局党组委托,代表市局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本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

第五条发布周期:新闻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展适时举行,如遇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举行。重要新闻发布与市委、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联合举行。

第六条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新闻发布会由发布单位(市局各科室、市局各直属单位)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对新闻发布的时间、方式等提出意见,同时,提供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如新闻发言稿、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等)。

(二)办公室初审后呈送新闻发言人审查。

(三)新闻发言人审查后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局务会审定。

(四)办公室联系、邀请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参加人员,并会同发布单位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XX市XX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建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局办公室是保密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保密管理、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规范定密工作。各科(室)办文时,凡内容涉密的,由科(室)拟定文件密级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书统一登记保管,按拟办的传阅范围流转,不得自行翻印、转载或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需扩大传达范围或翻印的必须报请办公室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涉秘文件、电报、档案、资料、音像和笔记信件在传阅过程中,必须严加保管、妥善存放。阅读完毕应及时退还,不得带至公共场合、不得在私人交往(包括书信、电话)中涉及秘密事宜、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第六条查阅秘密档案资料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报批查阅。查阅秘密档案资料原则上应现场翻阅,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报请办公室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秘密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出借,因工作关系或特殊需要出借的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按期归还。

第八条机关工作中涉密件的草稿、印刷清样、统计表格等应作保密废纸处理,按《XX省保密废纸回收处理条例》进行销毁。

第九条加强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局机关确定办公室、人事、监察、财务等部门为监督检查重点,不定期开展保密工作监督抽查。同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一条涉及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计算机保密管理相关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对造成危害的泄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XX市XX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市XX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果的要求,在公开接待日让领导与上访群众面对面交流,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切实把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推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参与接访的领导干部范围:局领导。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协助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主要采取如下方式:

(一)定点接访。在规定时间和固定信访接待场所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安排一次,定于每月上旬。接访地点设于市局二楼会议室。接访的领导干部如遇重要会议、活动或出差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的,可以调整接访时间,并及时公示,方便群众了解。

(二)重点约访。对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反复上访的疑难复杂问题及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预约接访。对约访的信访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限期化解。

(三)专题接访。对一个阶段、一个方面、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门集中接待。对确定接访的专题,提前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提出相应诉求。

(四)带案下访。对信访复查、复核件以及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协调难度大的信访件,应深入到问题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和化解时限。

(五)领导包案。对接访中当场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包案领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五条对所有的信访事项,首先应立足于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分清性质、明确管辖,根据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领导干部接访根据不同方式,突出以下重点:

(一)定点接访的重点是:已按信访“路线图”处理,信访人仍不服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的信访突出问题。

(二)领导干部下访、约谈的重点是: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案件;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反映上访的疑难复杂问题。

(三)领导干部专题接访的重点是:本地本部门一个阶段、一个方面、一个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特别是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上访问题。

(四)领导干部包案的重点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靠单一部门或一般干部无法解决的信访问题。

第六条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如下程序:

(一)提前公告。

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前,按照接访领导、范围、时间、地点、程序“五公开”的要求,至少提前2天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现场接待。

1、局领导干部定点接待群众来访按照登记、接谈、批示、转办、交办、办理(或劝返)、督办、回访、归档等程序进行。

2、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摆放公示牌,标明接访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对每一件信访事项要填写《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并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3.来访人应填写《来访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来访人填表后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接谈。

4.在接访过程中,能现场答复和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和解决;当场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主要接访领导明确包案领导、承办处室和解决时限后,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办。承办处室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自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包案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明确告知上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建立台帐。

对局领导干部接访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逐件建立工作台帐。接访台帐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单位和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发生地、产生原因、接待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办理结果等。

(四)强化督导。

局领导干部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落实”的要求,对接待的群众来访问题,强化督查督办措施,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承办处室应抓紧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报接访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来访群众,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将办理结果交由局办公室备案存档。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

XX市XX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接访领导

接访时间

接访地点

接访方式

接待对象

反映事项摘要

处理情况

姓名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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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1230:X市X局重要工作制度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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