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市医疗保障局党组议事
决策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医疗保障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作决策、管干部。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文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工作目标。
(三)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四)审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指定财务管理制度,审议大额投资、工程等项目较大金额的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职能、人员的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级党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审定党组成员按分工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报告的问题。
(八)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报告。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市局党组议事决策范围。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决定,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党组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每次党组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三)议题承办科室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多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
(四)议题承办科室应在会前1天向党办报送会议文件,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经相关领导审核。
(五)提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党组会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七)党组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记录,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审定(议)研究的事项、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开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办;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三)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由党办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四)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五)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六)党组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会前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议情况向其通报。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八)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的内容,经会议决定后,需形成党组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
六、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二)党组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会议决定。
(三)承办科室根据决定事项和分管领导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党组书面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围绕党组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传达学习有关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听取各分管领导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
(五)讨论通过重点工作方案、重要审批事项和涉及全局的计划、规划,以及财务等事项。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通过本局制定的重要文件。
(八)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三、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参加,与议题有关的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四、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议题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六、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七、会议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精神,实施“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实现分权制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工作内容
1、“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其他人员的录用、聘用和内部人员工作调配及岗位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所有涉及人事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职提出意见并具体实施,“一把手”负责监督审核把关,由集体研究决定。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所有资金支出由分管副职签字审批,“一把手”负责签字审核。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依次由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签批。“一把手”要加强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重大物资采购事宜。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处置。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实施,“一把手”负责监管。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土地征迁、招投标、施工建设、验收、款项支付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均由副职分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职能科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支付计划,交分管副职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批和“一把手”签字审核;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副职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一把手”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不得为配偶、子女和他人谋取私利。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明确一名副职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一把手”履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2、“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
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研究时,承办科室提交讨论方案,讨论中,党政“一把手”不能先表态或定调子,要让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三、工作要求
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更好地保护干部、预防腐败;更好地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不是“一把手”放任不管,而是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管,认真抓好落实。因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的,“一把手”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