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市卫生健康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2024-02-07 23:04:28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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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卫生健康局议事决策制度

一、单位的经济活动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制度。对业务复杂、专业性强的经济活动,应从单位自行调配或外部聘请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业务(或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论证的结果将作为决策的依据之一。

二、议事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高效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三、议事决策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组成。

四、议事决策范围:即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大型设备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预算调整等。

五、议事决策规则

1、决策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必须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在审议重大经济事项前,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决策事项进行介绍和说明情况。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主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决策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办公室要对会议的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案。

七、加强对决策执行追踪问效,确保决策事项保质、保量、及时落实到位。相关科室或单位在重大事项实施结束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XX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的履行对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是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主要会议形式,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及议题呈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二、本系统重大事项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召开局长办公会时,根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局长确定。

三、局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内容

1、总结上月工作,部署本月工作任务,讨论向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报告和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办理;

2、研究通过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决定全局性或重要单项、专题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

3、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下级有关汇报,听取职能科室关于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讨论决定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

4、研究重要事项时,局领导要各抒己见,形成共识,就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相互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5、研究决定基层和部门行政业务方面涉及全局性的请示的重要事项;

6、研究局日常政务,全局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

7、研究大学毕业生的招录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8、研究决定系统干部职工及公务员,在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事项;

9、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的使用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

10、 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发扬集体领导作风。局长办公会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局长办公会议程序和要求

1、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分管局长审定后,由局长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通知参加局长办公会的有关人员;

2、列为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议题呈报部门应于会前准备好专题材料。专题材料要简明扼要,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供领导决策的参考。专题材料应于会前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3、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急缓程度由局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4、参加局长办公会的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通过归纳概括,得出结论性意见;

5、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需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保密的,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制度执行。

五、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1、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管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各科室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反馈。局长应及时了解和督促检查局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2、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承办,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前的协调、会议服务、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及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3、参会人员必须根据保密守则,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向外透露会议中不能透露的重大事项。

XX市卫生健康局

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工作制度

一、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二、重大事项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报经党组会,由工作人员负责通知参会部门和人员,议事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充分表达意见,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在调查结束后,再交会议讨论决策。

三、对会议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经议事决策机构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议事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

四、执行部门严格执行完善后的决策,事中、事后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由实施部门的负责人以文字形式向议事决策机构汇报。

五、监督部门负责跟踪监督的重大经济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除依法保密外,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XX市卫生健康局党政“一把手”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会计制表,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局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局分管纪检工作领导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局领导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局办公室和财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局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局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局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局分管纪检工作领导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XX市卫生健康局党政主要领导

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局党组、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局党组、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党政“一把手”或者主持党政联席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对未执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八条党政“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XX市卫生健康局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防止决策失误,更好推动XX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3、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决定表彰奖惩等;

4、人、财、物管理上的重要问题;

5、向上级申报的各类项目;

6、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方案;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党代会、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回复办理;

9、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卫健局党组所属各基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考核、调整、任免;

2、局机关中层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3、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和局管后备干部人选审定;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卫生健康局职工跨区域、跨乡镇交流与调动;

7、其他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每年卫健系统的民生工程、重点项目、20万元以上的投资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

2、投资较大的卫生设备设施、仪器等购置、修缮、更换和报废等;

3、卫健系统重要业务活动;

4、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单位财政预、决算建议方案;

2、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

3、单位大额举债、集资、援助、捐赠事项;

4、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

5、5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

6、1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

二、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一)会前充分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多方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要在会前告知班子成员,便于掌握情况,充分研究思考。

(二)会中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采取“票决”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具体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班子成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知相关执行科室和人员。同时,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以便于档案综合利用和相关决策过程的印证。

(三)会后规范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落实反馈。班子成员对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施行情况定期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未按期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局办公室对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班子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事项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对未经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局班子或市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局班子集体决定的;

2、未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局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局班子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市卫生健康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卫健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组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条党组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意见;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录(聘)用、考核、奖惩等问题;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审议报请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党政办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各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

(六)作出决策。党组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纪要。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

XX市卫生健康局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及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党内监督

1、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约谈和诫勉谈话、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

2、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通报、公开制度,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型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制度。

3、加强对各单位正职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把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法律监督

1、加强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三、强化行政监督

1、准确把握行政监察的职能定位,加大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善于运用监察建议等法定手段,严格行政问责。

2、强化对领导干部任中、离任审计监督。建立审计结果公开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新提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

5、单位财务内部公开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制度,推行单位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支付制度。

XX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一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十四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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