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党组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白城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我院实际,求真务实开展工作,增强党组工作的原则性和针对性。
3、依法合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把重大事项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确保执行不走偏、贯彻不走样。
4、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组内部的团结协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形成决议。党组成员在形成决定后,任何人无权改变,要在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5、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公开效率优先原则。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及时准确公开决策信息,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制度,切实提高决策效率。
二、议事决策内容
1、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落实市委、政府确定的年度或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任务分工等。
2、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单位“三公经费”的支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及使用。
3、全体在编干警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受上级党委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人选的确定。
4、对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班子成员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和其他需要研究的事宜。
5、院内干警的人事推荐,岗位调整等事项。
6、其他需要议事决策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1、会前调研。党组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吃透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事前沟通。党组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会前,事先必须将议题与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分管领导负责制定计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沟通征询意见建议的事项一律不能商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会前沟通不能以任何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3、议题表述。纳入议事决策范围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会议研究时首先发表意见,对议题的内容、利弊、可能产生的结果等情况进行说明。
4、充分酝酿。凡议事决策的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党组成员应就事论事、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5、决议形成。会议议事决策时,党组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建议后,院长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综合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议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由主要负责人临时处理,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的同志由院长决定。
6、如实记录。会议议事决策时,院办公室负责人要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一位党组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以备查阅。会议记录应归档管理,需要上报和下发的内容要整理形成文件。
7、决策修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仍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议事决策。
四、议事决策监督
1、议事决策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发言、酝酿情况,建立议事决策档案,由专人负责。
五、责任追究
1、研究决策事项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应予以纠正,重新议事决策。未经会议议事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党组成员要对决策后果负责,决策后造成失误的,不论决策程序是否合法,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责任时,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党组成员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议事决策过程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因党组成员个人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领导个人责任。
3、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议事决策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议事决策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不泄露,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会议做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完成。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院长办公会是讨论决定我院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由院长、领导班子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院长委托一名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白城市委市政府、XX市委市政府和省高院、白城市中院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讨论我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意见和措施。
3、审议和审定涉及全市我院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4、研究确定审判、执行业务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审议我院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
6、听取分管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
7、研究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议题
1、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同意。
2、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照议题范围,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院领导研究。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3、涉及我院发展规划计划、我院改革举措、我院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前应由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5、各部门负责人至少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内容报办公室汇总,并提前印制好会议材料,呈送与会人员。
(三)会议召开
1、院长办公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2、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当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并且一般不安排其分管领域内相关议题上会。若议题紧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而分管院领导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后上会。
3、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其他人参加会议。
4、议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相关部门汇报结束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部门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作出说明。
5、院长办公会议事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利益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决定
1、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或受院长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2、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论证不充分或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调研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或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3、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3)研究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4)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的决定。
4、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
5、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定和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外传,违者严肃处理。
(五)决策执行
1、办公室负责对院长办公会确定事项进行任务责任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和落实时限要求,并纳入督查。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在到期前向院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2、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汇总办理情况向院领导报告。
XX市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制度
为规范党组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1、参会人员为党组成员,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人员
2、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市委和市政府、上级法院有关指示、决定工作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向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工作汇报、请示以及印发的重要文件;
(3)讨论和审议我院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
(4)研究我院工作目标考评和表彰、奖励等事项;
(5)研究讨论行政、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6)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4、各科室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情况、资料、数据要准确无误,要有自己的明确意见,一般不临时动议。
5、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督促检查各科室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査,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末位表态”具体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会议上,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三条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院长“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相关文件。院长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院长“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
1、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分管院领导审批。
2、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院领导审批。
3、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业务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审批。
4、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审批。
5、大额资金的支出。根据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领导审批。
(三)院长“不直接分管行政事项审批”。
(四)院长“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院长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院长“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一把手“末位表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五条对分管五项工作的领导除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做到不推诿,不越权。
XX市人民法院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
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
3、干警外出办案离开本省的;
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年休假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
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
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直系亲属去世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
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的;
5、名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6、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
7、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8、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件的报道或有关重大信息的报送;
9、机关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案件审理方面
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方面
1、已经批准确定的本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变动、更改和撤销;
2、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3、授予市级以上集体或个人的立功嘉奖;
4、枪支、弹药的配备和销毁;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行政事务管理方面
1、市级以上部门到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3、发生机要泄密事件的;
4、出现重大案件、治安事件的;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报告都必须以法院的名义进行。
(二)案件的请示必须首先由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四)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五)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三、向辖区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重大部署
1、中央、省、市政法机关的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部暑、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贯落实情况;区委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部暑、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结合党的中心工作而展开的审判工作重要部署。包括对国家和上级法院重大司法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思路、贯彻意见和具体部署;法院改革的重大举措;服务地方工作大局或关系法院整体发展的战略决定和重大举措等。
3、其他需向区委报告的重大决策、重大部暑。
(二)重大工作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批示情况
3、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区人大、区政协有关政法工作全局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4、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报告的重要工作,需要征求区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年度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法院工作的要点、亮点、难点;下年度工作思路及需要重点突破的方面;党委过问、交办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5、拟以党委名义举办的会议,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视察活动;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
6、发生在法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舆情。
7、需要党委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8、加强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机构调整情况;重大先进典型;重大的干警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情况,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9、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总结推广的我院工作典型经验以及表彰推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
10、应当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在报告当地党委的同时,应抄报本级人大。
(三)其他重要事项
1、人大代表批评意见的处理。
2、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的处理。
3、审判人员的职务任免。
三、向辖区政法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流程及方式
所有事项由具体办案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报告给庭室负责人,由庭室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是否应向区委汇报,并向党组汇报,建议该事项作为重大事项讨论并报区委,党组决议后启动向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程序。
向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程序具体如下:
(一)起草。相关部门起草的向党委报告的有关材料形成初稿后,应首先通过院党组会议研究修改;突发事件来不及提交党组研究修改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阅、修改、把关。
(二)签发。经党组研究、修改后的汇报材料,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发。情况紧急或者上级机关同意以口头形式的除外。
(三)报送。逐级报告,发生上述需要报告的事项,书面请示和报告统一由本院综合办公室上报,或由党组书记、院长当面请示或者报告至区政法委。必要时可以抄送相关部门。
(四)报告方式。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切步良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
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节湿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成准确,简报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況。
党组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五)紧急报告。对于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紧急、敏感案(事)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当面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区委主要领导以及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
(六)向党委的请示和报告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由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存档,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报告。
四、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告的。
XX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我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院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院领导干部、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质量监督、安全、财务等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自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酌项目,分配下达项目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损失。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査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本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凡我院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案,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院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院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2、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院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3、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制
第五条 本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履行财务批报职责。
第六条 院财务室在办公室领导下管理全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财会工作的特点及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财务室设置主管会计和出纳员两个岗位。
第八条 主管会计的岗位职责: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3、组织编制本院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4、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5、对用款计划、用款支付情况的审核。6、正确核算和计发单位正式人员、聘用人员工资,并做好各项代扣代缴工作。7、完成会计核算中的登账、报表编制工作。8、各类票据的保管、领用和缴销工作。9、管理本院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10、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11、领导交办的有关财务事宜。
第九条 出纳员的工作职责:1、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拒绝支付。2、用款计划上报、用款支付的录入工作。3、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4、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5、原始凭证的分类整理与安全保管工作。6、参与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7、单位工会财务账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8、各下属各基层法院日常经费考核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财会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备,印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单位出纳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账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院采用记账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1、填制记账凭证。2、月末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3、月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我院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财务人员设置总分类账、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总分类账、往来明细账和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簿,财产物资明细账采用数量金额式账簿,收入、支出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明细账簿,其他账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账簿。
第十六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二种。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账务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财务室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对所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可向办公室、院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各类经济合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账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账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印章、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六条 稽核人员对账簿的设置、各类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账与明细账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账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账簿的启用、结账和对账、记账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对每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核签的凭证、账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稽核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报院长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按照岗位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账、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出纳人员、稽核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三十二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提出意见,经院长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品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院属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先向院办公室上报购买计划。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好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院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第三十七条 我院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三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的凭证报财务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分管院长批报。无上述审批手续,不得支付。
第三十九条 我院的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院党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