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学习制度2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3
三、会议制度7
四、机关关爱制度8
五、公务接待制度11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12
七、公文处理制度15
八、印章管理制度18
九、档案工作制度19
十、保密制度24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27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9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31
一、学习制度
(一)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成员由领导班子组成。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学习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方案制定、学习活动安排落实、学习成果汇总存档等。
2.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等党的重要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文件、文献和重要会议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领导科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等内容。
3.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以在平时自学、精读原著的基础上组织集中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集中学习研讨以专题形式展开,力求研讨内容集中、主题深入。此外,结合专题学习辅导、观看专题纪录片、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等形式,深入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记录。
4.集中学习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半天。为确保学习质量,集中学习要提前一周通知中心组成员,明确学习专题和讨论框架,中心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深入阅读有关书目和材料,做好读书笔记。每次中心组学习应指定中心发言人,准备好发言提纲。
(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1.参加对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2.学习内容:主要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法规、时事政治、业务知识等内容。
3.学习组织:学习夜为集中学习的主要形式。全体机关同志应积极参加。学习夜原则上安排在周一,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周一学习夜向后递延。
4.学习要求:
(1)除坚持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个机关干部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
(2)周一学习夜实行签到制度,机关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3)学习期间,要集中精力,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出勤
1.严格按时上下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APP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签到有效时间为规定的到岗时间,规定的到岗时间以后签到的视作迟到,其他时间签到的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旷工处理。①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批准就离岗不上班的,超假而未办补假手续的均作旷工处理。②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作旷工一天处理。如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行政事业相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参照执行。③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一个月迟到3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请人、替人代签者予以通报批评。
4.因下企业等工作原因导致单次无法参加考勤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照外勤办理签到手续。
(二)因公出差
1.因外出参加会议、工作培训、考察等工作都视作因公出差。
2.公出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中层及一般干部由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审批;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同时按照《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县委办通〔2016〕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公出人员离开县范围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值班
1.机关同志值班具体以办公室印发的值班表为准。实行班子成员带班制和24小时值班,每天8:00-次日早上8:00。
2.值班职责。①值班人员务必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接待来访、上传下达和处理相关事宜。②值班人员切实做好值班接访工作,对来电要认真记录,能答复的按规定答复,不能答复的必须在交接班之前转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工作。③值班人员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生突发性事件,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同时,要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按县级规定报送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分管领导、办公室。凡是委领导有批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事故处理结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办公室传达。凡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④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⑤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3.休息日、节假日、晚上值班的同志,按照《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财发〔2016〕118号)发放夜餐费补贴。
(四)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具体如下:
①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或2年一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4年一次20天;
②婚假3天;
③产假98天,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④直系亲属丧假3天;
2.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自聘人员年休假天数参照执行,但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具体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县财政局通知执行。
3.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事假和病假,申请病假的应附上有效的医院证明,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六)考勤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全机关的日常考勤管理,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2.遇有本制度规定条款以外情形的,由当事人或考勤管理工作人员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相关规定变动的按照上级最新的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实行事先请示汇总制度
机关大型会议由主要领导决定,一般性会议由各线分管领导安排。各科室组织的会议参加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应在会前2天报到办公室,以便合并精简会议。
(二)会议精简节约原则
提倡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规模。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一起开会,可通过发通知落实工作的尽量不召开会议。会议一般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需要租用会议室的,应当租用县内定点饭店会议室。会场布置应简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准发放纪念品。
(三)会务工作
大型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拟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会期、会议主题、主持人、主席台就座名单、座位表,由会议组织者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协助;一般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各线各办自行安排落实,需使用机关会议室,应提前与办公室衔接。
四、机关关爱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队伍的凝聚力,使机关干部关爱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就餐补贴制度
对于在工作的同志,按照22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餐补贴。
(二)慰问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生日祝贺制度。为机关干部送去生日的祝福,发放价值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在工会经费中支出。
2.节日慰问制度。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现金。
3.“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生日等节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纪念活动,致以节日问候,其中“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过节对象放假半天。节日期间可以组织机关同志观看电影等活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4.机关干部患病住院的,按一级看望一级的原则组织慰问班子成员、中层正职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会同主要领导探望;其余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前往探望。探望病人时,可以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5.生育慰问制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女职工生育慰问标准500元,男职工家属生育慰问标准200元,可以实物慰问,不得现金慰问。
(三)身心健康关爱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每一年一次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体检标准按县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参加组织集体安排体检活动的,视作放弃,不予重新体检。
2.带薪休假制度。原则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落实机关干部职工轮流休假,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婚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谈心交流制度。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的机关干部职工做到“五必谈”,即干部职工之间意见有分歧、相互发生矛盾时必谈;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遇到挫折时必谈;干部职工情绪低落、行为反常时必谈;干部职工岗位变动、职级调整时必谈;干部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必谈。
4.工会疗休养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退休干部慰问及关爱制度
1.春节、重阳节、生日走访慰问制度。春节、重阳节及生日,班子成员分别到所联系的退休干部家走访或采取电话慰问等方式,送去节日的问候,春节慰问金为800元,重阳节慰问金为500元,生日慰问金300元。
2.生病住院慰问制度。退休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前往探望,每年慰问一次,慰问标准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
3、退休干部体检,享受在职干部同等标准。
4、退休干部参观考察(“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一年一次,每人不超过2000元(以后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老干部“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以单位组织为主,一般在市内就近活动,每人每年在老干部福利费里预算安排2000元;也可由老干部小范围自行组团,提前向单位报备后开展活动,凭相关发票予以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确因高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的,可由老干部自行安排其他活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五)其他
1.对有关人员的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特殊情况的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除外。在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2.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3.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从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中列支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总额。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4.机关关爱制度的兑现要严格控制在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五、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工作由各科室提出申请,主任审批。
(二)所有公务接待,要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安排食堂快餐的由办公室批准,安排食堂包厢及在外公务接待的由主任批准。需要急办的接待任务,可先口头报批,事后须补办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结帐报销。
(三)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四)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五)接待标准参照接办﹝2015﹞1文件执行。
1.安排桌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255元/人,厅级的19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45元/人;
2.安排自助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175元/人,厅级的13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15元/人。
(六)各科室凭就餐接待清单、公函(或商务邀请函)和正式发票、菜单到财务室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临时到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县范围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县范围以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1.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相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4. 工作人员在市范围内各县(市)公务出差的,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也可以实行定额包干。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财发〔2017〕124号文件,北京、上海为500元.人/天,杭州为400元.人/天,其他地区为340元.人/天);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五)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公杂费减半。
(六)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1.到县范围以外的出差必须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有会议通知或公函等需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