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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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