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制度材料范文赏析17篇(仅限学习,请勿抄袭)

2024-02-08 13:33:40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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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篇党建制度中,学习党建制度的写法和遵制度的做法

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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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章总则

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条

选拔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三条

选拔任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四条

本条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五条

本条例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七条

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

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八条

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

门认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九条

党政领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班子结构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提拔。

十条

拓宽选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三章动议

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提出初步建议。

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四章民主推荐

十四条

选拔任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效。

十五条

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

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十八条

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十九条

个别提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二十条

个别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二十一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十二条

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章考察

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二十四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二十五条

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部门与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二十七条

考察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二十八条

考察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程序: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

情况,根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十九条

考察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三十条

考察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上列规定执行。

三十一条

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

由思想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风气监督职责。

六章讨论决定

三十四条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

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十六条

市(、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和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定。

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门备案。

章任职

四十条

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一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四十二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的领导职务。

试用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十四条

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或者人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四十六条

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有关情况。

四十七条

党委向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四十八条

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四十九条

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办理。

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五十一条

公开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

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十章交流、回避

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法院、人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管理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五十五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

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五十六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

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五十八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

咎辞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十九条

引咎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六十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务的标准执行。

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

讨论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六十二条

加强干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六十三条

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

,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检查。

六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章附则

六十七条

本条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

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七十条

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http://www.dehui.gov.cn/dhdj/zcwj/2017/09/11/14321031224.shtml)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干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作为重要内容。

二、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

谈话,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中制原,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

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

经常性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8/29/content_5103284.htm)

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章组织设置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任期3年。

第八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准。

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

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

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

第十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

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

第十九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

纪律,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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