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全面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从基本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确保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党建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是从制度机制层面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举措。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抓好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整合党建工作资源、集中党建工作力量,形成既责任明晰、任务明确,又齐抓共管的大党建格局;有利于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党建工作合力;有利于量化细化目标责任约束,聚焦主责主业,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措施落地生根,促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对提升机关基层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
一、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亟待厘清的逻辑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相关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逐步健全,有力强化了各级党组(党委)“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理念,在落实主体责任行动上更加自觉,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取得实效。但有的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在理解和把握党建责任的内涵和实质、厘清责任边界、细化责任分工等方面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思想困惑,主要体现在对“五对逻辑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上还不够明确和精准。
(一)统一领导和具体领导的关系。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将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关系修改为领导关系,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新修订,进一步理顺了领导关系,强化了机关工委的领导责任和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形成了责任明晰、层层传导的机关党建工作体系: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构,负有统一领导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督促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党组织,负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体领导和管理机关党建工作的职能;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专责机构,接受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双重领导,负有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机关党建重点工作,推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要全面履行好自身职责和使命,加强统筹协调、相互支持配合,突出重点、彼此呼应,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共同落实机关党建政治责任,进一步提升机关党建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具体工作中,有的部门党组(党委)角色转换还不够到位,对从“指导”到“领导”的角色变化还不适应,特别是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内容落实不足,凡是涉及党建的内容,习惯于一揽子交给机关党委,对自身主体责任的落实缺乏主动性。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机制体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日常机关党建工作在部署、考核考评、信息互通、协同配合、培训交流、奖惩激励等方面还存在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情况。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结合实际抓机关党建工作落实的举措不多、方法老旧,在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工作关系、创新工作手段等方面还有明显的短板和弱项。
(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正确理解把握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主体责任中有监督的要求、监督责任中有主体的内容,两者属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方面,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相互贯通、辩证相生,最终统一于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既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揽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两个责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坚决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紧紧抓住宣传引导、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能力提升等重点环节,真正压实“两个责任”。
具体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片面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认为开个会、讲个话和签个责任状就履行了党委主体责任,直接过问、具体研究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用心用力不够。有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分工分家”,没有形成信息共享、手段互补、协同配合的格局。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工作目标责任制脱离开来,年终考核不兑现,出了事故不追究,使责任制形同虚设。个别单位“好人主义”盛行,遇到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捂盖子、堵窗子”,奉行“家丑不外扬”的利己主义原则,管党治党不严不实。个别领导干部因个人不廉、自身不净,抓党风廉政建设腰杆不硬、底气不足。
(三)“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关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各级党委(党组),也包括班子中的全体成员;“责任”既包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也包括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还包括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是首位、首要责任,就是要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是全面、系统的责任。“一岗双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关键、必要条件,“一岗”主要指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对应岗位,一般体现在行政职务;“双责”主要指既要对所在岗位、分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所在岗位、分管部门和单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要抓好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做到明责、定责、履责,也要落实好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把负责、守责、尽责体现在每个工作岗位上,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具体工作中,有的党组织书记对于“第一责任”的落实仅仅停留在文件里、口头上、材料中,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情况,造成责任空转、压力断档。有的班子成员对“一岗双责”认识不到位,认为全面从严治党主要是党组织书记的事,谋划部署是党建工作部门的事,具体落实是基层党组织的事,自己只要确保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完成就行了。有的单位主体责任清单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具体,只有原则性的要求,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评判标准、考核指标,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情况;有的追责问责的压力传导不够,责任区分不明,追责对象泛化,存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四)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关系。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基本有两种情况:一是直属管理,即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垂直管理;二是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上级党组织管理。中央明确,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从业务工作管理来看,既有实行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局和中国地震局,又有实行属地管理的厅(局),转隶的两支消防救援队伍中消防救援局实行属地管理、森林消防局实行垂直管理。一些中央和国家机关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些单位的党建工作,无论是实行垂直管理还是属地管理,都具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双重管理”的性质。如何发挥好条块结合的双重优势,正确处理交叉重叠的工作关系,也成为适应机构体制改革、推进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