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0:(40篇)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有感汇编

2024-02-07 22:34:36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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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有感汇编

(4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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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百姓感受到家门口的法院

近日拜读了李广宇法官写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感慨颇深。虽然这本书主要写了行政审判的案例和司法理念,但法律本身都是相通的,都透出大爱、公平和正义,都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其中李法官在书中写到湖北等地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例,也让我想起前些年办理的一起“五棵树”案件。

案件看上去并不复杂,因被告砍了原告的五棵树,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诉讼标的仅数千元,但在看了起诉书后我却发现这个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并不简单。一方面,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之所以砍树是认为原告种的树侵占了其自留地,二人真正的矛盾实际是对自留地权属的争议。土地矛盾往往是乡村矛盾的起源和核心,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后续一系列纠纷,不仅影响邻里和谐,还易形成各类争讼信访,此案标的虽小,但矛盾绝不小。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邻里矛盾数十年,但当地村干部不愿过多介入做深入的思想教育和调解工作,任由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直至诉至法院,这也反映出基层干部自治意识的缺失和自治能力的不足。

秉着院领导积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理念,同时也为推动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矛盾化解,构建和谐村民关系,我主动提出承办该案。在召开听证、初步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我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对周边村民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地貌和村民陈述,我基本确定了五棵树所在土地的确属于被告的自留地这一事实。在对案件心中有数后,我当即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借助“左邻右理”法官进网格平台,会同当地政府和村委到现场开庭。在我的要求下,村干部在开庭前也主动找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安抚双方的情绪,开庭当天还邀请了当地村民参与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我又分别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以基本事实为基础,从双方在处理矛盾中存在的不妥行为入手,让原、被告分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均同意各退一步,最终原、被告握手言和,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返还土地并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当时不仅原、被告双方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旁听的村民也纷纷表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同时当地村委和政府都对法院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很认同,是今后在基层自治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对象。

结案后,我也进行了总结和思考。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正是因为巡回审判所带来的优势:一是通过现场的实地勘察和调查,确定基本的事实,从而把握双方的心理底线,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巡回审判也给了当事人一定的道德压力,原告在法庭听证时一口咬定案涉土地不属于被告的自留地,而在巡回开庭当天,面对知根知底的乡民,原告对土地权属问题不再矢口否认,最终同意归还土地,而被告在认识到自己擅自砍树的错误后,同意当着众多乡亲的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也让原告觉得自己有了面子,最后不再要求被告赔偿五棵树的经济损失;三是巡回审判拉近了法律和老百姓的距离。正如李法官在书中所写“对话是为了说服”,巡回审判本身也是法院和老百姓之间一场面对面的对话。于当事人而言,是法院到家门口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于老百姓而言,则是法律在俯身聆听人民的声音。法律是权威的,但并不代表司法应当是冰冷的,这样的对话、这样的倾听,就是在传递司法的温度、展现司法的温情,让老百姓不仅因为法律的权威性而愿意遵守法律,更因为司法的说服力而愿意相信法律;四是巡回审判也促进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水平。我作为院长,带头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给当地干部参与乡村矛盾化解的压力和动力,而村干部的积极参与,也为调解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巡回审判,基层村干部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工作是如何开展,促使基层自治组织形成第一时间参与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有力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同时这也是法院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途径。

审判如何体现公正,如何让老百姓感受公正,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判的公正,还要审的公正。对于司法者来说,审判不是机械地运用裁判技巧,不是单纯地审结案件,而是在审理过程中,讲清是非曲直,尊重公序良俗,传递法治理念。我想,这也正是李法官所说的“另一个层面的司法的温度”。

学会对话善于对话写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书

每观经典裁判文书,如同欣赏一件精致的艺术品。既为其文辞之斐然流畅所折服,又被其情理法汇融一体所膺服,可谓神乎其技。反观自己之判决,总觉相去甚远,虽揣摩日久亦难窥堂奥。近日,反复研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深感获益匪浅。该书系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宇法官所撰,积其多年审判之功力,以简约文风解释其中关窍,可谓形神骨肉皆备,令人阅后有醍醐灌顶之感。书中提出的“对话式裁判文书”,尤其让我有触动有共鸣。

判决是一种说服的艺术。“对话是为了说服”,判决亦是为了说服。一份好的判决书,必须具有说服力的内在品格,否则其心不服则必然瓜葛丛生。要学会说服,则必须依赖对话,以判决书作为对话载体。对话式的判决书,必须晓其实情、通其真意、明其道理,又须文风文辞恳切、情理法理精当、援法释法充分。

好的判决,要学会和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对话,能够查清问题、解冤释结,消除当事人的块垒积愤,让当事人真心服判息诉。李广宇法官在书中谈到“找话题”,很值得借鉴。和当事人进行对话的话题,需从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中去寻找。但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可能会思路不清,缺乏逻辑,甚至杂乱无章、讹误百出。这就要善于总结和归纳当事人的话题,“不能杜撰”“善于加工”“学会归纳”“注意排序”“埋下伏笔”“脏话不录”。在找话题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概括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刻意回避。开庭前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把握好每次庭审机会。必要时可以到现场去走访,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使得判决过程更具对话色彩。有效的对话说服,不但让当事人知其然,更让当事人知其所以然。

好的判决,要学会和上下级法院对话。中级人民法院既要监督基层法院的办案,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必须上下兼顾,以对话式姿态沟通上下级法院。发改基层法院的案件,发改理由要让基层法官能够理解和接受,要以理以法服人,而非不顾及基层法官之感受甚至简单强横。否则,既严重影响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亦不利于构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良性关系。“尊重下级法院法官,并非不讲原则,一团和气,对于下级法院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必须指出,即使判决结果并没有变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部分案件,还可能接受省高院的二审或再审。秉持向上对话之姿态,须要将判决理由讲得明白透彻、理据充分,要让省高院的法官读得轻松、读得信服、读得赞同,切不可自说自话自以为是。

好的判决,要学会和社会公众对话。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公众之监督,无疑是法官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判决公开,意味着全民检阅。若不能说服社会公众,判决本身可能会招致社会批评,严重的可能演变为社会事件。我们需要学会对话、善于对话、在对话中说服,判决时就以社会公众作为潜在的说服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堵争点、论法据。这不仅要求我们法律功底深厚、表达严谨流畅、文风简约易懂,更需要我们丰富社会经验、关注社会动态、把握社会趋势。“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写入胸怀间。”一份好的判决,应当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或共情,引发社会公众的理解或认同。这尤其需要我们娴熟掌握以文对话、以判说服的法律艺术。或许,我们不能像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那样文采飞扬、汪洋恣肆、雄辩滔滔。但是,至少我们的裁判文书要让普通老百姓读得懂、绝大多数人读得通、社会公众读得认同,善于用他们理解接受的道理规则阐释支持我们的判决结果。

融汇法、理、情,用心谱写裁判乐章

“经典文书来源于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也来源于法学理论的深厚积淀;来源于理性外表下的殷殷情怀,也来源于对话式文书的孜孜以求。快乐合议,快乐书写。青灯黄卷,其乐何如。”这是李广宇大法官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中,法官助理记录的他们在第四巡回法庭的工作方式,也深刻总结和概括了一篇经典的裁判文书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干警,常常只顾着怎样快速有效地审结案件,却忽视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常常只注重裁判文书中的判决结果,却忽视了如何说理、让当事人信服才是好的裁判文书的灵魂。读完《裁判是怎样写成的》这本书,给我最深的感触是:一篇经典的裁判文书,要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好的裁判应当讲清法理。如何让人“看得见”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中除了需要公开事实认定的过程外,还应当适法得当,论理充分。文书的说理与论证才是裁判公正的核心,是案件事实与裁判主文的桥梁。李广宇大法官积极倡导的“对话式裁判”,即“跟当事人对话,逐项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有的放矢,充分说理,就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具体到文书写作中,就要求法官要学会在复杂案件之中抽丝剥茧,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针对焦点一一回应。唯有如此,才不会出现“置当事人之论点于不顾,胜诉者,有侥幸之感;败诉者,心有难服之处”的怪象。

好的裁判应当讲透事理。案件事实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事实都是“过去”的事实,作为裁判者首先要通过庭审、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等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认定,从而推导出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使已成为“历史”的客观事实得以重现。在这个推导过程中,每一位裁判者做到细思量,重实地勘察。正如李广宇大法官为了查明宅基地如何被占用而选择直奔现场就地办案,为了一个搬迁纠纷案件亲自到塌陷区,为了一个地址灾害案而去现场勘查“死亡路段”等等,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读了这本书,让我明白,写好裁判文书,实地走访、调查是必不可少的,正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好的裁判应当阐明情理。感人心者,莫不先乎于情,裁判文书也不例外。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应当掌握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道德、人情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正如卡多佐的名言:“不管法律规范表现的多么严格,实际并没有失去悲天悯人的品质”。在辉县1700余名水利伤残民工要求提高抚恤金标准的再审案件中,李法官便提出“带着感情去办案”新思路,在裁判文书中,一方面对案件性质进行了定性,另一方面又大量篇幅表达对农民工的理解与同情。这份被誉为“最高法史上最温情判决”,得到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更为法官树立了榜样。

李广宇大法官这本《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是一本实用的法律读本,作为年轻的法官助理,应当常读常思,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用心撰写裁判文书,成为李法官书中所讲“接过火炬之人”。

笔墨之间见寰宇

学习法学期间阅读过一些中外法学名著,字里行间,博大精深,更添对法律世界的景仰。如今步入法院,邂逅这本好书——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宇法官撰写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我感到惊喜而幸运。不同于其他高深的法学著作,读这本书像是与李法官穿梭于一个个话题间交流对话,如切如磋。才华横溢又亲切自然的文字下,蕴含着作者丰厚的精神财富。打开书本,细细翻阅,我仿佛既在浏览高深理论的通俗讲义,又在观看司法实践的记录影片;既在借阅资深法官的思考随笔,又在学习年轻法官的成长指南。

“对话式裁判文书”概念的提出、理性诉权观的论述、对行政诉讼不同维度的认识、诉讼类型化的阐释、司法温度的意义……书本所探讨的这些话题、观点充分彰显出作者的司法哲学与价值目标,发人深省。而作为一个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法院新人与法律学徒,通过这本书,我最大的收获之一就是对裁判文书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对写出优秀的裁判文书有了神圣的使命感与不断探索努力的信心和决心。

裁判文书——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宣言书。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法律最具体的表现形式,通过裁判文书,争议的法律事实得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回应,权利义务得以分配,以及在一次次的判决中,通过裁判文书对诉讼正义作出司法判断。因此,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就是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最具权威的宣言书。同时,它也并非冰冷无情,而应是一张有温度的宣言书。正像作者所主张的那样,透过裁判文书还要传递法律所应有的温情。这里“情”可以是民意与舆情,也可以是对弱势群体的衿恤之情。怀着对法律的景仰,抱着对当事人的尊重与负责,法官撰写一篇篇文书,除了应当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还要有一颗正直衿恤之心,以内心的善良温暖融化制度规则的冰冷。

裁判文书——面向公众的最佳普法平台。作者说,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在于向外界解释说明判决是规范合理的,进而使公众信服并感到满意。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除了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之外,法院与社会大众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需要重视其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的功能,而裁判文书就是连接法院与公众的一座桥梁,通过文书公开,辨法析理,引导公众理性行使诉权,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价值观,这就是其普法价值的发挥,所以说判决就是活着的法律。胸怀大局,用心普法,把每一个司法裁判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也能体现另一个层面的司法的温度。

裁判文书——法官最亮眼的名片。裁判文书是“裁判的载体、司法过程的总结、审判结果的结晶”,也是一名法官法律素养与判案能力的体现。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中,作者几乎在每一篇中都会引用自己撰写的裁判文书原文以举例或说理,其文书个人风格强烈,行文流畅精准,兼具理论性与文学性,体现出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法律实践经验,更流露出他对审判事业的执着热爱。公众和读者通过这张名片对于李广宇法官有了直观的认识,笔墨间流露出的法治观念与文学才华塑造出他的卓越风采。我突然明白,通过实践中孜孜不倦的钻研和打磨,以及法学专业知识以外的博览群书,原来法官的才情可以不被庄严的黑袍所掩盖,法官的理想可以不被厚厚的卷宗所淹没,而创作出入情入理且文采斐然的作品。作为法律学徒的我,也将学而不厌、上下求索,用整个职业生涯的努力去铸就这张名片。

利用工作之余的碎片时间终于将这本书读完一遍,对于作品中的道理可能只悟得皮毛,需要今后摆在案头多次翻阅。余秋雨说,阅读最大的理由是想摆脱平庸,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好书陪伴,让自己在优秀作品的浇灌下蹑景追风、精进不休。

在学海中畅游在写作中闪光

对该书的了解,是源自于一篇公众号的分享内容,因为当时正在为征收补偿类案件的撰写发愁,但后续并没有深入拜读。拿到书的那一刻,我便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本书开宗明义,从审判实务出发,将司法理论、审判理念等融合于实际案例中,不止于此,背后展现的更是作者丰富的法学功底和知识的转化运用能力,成绩斐然来自于孜孜不倦的学习,更来自于对写作的兴趣。

好的裁判文书源自于学海无涯。我平时的撰写流程是在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援引法条后再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释法明理,可以说这种流程突出的是一个“稳”字,是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撰写态度,看似四平八稳,凸显的是知识储备的不足。全书作者引用了大量古今中外法学大家的理论和精彩判词,如对丹宁勋爵及《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大量论述,作者在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时参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可见知识的积累是量变到质变转化的前提。多少次看到庭里的前辈法官青灯黄卷,积案盈箱,在每一个办案的日夜,都有他们激烈的讨论和火花的碰撞,这些都是我的榜样,是我学习的财富。

好的裁判文书源自于笔耕不辍。“你要想当一个出色的法官,一定要培养起对于写作的兴趣,而不能把写作当成一种负担。”李广宇法官精准的话语点明了优秀裁判文书的必要条件。记得我刚刚撰写裁判文书时,很多时候对案件说理只是简单地罗列,或者参照最高院类案文书进行复制粘贴,毕竟办案之外的法官助理还有诸如综合文稿、党建维护、信访接待等的“杂活”,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做到保质保量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南通中院的“女子五次被结婚”案和常州中院的老小区加装电梯案件分别入选最高院和省高院十大案例,承办的法官及合议庭人员在案件量巨大的情况下实地勘察走访,多次与当事人及行政机关沟通,正是由于多年来的写作经验,才能在裁判文书方面做到兼顾法理人情,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很多时候的文思泉涌、灵光闪现就是来自于手下的一尺笔锋,多看多写,克服懒惰情绪,去努力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让判决充满司法温度。想想大部分民事部门的案件远远多于我所在的行政庭,且能涌现出很多优秀法官和裁判文书,身为法官助理的自己又怎能嫌苦怕累呢?

好的裁判文书源自于慎思笃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后,许多案件得到下沉,一个案件到手,主体资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诉讼类型等每一个环节的出错都可能导致审判方向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在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何种利益受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及一审程序是否合法,这些都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很好的体现。特别是精审涉教育、医疗、征收等涉民生案件,优化行政审判思维,查清案件事实,显得尤为重要。记得在给某个案件的文书校对时,发现事实查明部分出现了严重错误,经查是因为将同类案件其他裁判文书的某段进行摘录复制后没有更改,因案件涉及补偿金额,判决一旦发送结果不堪设想。

最后,引用该书的一句话作为结束语,“快乐合议、快乐书写,青灯黄卷、其乐何如。”在学海中畅游,在写作中闪光,愿我以后的法官之路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司法有理性裁判有温度

近日有幸拜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宇法官的著作《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他详细记录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第四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对所办理行政案件的分析思考和探索过程,提炼出“对话式裁判”“实质性裁判”和“彻底裁判”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直击审判实践难点,为解决裁判困惑提供了良方。

一、“改”与“不改”的选择之惑

作为一个从事民商事审判多年的法官,阅读过千余件上诉状,发现它们从格式到内容,从行文风格到表达立场,可谓五花八门,百花齐放。由于文化水平、写作技巧不尽相同,我们不能苛求每个当事人或代理人都能提交一份符合法官要求的上诉状,但上诉意见又是每份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对上诉状“改”还是“不改”以及“如何改”,就成为民商事法官比较纠结和头痛的问题。“不改”或者说“不大改”自然有他的道理,因为曾有顶真的当事人投诉,说法官对他的上诉状进行了修改,没有保留他的“原汁原味”。几经纠结后,我还是坚持对上诉状进行适当的修改,抛却文字、语句上修改不说,对上诉观点和理由的归纳提炼,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二审的审理方向和审理思路,更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锁定了争议焦点。

二、法理与情理的选择之痛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理,法理是每一个法官都应当坚守的。可是案件办得越多,就越觉得法理与情理会产生冲突,在不断碰撞。作为法官,一面要提醒自己保持公正中立,做到铁面无私;可另一面,毕竟不是超凡脱俗的神仙,每每看到“老实人吃亏”“小人得利”的案例,还是会于心不忍。与其说是在法理与情理中取舍,不如说是想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何把握情理融入法理的分寸,于是就会倍感煎熬。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会将案件再梳理一遍,或者到现场切身感受一下,正如李广宇法官所说的“到塌陷区去”,通过真实切入案件的情境,看清事情的真相,努力寻求情理与法理融合的突破口,力争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虽然这样会拉长写裁判文书的时间,但我觉得也是值得的。

三、专业与通俗的选择之难

法官的工作是审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则更多的是在说服当事人,在把握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让当事人信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地服判息诉,才能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非常赞同李广宇法官总结的“对话式”文书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能够有效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不仅能让他们知道胜负,还知道为什么胜负。具体到裁判文书的表达方式,则应兼顾专业与通俗,力求两者能达到平衡。以民四庭审理的案件为例,建设工程类案件专业性极强,对于女法官来说,尤其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这就需要在办案过程中查资料、勤学习。只有将相关的知识点学通学透,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才能体现出专业性,才能在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作出专业的理解剖析。而土地承包案件和房屋买卖、租赁案件,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案情更涉及家长里短,这类文书的撰写就要侧重于通俗易懂,将法律规定用平实朴素的语言表达出来,让当事人看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是每一位法官的追求,最后套用书中的一段话“经典文书来源于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也来源于法学理论的深厚积淀;来源于理性外表下的殷殷情怀,也来源于对话式文书的孜孜以求”,与各位法官共勉。

做一个合格的学徒

初见书名,让我想起了前苏联作家尼古拉奥斯托洛夫斯基的名著《钢铁是这样炼成的》。但不同的是,这是一本来自法官的著作,当我翻开书本,从《第六合议庭》读到《裁判还能这样写?!》时,我就像小标题中的“?”和“!”一样,被深深折服了,“如勾魂摄魄之具”“使人执卷流连,若难离别”。于是,花了两天时间读完了李广宇法官的这本著作,感觉酣畅淋漓,如饕餮盛宴,让人甘之如饴回味良久。全书以案例为引,除去头尾共包含68篇文章,内容广泛,从多个视角来详释裁判文书“应当怎么写”,给我这个初出茅庐的法官助理上了一节生动的课,受益良多。

一、学会在裁判文书中对话

裁判文书是最好的普法平台,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要敢于在裁判文书中“说话”。一方面要学会跟当事人对话。要合理地在裁判主文中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最关切的事项,跳出“官老爷”的定位,在裁判文书中跟当事人“沟通”,可以花更多的笔墨来释法明理,通过“对话”来增强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可与尊敬。另一方面要学会跟下级法院对话。要改变上级法院自认为“嘴大”的观念,上级法院的权威不是来自于案件“发改权”,而是来自于对下级法院的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断无疏漏的担当。在撰写上诉或再审裁判文书时,对下级法院正确的观点要予以赞同,对错误的地方不能一笔带过,要不惜篇幅地把问题说清楚,把路径指明白,这也是上级法院应尽的职责。

二、学会探寻自己的司法理念

在学校时,就经常听老师提起“法学跟哲学是密不可分的”、“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哲学是法学的终点”等观点,但什么是“法官的哲学”呢。在本书中,李广宇法官对“法官的哲学”下了定义:“法官的哲学”便是司法理念。裁判是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产物,裁判文书是一个法官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对裁判文书的探讨、分析、思考和探索应当是对法律制度、价值目标、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背景的深层次探究。这些专有名词看起来有些高深莫测,但如果换成李广宇法官所述的理性诉权观、诉的利益、司法的温度、司法权界限等名词,再结合书中具体的案例注析,便会很容易在脑海中形成对司法理念的直观印象。如,树立理性的诉权观,就是要通过立法、释法、司改等多种手段,一方面来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尽可能减少滥诉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合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解决矛盾的司法道路畅通。法官的哲学并非是完全同一的,否则就像哲学脱离了“辩证法”一样。每个法官的哲学都要自己探索,同时不断吸纳有益经验(正如本书所授,我想这也是李广宇法官的初衷),最终形成自己的哲学。正如丹宁勋爵所说“不是许多法官——即使是上诉法院法官——都有明确的法律哲学的……我发现我慢慢地形成了我自己的法律哲学”。

三、学会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首先,要正视法律与文学的关联。合格乃至优秀的裁判文书离不开遣词造句、释法说理,行文简洁流畅、逻辑严密扣题,这既是法官的必备素养也是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波斯纳法官曾说“文学能力可能是法官的优秀特征中比分析力更重要的一个特征”,提升写作能力和技巧,是写出“会说话的裁判文书”必备要件。其次,裁判要结构清晰、叙述分明。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只有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才是法官可以自由发挥的“自留地”,如何写好这部分,框架基础很重要。李广宇法官给我们提供一种成熟的经验参考: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适当划分段落,每个部分加上一些小标题,以便条理清晰,让人一目了然。再者,“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这里有两层要义,第一层要义是指: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注意提炼、删繁就简,不能像老太太的裹脚布一样,写的杂乱冗长,让别人看着累;第二层要义是指:撰写的裁判文书要让读者看得懂,裁判文书最直接的读者是当事人,间接的读者是社会公众,这些读者中固然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更多的普通群众,要求裁判文书在书写时,尽量少用行话,多用简洁直白的话语。

作为一名法官助理,也是初入法院队伍的“学徒”,我满怀一腔激情,渴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挥洒自己的汗水、正义和勇气。但是目前阶段打好基本功才是最主要的事情,否则就会“欲速则不达”。感谢李广宇法官的这本如《钢铁》一样的书,让我在初始的道路上看到了前辈们“高举的火炬”,也希望将来的我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接过这“火炬”,继续向前。

以裁判之名求法律正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而裁判文书不仅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总结及所有审判成果的结晶,也是案例的主要载体,更是社会认知、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窗口。可以说,能否撰写好裁判文书是考量一名法官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然而,裁判文书应当怎样写,却是一个还没有达成共识的话题。近日,在认真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后,我获益匪浅,感触良多:一份好的裁判,应以法官的公正之心为灵魂,以勤勉尽职为保证,以牢握法律思维为基础,以行文之美为外在。

一份好的裁判以法官的公平正义之心为灵魂。司法裁判不是法律条文对于案件事实的简单套用,而是充满了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与解释,对于社会认知的吸纳与应用,甚至如李广宇法官所说的那样,需要“随着生活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法律的规则也许会改变,也许会过于原则而多义,也许会因逻辑上的不周延而相互冲突矛盾,甚至也许会因不能及时修改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正如李广宇法官所提出的,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样,而不是它应该是怎样”,那么他充其量只是一个“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然而,如果法官解释适用法律不以公平正义之心为“内功”,则其法律技术越丰富,则离撰写好的裁判就越远。因此,要完成甚至要创造一份好的裁判,首先需要法官秉持一颗公平正义之心。

一份好的裁判以法官的勤勉尽职为保证。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品质,正义是法律的基本追求。而公平正义在司法个案中的实现需要以法官勤勉尽职,兢兢业业,依法运用证据规则查清案件事实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就需要法官在办案中多翻几遍卷宗,多审核几遍证据,多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几遍沟通,多向当事人问几个“为什么”,多向自己多问几个“怎么办”,才能更好地掌握案件争议焦点,才能更准确地进行证据质证与认证,才能更准确地确认案件事实,也才能最终真正吃透案情,为实现法律正义创造基本条件。

一份好的裁判以法官牢握法律思维为基础。公平正义展现于裁判,核心在于阐明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这就需以法律解释、运用、分析为具体路径。因此,一份好的裁判,不仅需要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的字面文义,以保持法律实施的可预见性,更需要法官正确挖掘、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律体系逻辑及价值追求,以保持法律实施的个案正义。正如李广宇法官所言,司法裁判的过程充满了系统性,法律适用者必须将法律理解为相互联系的内容与价值评价的统一。良好的法律思维无疑是理解好、运用好法律系统性的基础与保证,也是架起法律正义与个案公正的主要技术桥梁。因此,一份好的裁判,不仅需要法官具有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严谨,论证合乎逻辑的良好形式法律逻辑,更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系统论、辩证推理等实质法律逻辑。

一份好的裁判以行文之美为外在。正如李广宇法官所提出的“对话式裁判文书”这一新概念,裁判文书是法院与当事人、社会公众对话的重要载体,因此,裁判文书只有有的放矢,充分说理,体现行文之美,才能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才能充当好沟通之桥梁。行文之美并不是要求裁判文书要如诗词歌赋般辞藻华丽,修辞浮夸,而恰恰是要求裁判文书需讲求切事而论,平实简明,周密严谨。裁判文书说理要体现真实美,要有针对性,要务实求真;裁判文书说理要讲求简洁美,要层层剖析,简明扼要,抓住要害,不失透彻;裁判文书说理要注重逻辑严密美,要论点正确、鲜明,要论据简洁、丰富,要论证合乎逻辑。

对于法官而言,裁判不是简单机械地运用法律技术,而是以一颗公平正义之心运用法律思维孜孜追求法律正义之过程;裁判文书也不是司法过程的简单记录与归纳,而是法律正义实现过程的书面“对话”。正如李广宇法官所言,“经典文书来源于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来源于法学理论的深厚积淀,来源于理性外表下的殷殷情怀,也来源于对话式文书的孜孜以求”,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研读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不仅要学习其裁判文书写作技巧,更应当领悟其追求法律正义之目标与初衷,以裨益于日常的审判工作。

公平正义拳拳为民

时光荏苒,转眼本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已十年有余,期间辗转民一、审监、民五、民二多个部门,承办的案件涵盖了民事案件的各种案由、各道程序,也与各行各业的当事人接触、交流、争论过,当然也阅读了颇为庞杂的专业书籍。回想起来,感受最深的前一本书是已故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因为它几乎可以说是手把手教我审理民事案件。而后一本,就是李广宇法官所著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

新书刚到手时在案头闲置了几日。因为粗粗翻阅,发现谈论的多是行政审判方面的内容。“对我这个民商事法官,估计没啥大用吧”,心里不禁冒出这样的想法。不久,常州新冠疫情突然爆发,我家所在单元有密接(后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社区紧急通知“哪里也不要去,直接回家隔离!”手忙脚乱地把可以撰写结案文书的案件材料上传云盘时,无意中瞥到了案头这本绿色硬封皮的新书。“闲来无事,翻翻也好”,这样想着,就把它连同一大摞材料塞进了居家办公的行囊中,风风火火地离开办公室。

居家隔离的日子重复、枯燥、焦虑,一家六口整天挤在不大的屋子里,老人的叹息声和孩子的打闹声不绝于耳,白天很难集中精力阅卷、思考,更遑论写文书了。想着以身作则培养亲子阅读的良好氛围,我拿起了这本绿皮书。温暖的阳光下,我一页一页慢慢翻着,越翻越感慨于自己先前认识的浅薄。李广宇法官虽然是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写下的这一篇篇短文,但殚精竭虑地寻求事实真相、“摘下蒙眼布”去完成“道路的追寻”、层层诘问式地推演论证说理,这些一个个鲜活事例中凝结出的方法论和映射出的价值追求,值得所有以法律为业者共勉。感慨良多,但最令我震撼的,还要属字里行间流露出的一位人民法官的拳拳为民之心:

《到塌陷区去》——“无论是基于《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还是基于湖北省关于治理重大地质灾害、实现安全生产的指示,对采矿塌陷区内的土地征用和地表设施搬迁所涉及的住户给予妥善安置,都是大冶市政府及金山店镇政府的法定职责,理应履行……同时,本院也建议再审申请人依法务实地予以积极配合以使纠纷尘埃落定,早日重建家园。”

《打转转》——“在事证清楚且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选择对赔偿问题作出具体裁判,而非一概交由赔偿义务机关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本院对这一状况亦深表忧虑,虽然并非通过本案所能解决的问题,本院仍吁请赔偿义务机关尽早作出处理。”

《彻底裁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认为,‘……王幼华房屋自被拆迁至今,未能得到安置补偿。洪山区政府作为该辖区政府应当履行相关职责,组织处理该房屋因被拆迁而遗留的安置补偿问题,以便早日妥善解决王幼华的安置补偿问题’;另一方面又仅仅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而不是如再审申请人所请求的那样作出一个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而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对是否存在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等情形作出任何说明。因此,再审申请人质疑二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司法的温度与界限》——“本院也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辉县市政府依据与当前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就本案伤残抚恤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统筹研究,在财政状况等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高抚恤金发放基准,以保障和改善水利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我们期待在今后的日子里,改革发展成果能够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包括再审申请人以及诸多水利伤残人员在内的人民群众。”

《不要小看小案件》——“对于这类十分常见的纠纷而言,与其兴师动众刚性裁判,不如协商调解来得经济和彻底。经合议庭建议,行政机关决定向再审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当合议庭致电再审申请人时,再审申请人正在去行政机关的路上,他说:‘我的诉讼目的就是为了拿到这份函件的复印件,现在他们愿意给我提供一份复印件,那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我同意撤回再审申请。’……合议庭乐见这种结果,并且一致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

……

这些文章中摘录的李广宇法官本人所撰写的裁判文书片段,使我大受震撼!在缜密分析、准确说理的同时,随处可见的是对行政案件相对人实际困难的关心与为民解忧的真心。无论是认定原审行政裁判违法裁定再审,还是驳回再审申请但呼吁、建议行政机关解决实际问题,哪怕是解决纠纷后准予撤回再审申请,李法官的文书中都直接表达了对人民群众的关切。

回想十多年的办案经历,很多当事人的面孔和话语仍历历在目。扪心自问,自己也是一个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法官,希望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事实一个真相,但是司法的温度更多体现在现场调查和庭外调解中,鲜少在裁判文书中会有类似的表达。裁判文书应该怎么写?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似乎,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法官,我们习惯于解释论的路径,将法律的规定与案件的事实形成恰当的联结,关注这种联结的说理,形成逻辑和法理的自洽,通常便觉得大功告成。我们常常会告诉当事人“不行”,但鲜少敢告诉当事人怎么才“能行”;我们会害怕多说多错、担上超越诉请裁判的嫌疑,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往往在这种退缩中打上了折扣。李法官的裁判文字,让我重新审视自己习以为常的裁判思维并为之汗颜。法学理论的深度可以随着办案和调研逐步加深,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也会随着总结和思考不断进步,但技巧的精熟必须以“为民司法”的情怀为核,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要善于表达,更要勇于表达。如果我今后的每一篇裁判文书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其他读到它们的人感受到类似李法官文书中所传递出来的那种对人民的热爱,那么,我亦无憾了。

新时代裁判文书之美

李广宇法官著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记载了作者作为最高法院资深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提炼出了“对话式裁判”“实质性裁判”和“彻底裁判”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展现了一名高级法官的专业素养、为民情怀和文学功底。读完,让我受益匪浅。我受教最深的当属书中无处不在的新时代裁判文书之美。

“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在很大程度上,裁判文书就代表着法院、法官。裁判文书之美,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法院之美、法官之美。

裁判文书之美:善良之美。西方的法谚有云: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裁判文书的善良之美,在于法官对审判权的敬畏。审判权是法官对有利益冲突的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判断权,具有国家公权属性,又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人们常说:法官办的案件是自己的工作,却是别人(当事人)的人生。面对审判权,法官要始终心存敬畏,时刻谨记审判权的行使事关国家发展、社会治理以及当事人的家庭兴衰、命运荣辱。法官要用良知来驾驭审判技巧。裁判文书的善良之美,在于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伸张。法官为公平正义伸张,要充分关注当事人的诉求。既要关注当事人表面的诉求,又要关注当事人隐含的诉求。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既要从诉讼的角度去考虑案件如何了结,又要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去斟酌如何案结事了。案件处理要力求“法、理、情”有机结合。当证据所呈现出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时,法官要主动依职权查清事实,无法查清事实时,尽量促成各方当事人调解。在有明确的裁判思路前,要先进行审慎的观察和研究,按照换位思考的方法,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待问题,做出更理智更全面更接近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作出的裁判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裁判文书的善良之美,在于法官对弱者的恻隐。古人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法官面对的当事人,有强者,也有弱者。我们既要坚决摒弃“谁弱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又要坚决给予弱者必要的帮助。由于能力弱,弱者可能有理但无证据,我们要在举证上给予其必要的帮助。由于能力弱,弱者通过诉讼解决不了问题,我们要在纠纷解决的渠道上给予必要的帮助。

裁判文书之美:专业之美。裁判文书的专业之美,在于形式:结构合理,要素齐全。结构合理、要素齐全的裁判文书能够清晰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和案件的审理过程、事实、争议焦点以及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也符合一般人了解案件的习惯。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详略得当的叙述。对于与争议焦点关系密切的事实,要详细叙述,对于时间先后特征明显的案件,要按照时间先后叙述。对于事实多、关系复杂的案件,要整理成不同的事实部分,按照一定的逻辑来呈现事实。尤其要注意的是,既要叙述无争议的事实,也要叙述有争议的事实。裁判文书的专业之美,在于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基本事实,即与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相关的事实,要查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存在对法院调取证据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举证给予必要的指导,对于当事人调取证据存在困难的,要依法由法院调取。对在案的证据,要严格按照证据认定规则来进行认定,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裁判文书的专业之美,在于结果: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妥当。对于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要根据证据和事实,选择最契合的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存在的理解歧义或空白,要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进行解释。对存在多种生效裁判确定的裁判方案的,要结合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官良知,选择最妥善的裁判方案。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裁判脱离基本国情和社会习惯。要避免逃逸法律规范,导致裁判规避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

裁判文书之美:平易之美。裁判文书的平易之美,在于对待当事人的姿态。法官在裁判文书起草时要放低姿态,平视当事人,切实体会当事人的想法,对当事人表现出尊重,与当事人的观点面对面,采用“对话式”的方式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全面有效回应。一些裁判文书从当事人主张的背景、真实意图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尊重,指出其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最后即使没有支持其诉求,仍然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理解。这就是裁判文书采用平视当事人的姿态获得的良好效果。裁判文书的平易之美,在于语言的平实。裁判文书的语言要平和、理性、简洁,避免情绪化、晦涩化和个性化。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文字优美,传递的情绪鲜明,这样的裁判文书不能认定为好的裁判文书。有的裁判文书中出现“被告的主张毫无依据”“原告的诉请证据非常充分”等带有明显情绪的表述,不符合居中者的身份要求,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裁判文书的平易之美,在于说理深入浅出。裁判文书说理要以争议焦点为起点,以论理为中心,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言之成理论之有据,通过层层递进的论述使最终的结论水到渠成的呈现。对于法律理解上的争议,要按照文义、目的、体系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论述,要避免使用生僻的专业术语。对于事实上的争议,要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的分析来阐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持有的与争议焦点有关的主张,要逐一有效回应,以便让当事人知晓和理解法院裁判结论的原因。对于说理部分的语言风格,要做到深入浅出。一个真正理解了法律和审判工作的法官,一定是一个能非常随意和自如地把法律和审判工作用平实的、通俗的语言表述出来的人。

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而且是法官的内心和司法能力的外在表现。要写出美的裁判文书,需要法官具有善良的内心,还需要法官具备完善的司法能力。

学无止境,做“会说话”的法官

晋升四级高级法官之际,有幸拜读了最高院李广宇庭长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细细读来,被李庭长深邃的法理功底、文学功底,还有他涓涓流淌的法官悲天悯人的情怀所折服。从事审判工作近15个年头,制作的裁判文书也难以计数,尽管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时也尽自己所能研究个案,学习类案,但不知不觉中竟真的成了书中所写“不知何时,我们的裁判文书沦为了不忍卒读的新八股。究其根本,是不会说话,不会说人话,不敢说人话”,想来着实令人心慌、惭愧,亟需谋改变,谋自我革命。

李庭长的这本书虽然主要有关行政诉讼,但裁判是相通的,都需要实质解决争议,传递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其中蕴含的写好裁判文书的要领和方法同样适用于刑事审判。读罢本书,才知那些好的裁判是在鲜活实践、复杂案情的激发下,经过“青灯黄卷的酝酿、坐穿法椅的苦功、落笔踯躅的焦灼、偶得佳句的惊喜、辞达则止的克制、为民初心的检验”才得以成就。至此,深感自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要的,就是要做一个“会说话”、“敢说话”的法官,一个善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官。一位法官说过:“说到说理,不少人常有畏难情绪,不知从何说起,如何把理说透,且深恐言多必失,引祸上身,于是乎不如不说”,道出了我们不少法官的“心声”。事实上,自己也是这样的想法,总认为刑事裁判更重要的是严谨,不能有漏洞,因此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给自己的懒惰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殊不知,惧怕说理,反映了我们对案情吃的不透,对学术理论掌握的不够,司法能力还有欠缺。如何做一个“会说话”的法官呢,李庭长说,“会说话”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是言浅情真,也就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会说话”的第一步是善于对话。刑事案件在吃透证据,了解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后,最主要的就是与被告人、上诉人对话,耐心倾听他们的辩解和理由了。刑事被告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又面临锒铛入狱,紧张情绪下往往难以准确表达,对此,李庭长在《找话题》一节中要求法官要有披沙拣金的功夫,要在尊重当事人原意的前提下,善于加工、归纳、排序,实现“句句是他的话,句句又不是他的话”的最高境界。对李庭长的这个要求,值得欣慰的是自己做到了一二,如耐心倾听,适时总结归纳,反复确认被告人真实意思,裁判文书中被告人所提辩解理由部分按照先事实证据、后法律适用、再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书写。这一步做好了,才能为判诉对应打好基础,才能做到精当准确。

“会说话”的第二步是精准易晓。倘若法官对法学理论一知半解,或对法条首尾难顾,说出来的“理”难免牵强,公之于众后更难免贻笑大方。即便理论功底深厚,如果表达晦涩,文字生硬,必会让人不知所云。如我们擅长的裁判往往行话太多,不注重把行话转换成群众通俗易懂的文字。书中摘录的李庭长的一篇又一篇的裁判文书,结合个案案情,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提炼裁判要旨,解决实践问题,并用群众看得懂的文字表述出来,无不见其法学理论和文学功底之深厚,读来深感,判决原来可以这样写,理论原来可以这样用。而这一切均源于李庭长的孜孜以求,正如北京高院行政庭霍振宇法官回忆的“深夜、休息日,别人都走了,他却坐在电脑前、书堆旁,继续深思与耕耘。这大略就是我所知道的自选集里裁判文书的生产过程”。这样的精神和追求,是李庭长最难能可贵、令人钦佩之处,值得我们深思并终身学习。

“会说话”的第三步是得到认同。判决正确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让人容易理解、认同接受。书中《找话题》一节中说到“不回避、不掩饰、不王顾左右而言他,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就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此外,裁判还要适当体现司法的温度,按照书中《司法的温度与界限》一节中所说,作为刑事法官,即使我们要依法判被告人有罪,也应当尽量把道理讲清楚,把话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把每一个刑事裁判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或许这是另一个层面的司法的温度。

读这本书的初步感受先写到这,这篇读后感并非终结,而是起点,是我们学习李庭长孜孜探索、不停深化、超越自我精神的起点,是唤醒我们内心深处对法律职业信仰和热爱的起点。

用公心、善心、耐心书写每份答卷

作为法官,我写过无数份裁判文书,有一审判决书,也有二审维持、改判、发回重审等等各类判决书或裁定书。细想起来每篇文书虽不同,但是格式化或者习惯的痕迹相当明显,从来未总结过应该如何写好一份裁判文书,以及写好一份裁判文书的重要性。意识到写好裁判文书是一门很高的艺术是从阅读李广宇的这本《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开始。

打开这本书,我看到作者的开场白说,撰写裁判文书是法官应具备的最为基本的技能。那么如何将这个技能发挥到最佳,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官深思的问题,如果说阅卷到开庭是上课,那么最后书写的裁判文书就是答卷,答卷得分高低,要看公式用的对不对,语言的运用和答题的逻辑是否让阅卷人满意。我们的阅卷人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满意,另一方当事人服气,这就是一份好的答卷。

再往后翻,我发现这是一本主要写如何写好行政诉讼类裁判文书的书,想着自己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会不会用不到啊?我带着疑惑读着读着就被作者一个个案例的说理方式所吸引、震撼,时而共鸣,时而茅塞顿开。下面浅谈一下我读完整本书后对于如何写好裁判文书的感想。

第一,写好裁判文书必须集思广益,不厌修改。作者把裁判文书的公开比作丑媳妇见公婆不能太寒碜。是的,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机关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越来越强,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要彻底改变在裁判文书中含糊其辞,蒙混过关的老思想。要想改变,首先从合议方式改起,三个臭皮匠赶个诸葛亮,就是这个理,注重群策群力,才能把法律条文解释清楚,把“理”说透,一份裁判文书在公布出来之前改多少遍都不为过,因为一份漏洞百出的文书足以毁了一个法官的一世英名,甚至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二,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必拘泥于形式,可以“放开说话”。掌握了当事人的诉求后,可以大胆地用最朴素,最容易理解的语言对其释明法律,既不回避当事人的质疑,也能直言不讳地对当事人的正确观点表示赞同。

第三,亲临现场,与当事人拉近距离,会给裁判文书的书写带来不一样的感悟。法官多做换位思考,多与群众打交道,多点温暖、柔软的语言,才会写出有温度的裁判文书。

第四,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应是独白,而应是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对话,找出可以对话的话题,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话时还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审级来展开对话,我们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既要在写一审判决书时说服上级法院的法官,又要在写二审文书特别是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的案件时说服下级法院的法官。

第五,多读书,多积累,相信书看多了,总有理论碰上现实的那一天。写裁判文书就好比医生做的手术,就是要将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诉讼理由层层剥开,灵活运用平时积累的法律知识将“毒瘤”铲除抚平后,再细织密针地缝合。所以,法官的水平只关乎对法律的掌握程度,灵活运用的能力,与审级无关。大法官杰克逊说过:我们是终审并不是因为我们永远正确,相反,我们永远正确仅仅因为我们是终审。所以,学无止境,方能如庖丁解牛,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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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0530:(40篇)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有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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