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对我市煤炭行业经
济税源状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我市煤炭行业经济税源特点
我市煤炭资源面积xxx平方公里,探明地质储量x.xx亿吨,可采储量x.xx亿吨。20xx年以来,我市所有煤矿持续实行煤炭减量化生产,推动能源革命,提高产业质效。20xx年—20xx年,我市煤炭行业产值从xx.xx亿元提高到xx.xx亿元;税收收入从x.xx亿元上升到xx.xx亿元,全市煤炭行业整体质效不断提升。今年x月至x月,随着煤炭价格不断上涨,全市煤炭行业税收收入xx.xx亿元。
煤炭行业以集团化的经营模式为主。我市煤炭行业经过多年整合重组,“多、小、散”的格局大为改观,经营模式以集团化管理,国企控股为主,如xx市x家企业,央企、省属国企x户,占比高达xx%。我市煤炭行业实行集团化的经营管理,实现了煤炭企业从粗放经营到规模化管理,从无序竞争走向合作发展,集团公司统一经营,增加了煤炭企业定价的话语权。
煤炭行业集团定价方式呈现多元性。各集团公司的煤炭虽实行网上竞拍,但受市场、煤质以及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煤炭价格波动较大。一是各集团公司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定价,每个客户的定价都不一样。煤炭价格短时间内变化较大。我市A煤矿20xx年x月销售价格最低每吨xxx元,最高每吨xxxx元,相差xxx元;B煤矿20xx年x月销售价格最低每吨xxxx元,最高每吨xxxx元,差价达xxx元。二是根据煤种煤质定价。焦煤与动力煤价格不同;煤质因含硫量、灰分、固定碳不同而价格不同;煤矸石含量大小也影响价格。三是根据集团管理模式定价。不同集团公司根据内部规定有不同的定价策略,有层层加价销售的,也有集团内部价格不变,对外销售时加价,不尽相同。
煤炭行业价格与税收收入深度联动。税务部门根据多年税收数据测算,原煤价格每吨变化x元,将带来煤炭资源税x.xx元的变化,综合测算吨煤x元涨跌会带来吨煤煤炭税收x.xxxx元的变化。20xx年至20xx年,煤炭价格年均增长xx.xx%,煤炭税收年均增长xx.xx%,煤炭税收收入与煤炭价格增长拟合程度比较高。可以说,煤炭价格与税收收入深度联动,煤炭税收对地域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刻,税收贡献较大。
煤炭行业税收负担高于制造业。根据税收数据测算,煤炭行业总体税收负担要高于制造业。一是资源税税种设置因素。煤炭行业要比制造业多缴一道资源税。二是增值税税制设计因素。煤炭行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工资占到企业成本的xx%以上不能进项抵扣,可抵扣的材料要低于制造业x个百分点左右,抵扣项目少,增值额高,实现增值税金额大。2021年x月至x月某煤矿销售收入xx.xx亿元,增值税税负xx.xx%;某制造业企业A销售收入xxx.xx亿元,增值税税负x.xx%;某制造业企业B销售收入xx.xx亿元,增值税税负x.xx%。
数据管税提升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为提升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税务部门通过数据管税,掌握企业产销数据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把握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设定生产企业的行业税负预警值,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对低风险的煤炭行业纳税人,采取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措施;对一般风险的煤炭行业纳税人,采取风险预警和提示、“服务+管理”等措施;对高风险的煤炭行业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措施。从近五年我市煤矿企业税收数据,根据税收入库均衡指标来看,我市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较高,除两个企业因煤矿设备大修和事故等原因,资金紧张形成欠税外,其余煤矿企业税款入库率均达到xxx%。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统产量和报税产量存在差异。煤炭行业上报统计部门的产量与上报税务部门的产量会存在一定差异。煤炭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套以产值产量为核心,统一口径、计算方法的统计指标体系。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是生产产量,反映计划完成情况,是为计划而服务的,只统计煤炭及副产品的产量、规模,与经济效益无关。企业上报税务部门的是销售产量,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炭企业更加注重提高经济效益,以市场为主导,以营利为目的,随市场需求变化而调整产品、产量、价格,最终反映在财务成果上。一般而言,生产产量是大于销售产量的,差异为企业库存。
减税降费和堵漏增收的矛盾。我国自大规模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以来,税收收入下降,实体经济受益,逆周期调节作用有效发挥。减税降费已成为税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要充分落实,全面跟进。同时在减税降费大环境要求下,国家税务总局坚决要求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基层税务部门只能在“减”上做文章,无法将“堵漏”与“增收”作为执法重点,所以在“堵漏”的问题上落下了步子,部分煤炭企业存在的历史欠账问题无法解决,造成税源管理环节弱化、虚化,给当前与今后的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留下了大量执法风险。
行业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煤矿产品的多样性及煤炭价格的多变性,给税收管理精细化带来一定难度。一是煤炭产量不好把控。由于企业煤质存在差异性,煤矸石的产量并不能掌握,即使能源局在煤矿安装电子秤计量,原煤产量也不能精准把握。二是煤炭价格不稳定。各集团公司的煤炭实行网上竞拍,煤炭价格与煤质关系很大,企业如存在恶意压低价格销售煤炭情况,税务部门调整难度很大。三是外购煤炭的消耗比不好掌握。有些企业在使用自己开采的原煤进行炼焦的同时,还需外购原煤进行炼焦。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煤进行炼焦,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原煤,需按照销售价格计征资源税,但是在移送环节消耗原煤的比重,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不好掌握,给资源税的精细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建议
“省部”会商常态化,强化政府层面宏观领导。建议省委、省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省部沟通协调机制,对煤炭行业、房地产行业等重点税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行不定期的会商,梳理归整政府与部委之间各自的职能作用,为行业税收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指导。总局做好税收法制的统一设立,税收征管由基层结合实际,以法律为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一刀切,要让有能力的企业进行欠税清缴。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保护企业权益,对企业无风险不入户,对煤炭行业、房地产行业重点税源要实行差异化管理,达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基层征管责任的目的。
建立指标机制,完善煤炭行业管理方法。做好煤炭行业各环节之间消耗占比的匡算,以及煤炭企业最低价格的指导,不仅是税务部门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其他职能部门强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财政、能源、税务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门团队,研究煤矿各环节消耗占比情况,出台最低消耗比,并且借鉴秦皇岛电煤运作模式,按月出台全省主要煤矿原煤和焦炭价格,指导全省煤矿行业健康发展。
运用“税收大数据”,强化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认真分析煤炭行业在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明细数据,集中专家团队,根据煤炭行业发展状况,制作煤炭行业风险模型,集中抽取风险数据,制作风险提示报告,将税收风险管理运用到煤炭行业生产的全过程。
探索综合治税,提高煤炭行业征管质量。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应探索建立多边合作综合治税体系和由政府主导、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协税护税机制,为税务部门高质量税收征收管理创造条件,为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供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xx年x月x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
20xx年x月x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月xx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xxxx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以及承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xx月,邵某持该执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机关在就案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产转让后,因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现已产生滞纳金高达xxx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乙公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次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高达xxx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应承担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xx万元。行政双方就邵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
二、争议焦点
本起纠纷争议焦点是税务机关应该完全按照执行裁定内容征收税款,还是严格依据税收征管
相关法律行使征收权。
三、法理分析
司法裁判与税收征管两者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民事裁判随意突破行政法律边界等冲突。有鉴于此,笔者围绕具体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关痛点。
税费征收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行政法律特别是税收、会计方面的单行法、特殊法不甚了解,导致部分法官在裁定书中不能明确税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等,而简单以“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的形式予以描述。事实上,税收业务体系庞大复杂,不动产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十分专业。就本案而言,第一次转让环节中,甲公司作为转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房产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同时负担相关间接税:由于甲公司是非正常户产生的欠税-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作为受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契税及印花税,G区法院裁定书所述税费除了相关直接税,是否还包括相关间接税,裁定书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扩大裁定书所述的税费征收范围,将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欠税,垫付的范围应仅限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直接税。
税费责任分配不够合理。民事司法裁判往往会从是否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方面对裁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税费责任的分配是否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本案中,N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甲公司的8套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的税费一律由买方承担,以及G区法院裁定邵某案垫付两次房产交易中乙公司应承担的税费,相关责任分配有违《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在甲乙公司均已处于失联状态的情况下,实际负税人系邵某,也不当加重了邵某的税负。
协助执行制度亟须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司法执行的法定义务。但在司法裁判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协助行为,往往会存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极易引发复议、败诉风险,折射出现有的单向的协助司法执行制度存在的僵化、漏洞和空白。就本案而言,实体上,G区法院裁定书中没有对先行垫付的税费范围进行描述,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协助执行时出现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情形。程序上,在G区法院未向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G区法院裁定书实施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该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协助执行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实施行为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有瑕疵甚至被撤销,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启示和建议
完善协助执行法律规范。协助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但税务系统并未针对协助行为出台统一的指导办法,基层税务部门不敢轻易履行协助行为,而更倾向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裁定文书中的税款问题。因此,税务系统可对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类型进行分类,划分为基于行政职权的协助行为,如协助税款征收;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协助行为,如履行合同义务。针对不同的行为划分,规定明确的协助主体、规范程序、执行范围等,以切实可行的规范降低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风险,实现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规范协助执行启动程序。税务机关对司法执行的协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履行协助义务法律规制,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应明确协助执行的行为是因司法机关的协助请求而启动。鉴于司法执行协助存在一定风险,在启动前应作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集体审核决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在税务金税三期中,应设置启动、处理、结案等一系列办理流程,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规范的协助执行程序,发现问题时,审视执法全过程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规避协助执行行为的执法风险。
实现协助执行信息共享。在做好纳税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探索以金税三期系统为基础,实现与法院案件审理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抓取司法机关涉税案件信息,实时获取税款征收数据,避免出现本案中乙公司因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产生巨额滞纳金的状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将要求协助执行的涉税案件在系统间推送,及时获取纳税人税收征管情况数据,更好地细化裁判文书中涉及税款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联动机制。
细化协助执行责任划分。为规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而承担行政诉讼败诉的不利后果,应划分税务机关在协助执行行为中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承担。明确税务机关协助执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适用法释(20xx)x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因民事裁定书的瑕疵,或民事裁定书因有瑕疵而被撤销,都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据民事裁定书实施行为的性质,只要行政机关在实施协助执行行为时没有扩大执行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那么其行为的后果就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要求。
建立协助执行联动机制。基于深化税务系统和司法系统的磋商协作的现实需要,需在执行和解、执行调解、公益诉讼方面完善机制,共同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特别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联合司法机关开展形式税收理论知识培训,让司法工作人员对税法知识有更多的了解,从源头上减少税收征管行政双方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将“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做法深化拓展到税收征管领域,科学划分监管网格范围,选优配强网格监管力量,合理确定网格功能定位,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聚焦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围绕以抓党建为引领、以强班子为关键、以管干部为重点、以育人才为带动、以活基层为基础,持续探索创新、改进提升,形成了“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管干部、人才工程育俊杰、严管善待活基层”带好队伍的工作机制及制度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
纵合横通强党建
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税务总局党委在工作中深刻认识到,党建发挥着引领作用,只有把党建工作抓实了、抓好了,才能把整个队伍带好、把整个工作抓好。税务系统有xx多万在职干部职工、x万多个基层党组织、xx多万名党员。20xx年机构改革前,税务总局党组按照“条主动、块为主,两结合、互为补,抓党建、带队伍”的思路,着力推动在税务系统构建“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20xx年机构改革后,经党中央批准,各级税务局党组改设党委,承担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税务总局党委按照“条主责、块双重,纵合力、横联通,齐心抓、党建兴”的思路,及时对这套工作机制进行了调整,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以完善。特别是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各级税务局党委会议的“第一议题”,并形成制度化安排,确保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纵合。即在系统上下“纵向”形成“两个合力”。一方面,形成税务总局党委与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共抓税务系统党建的合力。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在坚决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地方党委及机关工委、组织部、纪委监委等工作部门的指导支持。同时,要求各级税务局党委每年至少向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汇报2次党建工作情况,上一级税务局党委与下一级税务局所在地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形成总局党委与各级税务局党委共抓税务系统党建的合力。制定税务系统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并根据中央精神多次修订完善,清单式逐一明确x类责任主体的xxx项具体责任事项,做到主体、方式、对象、措施“四明确”。探索建立“下抓两级、抓深一层”工作机制,实行总局主抓省局、延伸带市局,省局主抓市局、延伸带县局,市局主抓县局、延伸带分局(税务所),以主抓推动延伸,以延伸倒逼主抓,打通主体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比如,税务总局每名班子成员选取x个市级税务局作为基层党建联系点,每年听取党建工作述职并指导其党建工作。各省、市税务局班子成员也都在县局、税务分局建立基层党建联系点,促进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
横通。即在税务机关内部“横向”实现“七个打通”。实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实体化运行,总局成立党建工作局,省局、市局分别设置系统党建工作处、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机制,打通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建与系统党建、党建与机关及系统人事工作、党建与税务执法监督及内控、党建与干部教育培训、党建与系统绩效管理、党建与税收业务工作,把内部相关部门党建工作的职责理得更顺。及时总结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两结合、四一起”融合抓党建和业务工作的有效做法,出台了xx项具体措施,有力促进了以党建促业务促改革促发展。比如,在营改增、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落实减税降费、助力脱贫攻坚以及抗疫情、防汛情等重点工作中,都坚持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让党的旗帜在税收改革发展的前沿阵地高高飘扬。
绩效管理抓班子
建设好领导班子是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关键。领导干部要狠抓落实、善抓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税务总局党委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沿着党建引领的正确方向抓好工作,关键在抓好班子。税务系统从总局到省市县局共有x级班子,从20xx年起,探索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绩效管理抓班子”工作机制,形成围绕战略定目标、聚焦目标抓落实、盯紧落实严考评、根据考评促改进的闭环管理体系,促进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主动担当求作为、奋勇争先抓落实。
突出战略引领,让绩效管理成为抓班子促落实的“指挥棒”。每年初都将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为可量化的绩效考评指标,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执行中,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再及时调整补充。各省税务局也照此原则制定考评本局机关和市局的绩效指标。以此类推,建立了从总局到省市县局一级抓一级促重点工作落实的考核评价机制。
突出责任共担,让绩效管理成为抓班子促落实的“传导器”。将税务总局抓机关司局和省税务局、机关司局抓自身和省税务局对口处室、省税务局抓处室和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抓科室和县税务局科学有效贯通起来,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绩效同本单位、分管部门、基层联系点的组织绩效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责任在上下级之间双向传导,激励各级班子成员尽其责、精其业、善其事。
突出奖优罚劣,让绩效管理成为抓班子促落实的“动力源”。通过严格考评,省局与省局之间、市局与市局之间、县局与县局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之间,都有了横向可比较的标准,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挂钩。比如,在全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总职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对上一年考评成绩最后两名的司局或省局,次年各扣减一个从其内部提任副司局长的名额,由总局从排名前两名的司局或省局提拔优秀干部来补充;对没有实职空缺的,就用职级名额奖惩。
突出持续改进,让绩效管理成为抓班子促落实的“校准仪”。每年都根据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及对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持续改进完善绩效指标。目前的指标更加集约化,更聚焦党的建设、重点工作、核心业务;考评更加可量化,更侧重客观标准、定量评价;操作更加便利化,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考评已超过半数且占比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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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税收征管等主题调研报告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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