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改革专题研讨会发言材料汇编(7篇)

2024-02-07 23:38:09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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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今年x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迎来继20xx年国税地税“合作”、20xx年国税地税“合并”之后的第三次变革,其特征可概括为“合成”,即建成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实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的一体化融合升级,推动税收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加快建设智慧税务,积极助力国家治理方式变革

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是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普遍做法。20xx年xx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召开的税收征管论坛(FTA)线上会议,提出了以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x.x。相较于FTA税收征管x.x愿景,《意见》不仅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而且明确了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时间表、路线图,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打算,很多举措在实现时间、覆盖范围特别是综合集成上,超越了FTA税收征管x.x。

贯彻落实好《意见》,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端服务平台、税务人端工作平台、决策人端指挥平台,全面推动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这几个平台的建成,能够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全面深入反映经济社会整体运行及不同区域、产业、企业等方面发展情况,将有力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按《意见》要求推进的发票电子化改革,可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促进档案、财务管理等数字化变革,进而推动建立企业财务和税务领域一整套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发挥撬动作用。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深入推进精确执法,不断提升税收法治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税收法治建设大踏步向前迈进。税务部门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持续深化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与此同时,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连年圆满完成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

《意见》提出推进精确执法,建设“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重点突出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深入推进严格规范执法。《意见》对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等作出部署,将推动建立“四个有人管”风险管理机制,即风险该发现没发现有人管、发现后没及时推送有人管、推送后没及时处置有人管、处置后没及时改进有人管,从而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改进。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非强制性执法。《意见》强调,要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让税务执法更显温度。要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对首次发生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将《意见》落实落细,将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的质量和效能,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大力推行精细服务,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根本要求

税务部门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频度最高、联系最紧密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之一,服务着几千万企业纳税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十亿多缴费人。税务部门始终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连续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税务人的“用心”,换来税费服务举措的“创新”,税收营商环境的“清新”。

《意见》提出推进精细服务,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按照《意见》部署,精细化税费服务可以精准识别和分析纳税人缴费人的实时和潜在需求,纳税人缴费人通过智慧税务了解某方面的税费政策,系统就能向其推送与之相关的政策及操作信息,提供更多智能化个性化服务。更为便捷的是,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信息后即可线上提交,大幅减轻报税缴费负担。由过去只给税收法规制度,税务专管员上门“收税”的“被动遵从”;到目前较为普遍的既给制度又给算法,纳税人网上“报税”、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主动遵从”;再到既给制度又给算法还给数据,税务部门算出税来请纳税人确认、自动“算税”的“协同遵从”,智慧税务将推动税费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拓宽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新路径。

以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为重点,科学实施精准监管,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国家治理效能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特别是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近日,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对常态化打击“三假”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持续保持严打严防,推动实现长治长效。

《意见》提出推进精准监管,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一方面,强化精准分类施策,对高信用低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少打扰,对低信用高风险的纳税人严管理、严监督,努力实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另一方面,强化精准依法施治,对不法分子恶意偷逃税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毫不手软。随着精准监管的深入推进,将持续营造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良好监管氛围,在维护国家经济税收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税收服务国家治理效能。

以共建共治共享为遵循,积极拓展精诚共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共治样本

近年来,税收共治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起步,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提升,在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中深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中又取得突破性进展。每经历一次重大改革,各部门、各地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就加深一层,税收共治的局面就更加拓展和牢固一些。

《意见》提出推进精诚共治,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收共治新体系,并对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等作出部署。《意见》印发后,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均制定了本省的实施方案,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本省“十四五”规划或重点工作,细化实化税收共治的具体措施,有力有序推进改革任务落地。

全国税务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力以赴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为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更大的税务力量。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其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是重点任务之一。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是重要支撑,关键落脚点在于培育地方税源。

健全地方税体系意义重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保留了19xx年分税制的特征,并逐渐形成了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所得税为辅,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企业纳税人为主、居民纳税人为辅的税制结构。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货物和劳务税,营改增后尚缺乏主体地方税种。数据显示,20xx年全国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xx%,消费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x%。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与全国税收收入结构基本类似。

“营改增”前,除了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这一部分划归中央)外,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营业税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xx%左右,营业税曾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xx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变为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与此同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和车船税等在内的财产和行为税收入虽然归属地方,但是其占比基本保持在xx%—xx%之间,无法为地方带来充足且稳定的税收收入。虽然“营改增”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共享增值税获得税收收入,消费税改革导向也明确提出将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放地方,但地方税体系缺乏稳定主体税种的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

经过xx余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财力占比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力占比相对下降,但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较之前更大。20xx—20xx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略高于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但地方财政支出占比远高于中央财政支出占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成为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缺口的重要工具。十年间地方政府承担了高于其本级自有税收收入一倍以上的财政支出,地方政府接受的转移支付数额约占其本级收入的xx%左右。

从战略全局健全地方税体系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体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必须要站在国家治理高度,秉持系统观念,在新发展理念的框架内,从战略全局统筹安排。

一是地方税体系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地方税体系建设绝不是仅仅为地方政府寻找自有税收收入这么简单。所谓系统观念,就是要求地方税体系建设既要处理好与新税种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与原有税种的关系。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培育、建设地方主体税种时,其课税对象必须是不可移动物,主要应是与房地产保有相关的税种;另一方面,考虑到地方现有主体税种为货物和劳务税,因此改革过程中,必须考虑我国特殊发展阶段,渐进式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

二是地方税体系建设要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地方税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体现了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关系,更关乎地方治理。因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既要立足实际,又要着眼未来。要将地方税体系建设纳入到国家治理的框架之下,从战略全局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地方税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国家治理的高度破除地方税体系建设中的制度难题。

三是地方税体系建设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在地方税体系设计、建设的全过程和各领域。落实到地方税体系建设上,就是要求在突出税收收入的“地方”属性,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的自有收入的同时,兼顾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和人文特征。

为地方政府打造稳定税源

关于地方税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换言之,对地方税体系进行优化,是“十四五”时期建立现代财政和税收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逻辑。

一是在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完善共享税分成模式。当前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较高,因此地方政府在尚未有成熟的自有税种以前,涉及地方税体系的改革都要在货物和劳务税为地方收入主体的背景下进行。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优点是面向企业、便于征管等。因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发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优势。货物和劳务税同时也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并且其收入基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共享税的特点是有助于实现两级政府的协同,将主要税种作为共享的税制结构既能发挥给予地方政府财政激励的优势,又能尽量规避过分税收分权导致的各种征管漏洞。这是我国不断摸索的结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未来仍应在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共享税分成模式。

二是探索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税源,适当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税收管理权表现在自主调整税率和减免税收等税制要素。“十四五”时期为健全地方税体系,扩大税政管理权,可以将一些具体税种的税收管理权赋予地方政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房地产税相关的改革逐步推进。从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到“十四五”规划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房地产税改革没有现成的可直接套用的经验,需要我国不断渐进式摸索。总之,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持续探索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税源,适当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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