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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基本要求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举行,支部委员会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说明。
2.会场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党旗或党徽。
3.与会党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党徽。
4.党员大会应切实提高党员参会率,到会党员一般要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
5.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或支部书记委托的支委委员主持。
6.与会党员之间互称“同志”,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会议,只作发言,不作讲话。
7.召开党员大会须有专人记录,应如实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员、发言人及发言要点、大会决议等事项。
8.与会党员应做好个人学习讨论记录。
9.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发言提纲、公示表册、现场照片等过程资料须存档备查。
10.如遇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如党代表选举、支部换届、民主评议党员等)时,上级党组织应派员到会指导、监督。
11.支部应向缺席的党员及时传达党员大会精神。
(二)主要任务
1.讨论支部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讨论。
3.讨论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
4.研究表扬优秀党员,处分犯错误的党员。
5.民主评议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作出组织处理。
6.选举支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7.讨论、罢免不称职的支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8.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布置的任务。
9.组织发动党员积极支持党的中心工作,踊跃参与公益事业。
10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议题。
(三)基本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含党员领导干部)。
2.与会人员签到,会议主持人宣布开始开会,奏唱《国歌》(党内重大活动时)。
3.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员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
4.组织党员学习、讨论、研究、表决事项。
5.就民主讨论和表决的党内重大事项,形成党员大会决议。
6.会议主持人小结。
7.奏《国际歌》(党内重大活动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8.整理大会作出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属重大事项的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二、支部委员会
(一)基本要求
1.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2.支委会一般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主持。
3.召开支委会须有专人记录,应如实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及人数、缺席人员、发言人及发言要点等事项。
4.会议的签到表、会议记录、发言提纲、现场照片等过程资料须存档备查。
(二)主要任务
1.研究支委委员从严治党责任分工。
2.研究支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特别是“三会一课”工作计划。
3.研究支部组织建设工作,特别是党员干部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党员发展、党费收支等基础性工作。
4.研究支部作风建设工作,特别是权力运行的纪律和规矩。
5.研究密切党群联系,特别是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务事务的途径,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关心激励党员,回应社会关切。
6.研究党内政令畅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等。
(三)基本程序
1.选定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支委委员做好会议准备。
2.与会支委委员签到,会议主持人报告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集体学习、讨论、研究,形成决议。
3.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资料,属重大事项的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三、党小组会
(一)基本要求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2.会议内容一般围绕党的建设和党员实际需要确定。
3.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记录。
4.结合实际,党小组会可与党员固定活动日统筹安排。
5.与会党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党徽。
(二)主要任务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等知识。
2.贯彻支部决议,研究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其他事项。
(三)基本程序
1.与支部沟通,确定会议内容、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党员做好准备。
2.与会党员签到,会前交纳当月党费。
3.党小组长组织党员学习、讨论相关议题。
4.整理党小组的意见和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四、党课
(一)基本要求
1.党课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2.授课老师可从党员领导干部、理论辅导员、先进先辈、基层党组织书记、普通党员中选择。
3.党课的授课课件、签到表、现场照片等须存档备查。
4.鼓励各支部创新党课形式,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新媒体平台,横向联动、纵向互动,采取体验式、互动式、开放式的教学方式开展党课。
5.结合实际,党课可与党员大会统筹安排。
6.与会党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党徽。
(二)主要任务
1.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解读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
3.宣传先进党组织的典型经验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模范事迹等。
(三)基本程序
1.支部确定课题、讲授人、讲课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参与学习。
2.与会党员签到,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员出、缺席情况,介绍相关情况。
3.会议主持人宣布开始上课,奏唱《国歌》。
4.讲授人讲授党课。
5.会议主持人小结或组织党员讨论。
6.奏《国际歌》,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政策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XXX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三会一课”纪实规范》的通知(2016年11月25日)
一、会前准备阶段
(一)学习教育。针对会议的主题,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
(二)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等形式,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及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支部每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谈心谈话。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书记与每名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开展普遍谈心谈话。
(四)深入查摆问题。各行业各领域党员结合职能职责查找问题。
(五)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条目式撰写发言提纲。
二、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作对照检查。
(二)班子其他成员对支部的对照检查提出意见、认领责任。
(三)支部书记及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其他班子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批评结束后要作简要表态。
三、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一)支部书记通报支部班子的对照检查情况。
(二)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作对照检查,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的对照检查提出批评意见。
(三)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带头、党员依次开展个人自评,每名党员个人自评后,其他党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进行民主测评。
(四)评定党员等次。支委会对民主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进行讨论研究,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组织意见,一般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四、会后及整改工作
(一)公示评议结果。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的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等。
(二)制定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并公开做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报送会议情况。召开组织生活会后,应于15天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报告、会议记录、整改措施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四)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模范作用不突出的党员要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对明显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给予除名,按程序上报审批。
政策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1988年12月15日印发)
一、主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党委(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
(一)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二)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
(三)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
(四)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流程
(一)通知。党支部拟发会议通知,提前将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通知所在支部的每名党员领导干部。
(二)请假。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须向党支部请假并报告具体事由,党支部做好请假记录。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持人要宣布党员到会情况和会议着重要解决的问题。然后由专人领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组织引导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不到会不遵守会场纪律的提醒。
1.违反会议纪律提醒。对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守时、搞应付,或以领导者自居,没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学习讨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提醒,是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谈话提醒。
2.未参加组织生活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一个季度未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及时书面提醒。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评提醒,是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批评提醒,并督促其“补课”。党员领导干部因未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被批评提醒的,个人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提醒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五)单位自查。各单位党组织年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六)公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由所在党支部于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1次。
公布内容包括: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明细、领导干部参加情况、未能参加的具体事由等。
(七)上级党组织督查。上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考核内容进行总体评分。
(八)督促整改。对未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或开展组织生活时没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没有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的党支部,由各单位党组(党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整改。
(九)做好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政策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摘自:《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党员发展需要注意把握的关键问题
(一)接收申请时需把握的问题
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才可以申请。
2.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手写。
3.按次序向以下党组织递交申请。
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二)要把握好的时间要求
1.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育教育、考察阶段:
(1)收到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2)从申请人到积极分子一般要六个月以上。
(3)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一般要一年以上。
(4)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5)党委收到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
(6)一般党委预审同意后一个月内,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
(7)党员大会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如支部三个月内未上报或党委三个月内未审批,应重新复议;超过六个月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2.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1)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提出转正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应当在预备期满一个月内提出。
(2)党支部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转正事宜,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变动,现党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推迟其转正问题,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4)上级党委要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
(三)要把握好接续培养问题
1.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变动,要做好接续培养事宜。
2.本人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3.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4.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5.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要把握好备案和预审要求
1.两次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都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2.两次预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都要报上级党委预审。
(五)预审和审批权限
1.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经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2)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向县级以上党委申请,经书面批复同意,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领导班子必须健全,有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
(3)有三名以上党员转入了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可以发展党员。
2.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3.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接收入党申请书和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
4.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5.预审要报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预审。
(六)需要把握的其他问题
1.填写入党志愿书的要求。
(1)时间上,要在预备党员上级党委预审通过后。
(2)要求上,要实事求是、规范统一。
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环节需要把握的问题。
(1)发展对象和介绍人必须参会。
(2)逐一讨论投票表决。
(3)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不能讨论。
(4)支部书记空缺不宜讨论。
(5)表决时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需要回避。
3.上级党委审批环节注意把握的问题。
(1)审批方式,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
(2)审批要求,逐一讨论。
4.把握两个特别规定。
(1)按照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直接接收的党员,一般也应有预备期。
(2)追认党员,只有省级以上党委才有权批准。
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印发),《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一、党员档案内容
党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党员奖惩材料及其他材料。
(一)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各阶段思想汇报;
2.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预备党员接收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等材料;
3.拟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4.执纪执法部门有关证明、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5.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
7.其他有必要装入党员档案的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及处置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党员主动提出退党申请所产生的退党申请书、党员大会通过的除名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
(四)其他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
二、档案材料遗失补办
(一)党员档案因党组织管理不善遗失的,由组织关系所在党(工)委出具档案遗失情况说明;因党员个人原因造成档案遗失的,由党员个人向现所在党组织提出补办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待补办完成后,遗失情况说明(补办申请)一并存入本人的党员档案(人事档案)。
(二)档案材料补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核实党员身份。党员所在党(工)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具备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的党委、工委,下同)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派员、发函等方式到其入党时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调查,查找证明其入党的原始材料,主要包括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通知单,入党时支部大会、党(工)委会相关记录,早期转接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等。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印章。
2.党组织证明。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工)委出具证明,写明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名称、党员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决议情况,写明党委批准的具体时间和党(工)委会议决议情况。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
3.党员所在党(工)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关于确认XXX同志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党(工)委组织部(办公室)审批。上级党(工)委组织部(办公室)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4.党员所在党(工)委指导党员本人补填《入党志愿书》,并在封面“入党志愿书”下一行居中注明“补填”字样。《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情况如实填写,8-10页不需填写。11页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党支部填写“经调查,经X年X月X日XX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XX党(工)委审批,同意吸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工)委审批,同意其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支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支部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党(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党(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工)委印章。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5.党员所在党(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工)委组织部(办公室)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上级党(工)委组织部(办公室)在《入党志愿书》第13页的“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印章。
6.现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档案遗失情况说明(补办申请)、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政策依据:《XXX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XXX委办发〔2015〕38号)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一)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三)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点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存根要统一编号,并在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二)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党员去向须明确从何党组织转出,去何单位党组织,应写明具体的支部,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端正,不得涂改。党员年龄应填实际年龄。党员的性别、民族及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都应予以明确。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三)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四)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求
(一)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党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应携带中共XXX市委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以便接收党组织核实党费交纳登记情况。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有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开具中央组织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组织的公章。以个人名义介绍或手写的介绍信一律无效。
(四)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一般情况下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
(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六)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
(七)党组织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差错。对外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认真鉴别真伪,防止造假。
(八)对预备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要整理其党员档案,党组织之间做好资料交接,及时提醒党员本人转正时间,按要求履行发展党员转正手续。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党员介绍信存根
第号
同志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由转到。
年月日
第一联
(贴回执联处)
(加盖骑缝章)
第号
:
同志(男/女),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