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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医保局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各类会议秩序,提高会议效果,促进全局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党建工作科科长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安排调研员或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
2、会议主要任务: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医保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按照《XX市医保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3、会前由局党建工作科收集有关事项报局党组书记,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
4、党建工作科负责将议题印发各党组成员,并负责通知、记录、以及督办落实。
5、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
1、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
2、会议主要任务:传达通报上级机关重大活动和重要部署,研究决定局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科室、单位的工作;讨论由局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3、各科室、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问题,需形成专题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于会前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
4、局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印发各参会人员,并负责会议通知、记录、印发会议纪要以及督办落实。
5、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开,局相关科室参加。
2、会议主要内容: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和处理局行政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安排阶段性工作等。
3、专题会议由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分管领导汇报和提交讨论的问题,形成专题书面材料。
4、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XX市医保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行为,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党办〔2015〕1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严格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凭派出单位公务活动来电、来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人员及相关事项,以此作为公务接待凭单。不得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四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外单位来局联系工作需安排接待的,由相关科室填写“市医疗保障局公务接待呈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审签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一律先审批后安排,不得以口头通知等方式不履行审批程序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严格公务接待定点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一律事先报告局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局办公室在已确定的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安排(定点饭店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范围内)。市主城区(XX区、XX区)内单位来局联系工作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安排接待。
第六条严格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住宿严格执行《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2014〕97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XX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财〔2015〕591号)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二)就餐标准。接待对象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菜肴以地方菜和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接待地厅级以上来宾或市地厅级领导陪同的工作用餐,标准控制在130元/人以内,地厅级以下来宾工作用餐标准控制在80-120元/人,工作人员就餐标准控制在40-60元/人。
第七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严格财务报销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单合一”(接待来电通知单或公函、审批单、菜单、财务票据)。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菜单。对违反“四单合一”规定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二)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有关费用。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超标准接待超出部分,由参与接待的人员自行承担,财务不予支付。
(三)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年度预算执行,实行预算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九条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和管理。
XX市医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市医保局档案工作,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种类
(一)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由局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在相关工作完毕后及时整理立卷,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局档案室。
1、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底稿。
2、上级机关的发文或领导对市医保局的重要批示、批文、批转和意见。
3、平行部门来文的请示、函等文件。
4、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由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财务规定时间移交局档案室。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
2、会计帐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外事的会计账簿等。
3、财务报表和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等。
(三)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由相应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局档案室。
二、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各项工作的原始真实性,内容完整、准确。
2、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含原始材料复印件,采用复印材料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特殊要求的文件材料可以增加份数。
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禁止用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字迹书写。
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要求进行规范的整理装订、统一分类编码、标识保存期限。
5、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档案室不得接收。
三、档案的管理
1、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等。
2、档案管理必须坚持全宗管理的原则。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得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在一起,并应建立全宗卷。
3、档案室应做到库房、办公室分开。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4、库房要安全适用,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鼠、防磁化等措施。
5、档案库房应建立检查和清点制度,定期做到账、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时应记录说明,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和做其他技术处理。
6、库房应保持卫生清洁。定期检查库房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排查隐患。
四、档案的鉴定
1、对已无保存价值的应进行审核,需继续保存的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2、保管期限已满且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档案销毁必须实行两人以上监销。
五、档案的利用
1、调阅档案资料,需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调阅。
2、归档资料原则上一律不复制、不外借;如确因需要,必须办理复制、外借审批手续。
3、借出人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剪辑、涂改、污损、伪造。
六、附则
1、局机关各科室的档案管理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整理和归档。
2、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市医保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泄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三)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保密员负责。
(四)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六)保密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
室按程序进行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七)凡不宜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八)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电混用。
(九)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十)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材料一律在保密室保密机上处理,禁止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放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
(十一)加强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不准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二、呈批送办
(一)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一般密件要及时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对领导批示需要送有关人员阅看的保密文件,由保密员通知有关人员到办公室阅看,不得将密级文件带走。
(二)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三)传阅保密材料由保密员统一掌握,按规定的传阅范围传阅,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四)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完成后及时退回办公室。
(五)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六)对保密内容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
(七)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需印刷秘密文件统一到打印室登记,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印刷。
三、保密室管理
(一)保密室为机关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
(二)保密室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三)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保密材料安全;
(四)保密室内无人和下班时,要随手关好窗户,锁好门。
四、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对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考勤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局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考勤工作。局直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人员考勤工作。局效能办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考勤方式:采取考勤表的方式,考勤管理实行“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签到(签退)考勤表”的方式。
3.签到考勤办法:上下班时间以市政府规定时间为准。所有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到所在考勤科室签本人姓名,由科室考勤员对其到达(离开)时间进行考勤登记。实行每月一张“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签到(签退)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次月1日下班前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签到(签退)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各单位考勤科室(指定专人)汇总。
4.未考勤情况说明办法:因外出开会、办事、请假等当天不能到所在考勤科室考勤时工作人员必须在当日内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由所在考勤科室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考勤情况说明表”。
三、考勤要求
1.局机关各科及直属各单位应如实登记出勤、出差、参会等情况,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考勤,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考勤的须认真履行有关手续。因公到外地出差的,在出差前要及时通知考勤科室,由考勤科室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考勤情况说明表》。凡外出开会、办事等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造成未考勤的,按旷工处理。
2.签到、签退考勤中若检查发现科室负责人弄虚作假1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3.各单位要在次月5日前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通报。
4.考勤结果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评先评优依据之一。每月考勤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倒扣计分制。未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科室5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的,每人次每天扣科室20分。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在“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情况汇总表”上如实登记,年底作为其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5.局党建工作科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效能建设和考勤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督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询问、随机查访和查看资料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八)审批程序:
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需及时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
(十)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到局办公室签字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同请假。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口头并通过短信、微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十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程序参照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并需明确临时主持工作负责同志。
三、外出报告程序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市(不含县区),须履行报告手续。报告内容需注明离开本市事由、时间、回XX时间等内容:
1、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市,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离开本市,应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4、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本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十四)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明确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市,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局分管领导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报告信息应及时转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备案,并注明已按程序报告。
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工作日期间离开局机关外出参会或办事,应事先告知局办公室。
四、相关事宜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市医保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医保局网站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局网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医保网和XX医保局信息公开网的管理、维护及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局网站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局办公室为局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认真做好网站信息的录入、发布、更新与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与提供,所有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查程序。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七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或不能确定是否涉密事项须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局党组工作思路和决议、要求,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涉及保密事宜,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晰等。
第八条局网站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应当会同局办公室及时予以更新。发现信息差错的,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应会同局办公室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网站涉及县区的栏目和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县区医保局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履行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医保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医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编制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动向局办公室提供医保政务信息,同时负责本科室(单位)产生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医保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
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医保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市医保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人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责分工、分管部门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职能、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行政职权情况:包括行政职权总目录,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五)医保政策: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六)办事指南:包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受理部门、地点、内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方式;
(七)本部门工作动态:包括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日常重要工作等信息;
(八)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九)人事信息:包括人员任用、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十一)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制度,招标、中标信息等;
(十二)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市医保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二)与医保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医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前,由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核后上网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医保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形成书面信息,呈报分管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并签字,然后报局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医保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