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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XX市委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1.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节余”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分配,规范管理,保证单位能正常运转。
2.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谨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3.财务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五个不直接管”制度,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所有支出单据要求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每张单据应写单位名称,业务内容,填制时间,单位、数量、大小金额一致,笔迹一致,填制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经手人写明用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核签字的单据而报销的费用由财务人员承担。
4.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每月月底结帐。
5.严格控制新增加债务,在经费使用上量入为出,严禁铺张浪费,不得新增债务。凡新增债务,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
二、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2.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3.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财会室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制度
1.单位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即经费支出。
2.加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3.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4.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5.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6.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现金管理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库存限额500元以内,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2.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现金日记里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3.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银行帐户印签实行会计、出纳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4.现金收付须逐日逐笔记清,不准回条,不准坐支。
五、报销审批制度
1.因工作需要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领导批准,交会计审核,出纳员办理付款。严禁非工需要将公款私借。
2.报销出差费用一般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进行,履行报销手续,先由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审核,再由主管领导签字,无特殊情况超报销时限的,不予签字报销。
3.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共青团XX市委办公用品采购及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固定资产和办公耗材使用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物品采购一律实行先审批制度,大宗采购严格按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需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入任何备品。
第三条凡以团市委机关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团市委机关固定资产,必须统一入账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分配、出租、转让、变卖、报废、更不得有意损坏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严格分类,做到账、物、卡齐全、分类清晰。实物管理要规范,日常备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按需合理购置,必须讲求计划性,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购置。凡物品采购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凡物品购置必须保质保量,不得暗自操作,弄虚作假。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严格保管,要纠正“重购轻管”和“只用不管”的现象,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和定期清点,加强固定资产及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按要求搞好维修维护,凡固定资产及物品维修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办公室统一计划安排维修或更新。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凡领取物品,必须由保管人员分发,并做好物品领取登记,未经保管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领取。
第九条 机关电脑维护及修理由办公室指定维修点电话通知上门维修,如有更换硬件需上报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联系指定维修点上门进行更换。
第十条 打印耗材类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硒鼓、墨粉、打印纸、传真纸),打印机硒鼓需要更换或灌墨粉的部门需向办公室登记统一更换。
第十一条 打印纸的领取及使用,各科室使用打印纸,须向办公室登记领取。
共青团XX市委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由市财政局核定,列入部门预算。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执行标准,超标准不予报销。
第四条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主管领导审签。接待费申请报财会室,由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接待费支出。
第五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主管领导签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招待范围。
第八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费按照规定实行预算和决算公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XX市委差旅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