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茶产业发展的五个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近日,市、区两级政协委员深入邓村乡、太平溪镇等茶产业一线,协商调研茶产业生产销售等情况。委员们认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茶产业实现了历史性发展,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茶产业发展也进入基础好但进位难的重要瓶颈期,存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一是缺人、缺人才问题。种植环节,受多年以来的劳动力外流问题困扰,“农二代”逐年减少,中老年人种茶成为主流。比如邓村全乡户籍人口28000余人,在家从事茶叶生产的不足15000人,人均承担55亩茶园的管护和采摘任务。茶农平均年龄约56岁,茶厂加工人员平均年龄53岁,劳动力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工环节,近年来全区茶企培育了一批土专家,但外流比较严重,主动学习茶加工技术的年轻人也越来越少。在科研环节,缺乏长期蹲在茶园搞研究、搞试验、搞防治的技术人员,为区委、区政府提供第一手有决策价值的研究成果不多,系统性谋划茶产业发展还需久久为功。
二是缺钱、难存活问题。近年来,全区茶企以重资产投资为主的扩张中,依赖财政性项目多,依赖贷款多,在经营中资本原始积累不够,不少茶企负债率高,缺收购鲜叶的周转金。茶企因厂房长期办不了产权证,资产不能抵押贷款融资,每到春季资金问题就摆在几乎所有茶企面前。而茶农是需要现金的,没有现金其负面效应将直接传导到茶产业的最底端,严重影响茶产业发展势头,关乎茶产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成本高、不赚钱问题。茶园建设管理上,茶园改造休茶期长、时间成本高,肥料、防治投入成本高,人工成本高,鲜叶价格高价下滑快,中低价时间长,茶农的议价权几乎为零,种茶的实际利润是不断下滑的。加工环节上,资金成本高,管理成本高,能源成本高,运输成本高,人工成本更高,茶企赚钱越来越难,大都也是赚了点工资,为社会解决了些就业问题。比如,近几年来“黄芽”市场和“川茶”入侵影响本地名优茶的发展,就是由于黄芽产销行情的特殊性(不挑鲜叶、不愁销售)和“川茶”的外形、价格优势,本地传统名优茶“芽毛尖、绿茶王、御池仙螺、天宝玉叶、碧剑、剑毫、碧峰”等传统名优茶生产受限,存在本地优质名优茶一茶难求的尴尬局面。而本土名优茶为什么缺乏茶企跟进生产,根本原因就是茶企无利可图,不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四是茶园老化、过度索取问题。虽然近几年在力推现代茶园改造,但更多是项目资金推动的,茶农自发改园尚未成势。茶园病虫害呈爆发趋势,据邓村乡对茶园病虫害田间抽样调查发现,茶盲蝽、茶小绿叶蝉、茶尺蠖虫和茶饼病、茶炭疽病在部分茶园有爆发趋势,而联防联控的成本高,地方财力有限或有心无力。受人工成本高企倒逼,夏秋茶过度机采影响下年度春茶鲜叶质量,造成茶叶采摘面鸡爪枝密集,春茶萌发推迟且芽头弱小、对夹叶多、叶片小而薄,鲜叶品质差。受茶园建管成本高企倒逼及茶农短视思维影响,全区名副其实的有机茶园不多,直接影响茶产品品质,影响夷陵茶在市场的口碑和占有率。在茶叶品种的推广上,我区对本土品种育苗保护的力度不够,太平溪镇谋划早、有成果但规模仍不大,而育苗、试验的周期长,还需要持续发力。
五是品牌泛化、竞争不力的问题。近看,夷陵茶品牌比较多也较知名,但远看品牌核心竞争力不够,在市场的认可度、品牌的美誉度上仍有大空间。根本原因是高阶品牌与本地茶农的利益联结不紧,原料用得多是XX等外地茶,乡土味不浓,而用本地茶多的茶企或加工厂实力又不够,品牌又不响,代表不了夷陵茶,生产的产品也只能沦为外地品牌的原料。长此以往,夷陵茶叶可能沦为外地品牌的代工品。
对夷陵而言,茶产业发展不但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为此建议:加大对本土茶企业的扶持力度,以骨干龙头企业为引领,致力于从价值链分配上协调解决茶农、茶企(加工厂)、茶贩、外地茶企茶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引导夷陵茶企精诚团结、减少内耗,在共享经验、共享技术、共享厂房、共享设备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提高夷陵茶叶品牌市场占有率,让产业链共建共赢,推动茶产业提档升级。
2021年XX市工业生产者价格高位震荡运行三方面问题亟待关注
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迅速上涨等因素影响,2021年XX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涨幅较大,其中出厂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47%,购进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237%。
一、2021年度XX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运行走势
(一)出厂价格指数总体呈“M”型态势。从分月环比来看,2021年1-5月,XX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指数均呈现上升态势,6月、7月随着保供稳价措施效果显现,出厂价格环比下降11%、09%,8-10月受能耗双控政策趋严以及电力供应紧张企业限产影响,环比分别上涨10%、27%、120%,11-12月有序用电政策暂停,环比下降11%、56%。从分月同比来看,各月同比均上涨,2021年1-3月分别上涨38%、37%、73%,4-12月同比高位震荡运行,其中10月为同比涨幅最高点,上涨294%,总体为上涨后回落再上行后又回落的“M”型走势。
2021年1月以来XX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情况
(二)购进价格指数高位震荡运行。从分月环比看,2021年1-6月,XX市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环比均上涨,分别上涨35%、18%、40%、18%、52%、28%,7-8月,上涨幅度回落,分别上涨07%、08%,9月受铁矿石价格回落影响,环比下降08%,10月受有序用电政策影响环比上涨94%,11-12月有序用电政策暂停,环比下降44%、26%。从分月同比看,从1月份开始,XX市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88%,2月份上涨107%,3月份上涨156%,4月份上涨191%,5-12月涨幅超20%,在23%-38%之间震荡运行。
2021年1月以来XX市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情况
二、XX市工业生产者价格主要特点
(一)轻工业出厂价格同比上涨幅度小于重工业,生活资料同比上涨幅度小于生产资料。从产品类别看,2021年重工业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71%,轻工业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80%,生产资料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62%,生活资料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02%。
(二)从行业大类看,六成的行业大类产品价格上涨。2021年,XX市调查的31个行业大类中,有21个行业PPI同比上涨,10个行业PPI同比下降。其中波动幅度较大的有:化学纤维制造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027%,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34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333%,资源综合利用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22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1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92%,造纸和纸制品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91%。PPI权重排名前十的行业产品“九升一降”。
三、影响PPI变动的因素
(一)宏观经济影响。PPI走势与工业景气度有相关性,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也会对PPI走势形成影响。2021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在合理区间,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1%,经济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全部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96%,高于GDP增长15个百分点;货物进出口顺差比上年扩大204%,达到进出口量稳质升的要求。微信:zugong1893出品,多项经济指标的同比呈现较快增长,表明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内外需的持续恢复,为工业品价格回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输入性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已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工业生产者价格走势客观上会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由于全球经济复苏共振、美元流动性泛滥、供需缺口拉大,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自2021年以来迅速上涨,原油、化工、黑色等涨价尤其明显。进口产品价格上涨增加生产成本,推高相关行业出厂价格,带动PPI持续上行。2021年,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关联程度较高的化工、钢材等行业,合计影响PPI同比上涨约104个百分点。
(三)相关政策调整。2021年9-10月,受能耗双控政策趋严以及电力供应紧张影响,XX实施有序用电,部分企业限产限电,产品供给减少,相关产品市场价格上涨,带动PPI上行,2021年10月份,XX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上涨120%,同比上涨294%。11月7日,XX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暂停有序用电措施的通知》,从11月8日起全省暂停有序用电;受此影响,工业企业产能有所提升,市场供应增加,工业品价格回落,2021年11-12月XX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分别下降44%、26%。2021年11月,因受能源供应偏紧影响,省发改委发文调整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11月22日XX市发改委发文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文件要求2021年11月1日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69元/方,11月XX市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出厂价格环比上涨263%,同比上涨271%。
四、XXPPI走势预测
2021年,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市场预期、能耗双控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部分工业品价格大幅上涨,XX市PPI高位震荡运行。展望2022年一季度,随着疫苗接种率的上升,以及抗新冠口服药等各种特效药陆续面世,疫情或将减弱,原材料供应出口受阻的困境或将缓解;原油价格在未来疫情缓和后虽仍有回升的可能,但其价格已攀升至近年较高水平,且产油国仍有增产计划,因此再度大幅走高的概率不大;基建投资或将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和专项债项目监管制度严的因素,钢铁等商品的需求难以大幅上升。综上所述,2021年一季度,受翘尾因素影响,XX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或仍将在高位运行,但涨幅可能回落。
五、当前应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生产经营节奏被打乱。在原材料价格相对稳定时,工业企业有计划的接收订单、购买原材料,资金链正常流转。而在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时,企业面临涨价与否的两难抉择,企业生产、采购受到一定程度抑制。如果产品不涨价,可能出现企业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的局面;如果产品涨价,高涨的价格可能降低下游客户的购货意愿,甚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贸然涨价会导致原有客户流失。部分资金宽裕的企业主动囤积一些原料,但同时也承担一定风险,如果原材料继续涨价,企业可以节约一定的成本,而一旦原材料价格下跌,企业反而增加了成本,得不偿失。
(二)企业普遍反映人力成本上升较快。调研显示,作为用工成本的大头,员工工资成本居高不下,并且为了招人和留人每年还要适当上涨工资,在当前原料成本又迅速上涨的情况下,企业压力剧增。某化肥企业反映,XX省内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大多为14%,2022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人力成本有所增加。另外,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导致社保基数随之提升,企业的社保缴费额水涨船高,即使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公积金,随着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还是会形成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助推。其他企业也反映,人工成本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经营发展的显著压力之一。
(三)资金压力大制约企业数字化水平发展。在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因回报周期长、资金压力大阻碍了部分制造企业数字化水平提升。如据某变压器生产企业反映,为应对原料价格飞涨、利润下滑的现状,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但该过程中所需资金较大,大部分投入只能靠自有资金,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压力。近两年企业每年需投入1500多万元左右,主要用于设备更换及自动化升级改造,但是智能制造成套设备需要涵盖采购、安装、调试以及验收等多个阶段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数字化转型在短期内很难显著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回报周期较长,投入与产出并不匹配,导致目前企业流动资金较为紧张,后续技改以及生产经营压力较大。
边远地区医疗废物处置短板亟待补齐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文山州各级医院普遍使用了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既避免了交叉感染,也提高了医疗质量及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特别是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医疗废物产生量增加,加上文山州地处边疆、运输道路崎岖等因素,边远地区医疗废物处置短板凸显,亟待补齐。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州共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个,即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处理规模8吨/天,采取焚烧处置工艺,基本满足文山州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二、存在问题
(一)基础设施薄弱,处置能力不足。2020年,全州共有1052家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产生量共计约(微信:zugong1893)吨。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核准可接收医疗废物总量为2920吨/年,处理规模虽满足全州医疗废物处置需求,但由于运力和运输成本等因素,边远地区医疗废物48小时内转运处置难于实现,且受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数量相对较少、管理经费相对较高的影响,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存在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同时,文山州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仅可处置损伤性、感染性废物,尚缺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处置资质,目前主要采取依托殡仪馆、外地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二)信息化建设不足,可追溯待加强。目前,XX省医疗废物大数据智能监管系统尚处于试点开发阶段,文山州仅有文山州人民医院、文山永安环保公司(处置中心)纳入试点,在重点产废环节和关键阶段采用视频监管、电子联单等手段采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其余医疗机构仍采用传统的纸质联单进行转运,纸质联单不仅保存分散、难以查找、容易丢失,且无法实现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数据信息全程监管,数据统计受人为干扰因素较多,数据溯源存在困难。
(三)医疗废收集转运处置中心项目推进缓慢。文山州虽积极争取了文山、西畴、丘北、广南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马关、麻栗坡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中心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12500万元,获得中央资金支持4620万元,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不足,项目推进缓慢,且项目前期谋划时所服务覆盖区域未进行统筹协调,极易造成处置项目建成后资源浪费。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宣传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建议重点对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型民营医院及私人诊所开展医疗废物科学分类、安全防护、规范处置等专业知识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边远地区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水平。
二是积极协调推进文山州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建设,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口,有效解决边远地区医疗废物超48小时转运问题。建议现有及待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增加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处置资质,解决文山州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缺项短板。
三是完善医疗废物联合监管机制。建议不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坚决扛起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政治责任,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确保文山州医疗废物得到安全、规范处置,化解区域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XX市垃圾处理问题突出亟待综合整治
2021年12月,省委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XX市发现,XX市垃圾分类处置体系不完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混合垃圾无法得到及时收集处理,导致一些偏僻角落、城乡结合部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突出,甚至出现偷埋偷烧乱象。
一、基本情况
XX市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督察组实地走访发现,XX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均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混合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突出,林州市、内黄县、滑县、XX区、龙安区、北关区、文峰区等地一些河道、沟渠、道路两旁、村庄社区周边等地,普遍存在有组织及无组织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混合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有的乡镇甚至多年直接在河道内大量堆放掩埋垃圾,大面积焚烧垃圾,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二、主要问题
(一)生活垃圾收处问题突出
1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均衡。XX市目前日产生活垃圾约3870吨,生活垃圾处理场(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日处理量约3700吨,还有近200吨生活垃圾未有效处理。XX市龙安区塘沟垃圾填埋场、XX区垃圾填埋场均已封场,应于2020年5月建成的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直到2021年11月才建成投运,应于2021年12月建成的内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目前仍在建设中,延期至2022年10月建成投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滞后。内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日处理145吨,实际日处理340余吨,严重超负荷运转。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规模2250吨,实际日处理量1800余吨,处于“吃不饱”状态。
2生活垃圾乱堆乱倒问题严重。XX市一些乡村背街小巷、坑塘沟渠、村庄周边等偏僻地方偷倒偷埋生活垃圾乱象严重。督察发现,林州市、滑县、内黄县、XX区、北关区等地部分村庄及道路两侧存在多处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点,垃圾长期堆存,无人清理,甚至出现露天焚烧现象。振林街道刘家街村委会在辖区桃园河后拐头山段干涸的河道内挖坑偷埋、倾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长达六七年之久,存在严重污染隐患。河道内倾倒大量生活垃圾的位置就在桃园河镇级河长公示牌附近,在此河长制形同虚设。
(二)混合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置
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城乡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和混合垃圾。《XX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第4号令)四十二条明确要求,禁止在河道、沟渠、空旷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乱堆乱倒垃圾。《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明确规定,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坑塘沟渠、河边桥头、道路两侧等地方,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标准;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由于XX市垃圾分类处置机制和管理体系不完善,缺少建筑垃圾和混合垃圾规范化处置场所,导致林州市、滑县、内黄县、文峰区、龙安区等地河沟内、村庄社区旁及道路两侧存在违规倾倒、随意堆放的乱象。文峰区圣龙家园小区南墙外有大量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倾倒长达100米左右的混合垃圾带,长期无人清理,臭味熏天,居民反映强烈;滑县万古镇政府东南侧长时间偷倒混合垃圾,存量巨大,形成一座垃圾坑,有人经常焚烧垃圾。留固镇万通驾校南大量陈年混合垃圾倾倒在路边,影响恶劣;龙安区龙泉镇宝鹤大道北混合垃圾长期堆存,有关部门听之任之,长期无人清理;林州市横水镇马店村北大量建筑垃圾随意堆放,采桑镇政府东300米桥下大量混合垃圾倾倒河沟内,蚊虫滋生,异味难闻。
三、原因分析
XX市对垃圾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垃圾分类处置体系不完善,混合垃圾收集处置难,垃圾乱堆乱放问题较多。XX市住建等部门对垃圾收集处置行业指导不力,日常检查不严,林州市、内黄县、滑县、XX区、龙安区、北关区、文峰区相关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垃圾乱堆乱放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干细胞产业发面面临“三不足”瓶颈亟待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干细胞产业发展简况
近年来,国家频发政策支持干细胞行业的发展,干细胞的监管模式渐渐明朗。我国干细胞治疗产品的上市审批道路逐渐打通,干细胞研究及其产业化发展已开始展现出非常诱人的巨大前景,各国也纷纷将干细胞研究及转化应用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战略产业,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微信:zugong1893)发布的最新报告《全球细胞治疗市场2017-2021》,报告指出,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全球细胞治疗市场预计以2327%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2015年我国干细胞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并维持在50%以上的高复合增长;预计到2021年,我国干细胞相关市场规模将接近1500亿元。
二、昆明市大健康及干细胞产业发展远景
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昆明市关于建立产业链“链长制”的工作方案》,我市将聚力发展大健康产业,推进“生命科学创新中心、健康产品制造中心、候鸟式养生养老中心、高端医疗服务中心、高原健体运动中心、民族健康文化中心”六大中心建设,聚焦医疗服务、健康产品、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健身体育、健康旅游、智慧健康等七大重点领域,打造干细胞和再生医学产业集群、天然药物产业集群、个性化健康管理产业集群、候鸟式健康养老产业集群、高原体育训练产业集群、中医药(民族药)健康旅游集群、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集群等七个特色集群,拓展全链条、全健康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大健康产业体系,将大健康产业培育成为昆明的优势主导产业。到2025年,大健康产业规模超过5000亿元。
围绕重点产业实施“链长制”,以加速打造新兴产业集群为目标,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主线,强化产业发展要素分析,聚焦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和价值链的高端环节,为加快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产业支撑,做强生物医药制造,做精生物制品,做活健康产品流通。聚焦产业集群,依托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创新载体,打破产业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边界,推动传统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谋划一批重点产业功能区,其中,干细胞产业发展方面,建立如昆明细胞产业园区,以促进细胞产品及衍生品研发,打造中国生物谷。到2025年,健康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亿元。
三、干细胞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来看,干细胞产业发展虽然前景较好,但仍存在较多亟需解决的问题,问题一是缺乏有力政策法规,干细胞临床研究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干细胞研究伦理管控机制不健全、干细胞临床研究信息管理系统模块不健全、缺乏风险防控机制、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尚待出台等四个方面。伦理管控。干细胞临床研究的伦理管控尚待加强,部分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从项目伦理审查开始,到受试者入组与知情同意、受试者退出、研究的跟踪审查、项目结束,没有真正做到全流程伦理管控。信息管理。缺乏多中心信息交互,且单个研究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健全,使用部门之间不能有效贯通,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建设统一的临床数据中心,部门之间的系统没有对接,使得信息流脱节,没有实现从临床开始,途经制备、质检、质控、存储、最后回到临床。风险防控。缺乏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者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没有先行先试的保护措施。监管政策。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尚待出台,《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指导原则(试行)》等国家政策2015年出台,启动了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研究项目备案工作,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进行了有效监管及专项整治,促进了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开展。但对于干细胞药物研发、审评、审批等问题,亟需国家出台一系列可行性的实施细则或管理条例等。
二是干细胞制剂制备标准化不足,干细胞研究机构无法获取高质量、来源清晰、质量可控的干细胞制剂,缺乏标准统一的多中心临床研究以及缺少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专家共识、指南或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干细胞制剂本身极其复杂。第一是细胞类型、来源、制备技术、适应证等多样;第二是批次、代次、质量控制技术、研究人员等不同;第三是成分、安全性、有效性等较为复杂;第四是生产制备、保存、运输等存在不稳定性,国内干细胞临床研究大多是单中心研究,研究规模小,参与受试者人数少,无法获取干细胞治疗疾病的大样本数据,存在研究局限性,安全性与有效性研究结果可信度小、认可度低。临床研究指导性文件缺乏。目前只有一些行业认可的协会,出台了干细胞制备、质检、存储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且大多是概略式的,没有涉及临床研究。干细胞临床研究方案没有统一标准,多数研究方案设计存在不足之处,共性问题主要是方案结构不完整,因此,缺乏标准统一的多中心临床研究以及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专家共识、指南或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已严重阻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进展。
三是人员因素方面,人员因素主要表现在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紧缺以及干细胞临床研究医师依从性低两个方面。干细胞药物较传统化学药物研发更为复杂,而了解、熟悉和掌握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科研人员、研究医师与护士、临床稽查员、协调员、观察员等多类别人才极其缺乏。干细胞临床研究医师依从性低,多数为研究医师自身因素,具体包括干细胞临床研究经验不足、相关资质缺乏、对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重要作用未给予足够重视、责任感不强、积极性不高等。同时极少数研究医师是被动完成任务,不按照研究方案开展研究,且随意性大。
对策及建议:
一是政策法规方面,加强干细胞前沿基础研究和干细胞多中心临床研究,建立国家干细胞资源库等;在保障体系方面,加强监管科学机制和保障体系的建设。监管机制。建立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科学体系与机制,研究制定干细胞研究的监管科学体系和审评审批规范标准,形成干细胞研究监管机制和政策。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于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管控。建立涉及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核的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研究机构遵循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相关伦理法规,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合规合法开展。风险防控。建立干细胞临床研究保险机制。目前,《昆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年)》明确集全市之力打造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集群,成为昆明大健康产业的标志性亮点和品牌。研究干细胞和再生医学产品和技术等前沿生命科学试验的突破性政策需求和实施方案,高新区为促进细胞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出台了《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细胞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政策为支持细胞产业集群发展、加大入院企业物业支持、促进细胞产业标准化建设、鼓励细胞标准制订与项目认证、扶持细胞产业平台建设、听取各大医院高校专家意见、完善法律法规,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制剂标准方面,以现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印发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美容协会发布的《干细胞制剂制备与质检行业标准(试行)》等规定标准作为参考,积极解决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干细胞来源问题。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干细胞资源库,为干细胞临床研究提供统一规范、标准的干细胞资源。积极开展干细胞多中心临床研究,以我国多发的心血管系统疾病、退行性疾病、代谢性疾病、炎症损伤性疾病等治疗为导向,全力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力争短时间内取得多中心临床大样本研究数据,形成干细胞治疗疾病的专家共识、规范、指南或标准,加强质量管理,规范我国干细胞制剂制备,促进行业自律。同时,可借鉴XX浦江智谷产业培育平台、张江细胞产业园、安达生物等细胞产业发展较为成熟地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检的把控标准,吸纳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专家意见,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完善现行标准,严格把控质量审批。
三是人才建设方面,建立以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学科建设为目标的人才建设规划,培养干细胞临床研究骨干人才。探索干细胞多学科交叉融合培养模式,完善干细胞创新性人才培养体制。加强干细胞临床研究多类别人才培训,包括科研人员、研究医师、研究护士、稽查与管理人员等,以提升临床研究能力。定期举办干细胞临床研究技术培训班或研讨会议等,加强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知识学习与储备,提高临床经验和业务素养,培养研究者责任感与使命感。鼓励细胞专业高学历人才入园、鼓励细胞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开通“高创园”入园评审绿色通道加快细胞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入园租房补助、扶持高级管理人才、依托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技术,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大高端人才引入资金扶持力度。
干细胞及转化研究已成为生命科学及生物医药领域最前沿增长点,对重大慢性疾病治疗的作用和优势日益凸显,有望成为继药物、手术治疗后的第三种疾病治疗途径,该领域研究孕育着重大的科学突破和巨大的产业变革机遇。因此,应积极抢占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制高点,全力推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助力“健康中国2030”国家战略,惠及民众健康。
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不规范问题亟待重视
近年来,高职院校不断加强与企业的科研合作,有效促进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及企业发展,但审计中发现,高职院校在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仍有诸多不规范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科研成果与市场对接不够,转化率低。部分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档次级别轻使用价值”的倾向,研究成果与生产实际和社会需求脱节,导致科研成果签约转化率低,且转化后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小。
二是科研成果转化未进行价格评估。项目研发阶段会产生如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资本化支出,应在专利转让阶段结合期初研发投入及后续专利预期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但部分高职院校未开展此项工作,极易低估专利价值,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
三是高校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主要依靠课题组或教师自行与企业对接,缺少受众面广泛的成果宣传窗口或平台,企业的技术诉求无法及时传递到学校,学校的科研成果信息也传达不到企业,信息不对称造成学校科研成果闲置与浪费。
四是科研成果转化后期缺乏跟踪管理。科研成果成功转化后,学校与发明人缺乏对已转让科研成果产业化情况以及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后续关注。忽视更深层次的后续研发,继而无法二次放大科研成果效益,制约了成果转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一是强化市场意识,提升成果“含金量”。高职院校应立足当地市场和企业需求,提高成果实用性。充分利用自身在专业领域的优势,与地方主导产业开展深度合作,努力实现科研与市场高度对接,提升科研成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水平。
二是搭建校企双向平台,深化校企合作。建立高校与企业供需双向渠道的科技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高职院校通过平台向企业充分展示科研成果,加大成果的对外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企业借助平台发布技术诉求,提供技术需求信息。同时,该平台可以集信息互通、资产评估、网上交易、政策咨询、登记过户等综合服务于一体,既规范操作流程,又简化手续,促进科研成果更好更快转化落地。
三是强化全程管理,注重后续研发。针对已转化的科研成果,跟踪了解产业化情况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注重技术积累及沉淀,力求在原有成果基础上进行二次研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科研成果价值最大化。
XX监管局:地方储备粮管理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近期,XX监管局在开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时发现,地方储备粮管理在粮食销售、仓房使用、执法人员安置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粮食销售未上交易平台。地方储备粮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储备规模的25%左右。一些市县粮食企业以交易量小、上交易平台需缴纳手续费等为由,在粮食轮入轮出时,不通过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仍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商洽,不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如:某县2020年、2021年分别轮换县级储粮5489吨、5809吨,全部由粮食企业自行竞价销售,在价格、回款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
(二)仓房储粮作用发挥不够。地方粮食部门的仓房大多始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用于当时小品种杂粮收购储存。一些市县的仓房储存容量小,基础设施差,老旧失修,储粮作用发挥不够。如:某县粮食部门现有的78个仓房中,用于存县储粮12个、存托市粮10个、对外出租11个、放置器材和应急物资12个,尚有33个处于空置状态(备仓9个,待报废3个,老旧失修21个)。
(三)粮食执法人员尚未妥善安置。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粮食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职能职责陆续划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些市县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粮食流通执法人员,因不属于财政供给人员,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也无经营创收的政策及自筹资金来源,人员经费支出存在缺口。如:某县粮食部门有粮食执法等自筹自支人员16名,因无明确的经费自筹来源,每年人员经费缺口约为552万元,仍需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二、相关建议
(一)引导粮食购销业务上交易平台。一是加强粮食交易平台管理。通过降低交易手续费、提高粮食交易服务水平等措施,进一步吸引粮食企业上交易平台购销粮食。二是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在引导政策性粮食购销上交易平台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贸易粮购销上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行为。
(二)加强对仓房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一是清理地方粮食部门现有仓房。全面摸清仓房位置分布、使用现状、产权归属等基本情况,结合粮食仓储实际需求,该处置的处置,该维修的维修,切实发挥现有仓房的储粮作用。二是改善储粮设施条件。结合市县储粮需求,加快建设新型现代化储粮仓库,避免出现粮食受潮霉变等影响粮食储备安全的问题。
(三)做好原粮食执法人员安置工作。一是增加粮食监管工作财供人员编制。建议从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需求出发,统筹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供人员编制,并优先考虑粮食部门原粮食监督人员,进一步充实粮食市场监管工作队伍。二是维护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粮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共同做好转岗就业、经济赔偿等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XX监管局:县级粮食生产存在四方面问题亟待重视
XX是粮食生产大省,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近期,XX监管局深入XX省6个产粮大县(区),围绕县级粮食生产安全开展专题调研。调研反映,种粮收益不高、耕地质量下降、科技推广不足、种业短板突出等四方面问题已成为影响县级粮食稳产增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亟待重视。
一、主要问题
(一)种粮收益不高。
XX粮食作物以小麦和玉米为主,采用小麦和玉米轮作模式,一年两熟。经测算,小麦方面:每亩产量约1000斤,2020年收购价为118元,每亩收入1180元,每亩投入种子、耕翻地、防治病虫、化肥等成本约500元,每亩纯收入680元。玉米方面:每亩产量约1100斤,2020年收购价为12元,每亩收入1320元,每亩投入种子、防治病虫、化肥、收割等成本约428元,每亩纯收入890元。种植粮食作物每亩全年纯收入约1570元。调查了解,XX农民人均耕地不足15亩,自种人均年收入不足2355元,尚达不到外出务工一个月的收入。按户测算,绝大多数县(区)土地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如某县经营规模10亩以下的农户有329万户,占全部农户的9337%,年家庭种粮收入不超过15700元;而种粮大户如承包50亩耕地,扣除平均地租800元/亩,全年收入也仅有38500元,种粮收益不高。
(二)耕地质量下降。
一是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目前常用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等,化肥使用不科学造成肥料高度残留使土壤逐步酸化,破坏土壤团粒结构,形成土壤板结,产生重金属污染;农药、除草剂残留会降低土壤中可利用的无机盐和有机物的含量,不仅污染土壤,也破坏生物多样性,杀灭土壤中有益的生物,使蚯蚓等改良土壤动物失去生存空间,进而降低土壤品质。二是优质土地数量下降。城市化过程占用一些高质量耕地,而置换补充复耕土地质量等级较差;城市建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等,会产生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生活垃圾生活废水污染等风险,造成土壤污染。三是土壤活性下降。当土地平整整治幅度较大时,会把土表熟化、肥沃的土壤埋入下层,而使下层养分含量较低,微生物数量少的生土裸露土壤表面,破坏土壤原有的生态系统和土体构造,造成作物减产。
(三)科技推广不足。
一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技服务部门普遍存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推广经费紧缺,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粮食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快速推广,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如某区11个农技推广区域站每年经费仅33万元,某县农技中心财政年拨付经费仅72万元。二是农业推广力量薄弱。调查了解,农技服务部门几乎没有试验、示范、推广等预算经费,业务开展主要靠上级主管部门支持解决,农技推广受制于上级项目安排且缺少试验示范,项目推广与市场实际联系不紧密,推广效果不佳。三是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农技人员待遇不优,单位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年轻人才招进来却稳不住,年龄和知识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如某县农技中心科技人员10人,年龄40-50岁2人,50岁以上8人;某区农技推广区域站共345人,其中大中专院校农技推广人员仅146人,占比仅423%。四是农业推广体制不健全。调查了解,多数县(区)农业推广体制分为两级,即县级设立农技中心,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由财政保障工作经费,但编制数量较少;乡镇设立农技推广区域站,各地经费保障来源不一,多数没有编制,人员多由县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安置等构成。如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编制32人,实有仅17人;某县建有11个乡镇农技推广区域站,均没有编制,造成基层农技推广运行机制不灵活,存在运而不作情况。
(四)种业短板突出。
一是缺乏种业龙头企业。县(区)种业企业普遍数量少、规模小、研发能力弱、繁种能力低,市场占有率不高。如某区注册有2家种业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1000万和3100万元,科研团队均不超过20人,繁育基地面积不超过2万亩。二是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各县(区)种子市场粮食作物品种较多,以小麦为例,县级市场销售品种多在百种以上。一些中小型无研发能力和实力的种子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将淘汰、劣质、低产或不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推向市场,品种多乱杂现象严重影响作物品质和产量的提高。三是单一品种种植面积分散。优质小麦多要求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连片种植,而目前优质小麦多以户为单位分散种植。据统计,多数县单一品种种植面积不超过全县播种面积的15%。
二、相关建议
(一)扩大规模化种植,提高种粮收益。
实行规模化种植是当前解决粮食收益低下问题的重要抓手,应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以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在完善农业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改变涉农补贴发放方式,将粮食补贴按面积补贴改为成按粮食产量和销售量补贴,生产和销售越多,获得补贴越多,使粮食种植者真正受益,解决“粮食补贴”变“土地补贴”,经营流转土地的实际粮食种植者拿不到补贴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小规模农户的人力资本价值,提高农民获取非农收入的能力,促进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化。
(二)推广科学化施肥,提升耕地质量。
坚定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大对绿色投入品化肥、农药研发力度,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减量增效、精量播种、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率。在施用氮磷钾基础上,注意科学补给微量元素,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注意改善土壤结构和生物性状。同时,扎紧耕地保护的笼子,土地平整作业时,整治幅度较大田块首先剥离耕层土壤集中,待完成平整后恢复耕层土壤,守牢补充耕地验收关口,强化置换土地的地力培肥,采取有效培肥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三)培养高素质队伍,健全农技体系。
通过政府经费保障和市场化激励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待遇,培养复合型高素质农业技术人才,鼓励更多的高学历、年轻化人才充实到农技推广队伍中来。针对农业产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农业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大力推广深耕、合理密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关键技术,提高科技贡献率。完善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多功能的农业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鼓励农技人员扑下身子经常深入田间地头搞调研、指导、实验,解决技术推广与农业生产“一公里”问题。
(四)依托龙头性企业,增强繁育能力。
支持种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良种繁育能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依托龙头企业自身科研能力,加强与农科院、农业高等院校等育种科研院所的合作,建设更大规模品种研发试验基地和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基地,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在县级建设一定规模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最适宜当地气候、土质的优质粮种,以价格、品质、渠道优势淘汰市场上的杂乱劣质品种,使良种覆盖率逐步达到100%。
基层单位网络安全建设意识亟待提升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审计中发现,基层部分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意识到网络安全对业务正常运转和财务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部分单位的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系统等保备案及测评工作不到位和未将网络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等问题。
为此,审计建议加强交流培训、保障经费预算和强化考核监督,提升基层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一是网信办、公安局、国安办、机要保密局等职能部门加强交流,加大培训力度,督促各单位认真学习《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法律文件,增强网络安全风险意识,从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责任制;二是各单位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性和前瞻性,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结合信息系统的重要性、数据的敏感度等因素安排必要的网络安全经费预算,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提升网络安全技术防护能力;三是管理部门要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网络安全保障综合防控和监督评价体系,定期、不定期抽查单位网络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做好等保测评、应急演练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层反映:“种草式广告”存在三难需引起重视
“种草”,指用户之间将优质商品或服务分享推荐。如今网购盛行,这种来自第三方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体验、使用心得,能够一定程度弥补“不能面对面”的缺憾,丰富潜在购买者的判断依据,对其消费评判和消费选择产生一定的客观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发现该模式存在以下三大监管难题。
一是“种草”行为与商业广告难以区别。“种草”行为本属于自发的、纯粹性的无功利分享行为,商业广告则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但发展过程中,这一形式不再是单纯的自发行为。不少主播、博主或其他网友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分享购物心得、消费体验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向消费者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该种行为披着分享的外衣实质就是商业宣传,是品牌追求销量、平台收割利益的商业运作手段。
二是“种草式广告”难以监管。基于“种草式广告”是商业宣传的一种新形式,且难以与商业广告区别,导致现阶段对“种草式广告”缺乏法律的调整、规制。“种草式广告”的载体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证据的固定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关注,依法为其围上“监管篱笆”,不能再让其野蛮生长。
三是“种草式广告”难防虚假。第三方对商品或服务分享体验、使用心得时,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没用过敢说“亲测有效”,没买过大声吆喝“无限回购”,造型摆拍、构图刻意、文案雷同,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种草经济”产业链。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基层建议:
第一,监管部门应针对“种草式广告”的表现形式、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和措施,给出“种草式广告”的甄别定性标准,明确发布“种草式广告”的显著标记义务。
第二,监管部门应开展常态化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制作发布“种草式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清理虚假广告,净化广告环境,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曝光,向消费者发布警示信息。
第三,网络平台应依《电子商务法》承担对市场主体及商业宣传行为的管理责任,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营销话术,应当有明确标示和醒目提醒。在此基础上,健全广告筛查机制,提升筛查能力,有效拦阻、清除违法违规的“种草式广告”。
第四,消费者要保持理性,回归购物行为本质,防止出现因个人对网红的盲目崇拜产生的非理性购物行为,同时在遇到因“种草”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脱粉和其他积极追责的行为,来倒逼“种草”者严格品控。
基层反映:“简案快办”系统亟需完善
自“简案快办”掌上执法系统启用以来,优势明显,执法办案实现了全程电子化,当事人实现了零次跑,大大简化办案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目前我局已通过该系统查办案件165起,结案136起,但在实际使用该系统中,基层执法人员反映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适用范围较窄。目前“简案快办”仅适用食品领域常见的四大类,57项违法行为,主要涉及《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6部法律法规。在办理未领取三小登记证,健康证过期,经营场所卫生不洁等轻微违法行为案件中,确实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很多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案件并没有纳入该模式办理。
二是操作流程繁琐。1、执法人员在录入案件事实后,需经过办案机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流程,有时等待审批时间较长,影响现场办案的效率;2、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确认、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告知内容确认须经过两次签名,对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来说,都不方便;3、系统设置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件,才能由店里其他人员进行配合调查,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4、送达告知书后,需五个工作日后才会制发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还要继续跟进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三是系统不够完善。目前执法人员通过电脑端案件查询模块能够搜索到案件办理情况,而移动端只能查询案件办理的汇总数据,不能查询具体案件信息,对录入有误的案件更不能进行修改,只能在电脑端进行案件终止操作再重新立案。此情况不利于执法人员回顾纠错,也降低了办案效率,后台更积累了大量无效案件。
为提高办案速度,简化办案流程,充分体现掌上执法系统的“快”、“简”原则,基层建议: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1、增加适用违法事项,比如未办理变更登记、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可以纳入简案快办的范围;2、可增设非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模块,“简案快办”系统也不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可以单独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指导意见书》等,同时可以设置导出纸质文书功能以备必要时使用。
二是简化办案流程。缩减审核人员,简化审核流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案快办”的案件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无需进行负责人审批,不用经过五个工作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完善系统设置。可设置系统自动保存当事人第一次签名,后续需再确认的,自动跳出签名,当事人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增设移动端的案件查询、信息修改等功能模块,方便执法办案。
基层反映:“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行业登记存在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衢江按照上级部门通知暂停新设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对咨询办理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其转为非营业性培训机构,但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顶层设计不够完善。现阶段除“双减”政策以外,各部门仍未出台具体规定,目前,XX省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范围条目中“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语言类培训相关条目”设置为本省不适用;非学科类培训因审批部门未明确,暂停登记,也已暂时设置了本省不适用。但是相关细则未明确,培训机构转型方向过于单一。如XX市衢江区起航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想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但由于目前政策只明确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可转为非营利培训机构,但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作明确,对企业转型发展造成不便。
二是主动变更意愿不强。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需到教育部门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教育部门审批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前期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导致已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主动变更的意愿低,存在抵触心理。以衢江区为例,全区现有在册营利性培训机构26家,截至目前,注销或主动转为非营业性培训机构0家,同时多家营利性培训机构对转为非营利后企业如何运营、是否还可以收取费用等问题存有疑问。
三是部门联动动力不足。校外培训机构转型涉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社等多个部门,“双减”文件第28条规定,“明确部门工作责任”,但基层调研发现仍存在部门间管理边界模糊,个别机构无人主管的局面。如登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该类经营范围主管部门一直未明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存有校外培训等“擦边球”行为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各部门需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有效填补现有监管空白。
二是积极引导转型。对学科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引导其进行转型,对转为非营利培训机构后如何开展经营活动等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
基层反映:《外商投资法》实行以来存在的四大堵点
《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迎来重大变化。新法实施以来,内外资企业规制趋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更为简便、快捷,但部分法律、法规条款与基层登记工作衔接不足,一些外资登记堵点逐步显现。
一、网上变更申报难。《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网上申报系统均已按新法生成章程格式、设置组织机构,但是大多数存量的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变更时,目前仍延续原中外合资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因此无法进行网上变更申报,不符合最多跑一次“移动办,网上办”的理念。企业通过线下办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需跑一次。但是由于线下办理,材料需要企业自行准备,所以企业在咨询、确认材料的过程中难免会多跑1-2次,造成不便捷,影响企业获得感。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外资企业商事登记要求外方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方自然人持护照原件至窗口面签的免于公证、认证。由于国外疫情严重,公证认证和面签两种方式都不可避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外方准备主体资格证明增加了不少难度。国外疫情对国际邮件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部分登记事项自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部分国家间的国际邮件时效延长,给外资企业登记增加了不确定性。
三、自然人独资的公司审查难。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的商事登记中,外国自然人存在多重国籍多份身份证明,也存在新旧护照的护照编码不同的情况。对此,窗口工作人员几乎无法判断其是否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人公司,只能在企业进行商事登记咨询、办理的过程中提醒申请人。
四、投资总额登记无法可依。投资总额定义,出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并且该条例规定了投资总额须记载于企业章程。但自新法实施、旧法废止以来,投资总额的登记依据已经难以寻诸于法律、行政法规。目前,仅1987年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对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数额的关系作出了规定,所以目前基层在办理过程中仍对投资总额进行要求。
因此,基层建议:
一、建议优化网上申报系统,改善用户体验。对于普通企业信息填报,从首次申报的群众角度,通过系统优选推荐、系统提示说明等方式,实现零基础群众无障碍网上申报。同时,对于原中外合资形式依旧保留原组织机构的,可以选择个性化自主选择的方式,由群众在模板库里自主选择符合企业要求的模板框架。
二、升级全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实现来华投资的外方也能通过线上实名认证。实现线上扫脸检测,允许境外投资者及港澳台投资者提供证件,并通过实名认证核实,无需面签,跟内资企业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延续部分疫情期间的登记政策,放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时间要求。
三、加强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信息采集与共享。成立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信息库,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护照的照片等身份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在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中对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形予以警示和限制。
四、明确投资总额登记依据。若投资总额并非登记事项,建议由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中申报即可;若投资总额确为登记事项,建议在《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明确为登记事项,在《公司法》第25条确定是否应由企业章程载明。
基层反映: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品种目录“精准不足”需引起重视
2021年12月7日,XX市启动新冠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同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在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监测目录内的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大类药品,并下架封存。但在执行过程中,北仑区不少零售药店反映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品种目录存在“精准不足”的问题。
一是监测药品目录中存在部分药品不合理情况。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品种目录范围广、种类全,涵盖了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共693种药品。但部分药品虽是抗生素类,却属于外用药品,如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氧氟沙星凝胶等,常外用于眼部,与新冠导致的发烧、咳嗽症状治疗无明显相关。这类药品是群众日常生活种较为常用的外用药,暂停销售后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还有部分抗病毒、抗生素药品有特定适用症,如盐酸伐昔洛韦片适用于治疗带状疱疹,硝呋太尔片适用于替卡韦胶囊(片剂、分散片)、盐酸特比萘芬片适用于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等,也与新冠症状无明显相关。
二是一刀切暂停销售监测目录药品导致部分慢性病患者购药难。销售监测目录中包含不少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药物,如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拉米夫定片、复方牛胎肝提取物片、替比夫定片等肝病类用药,盐酸伐昔洛韦胶囊、为利托那韦片、奈韦拉平胶囊等艾滋病用药,异烟肼片、利福喷丁胶囊等抗结核药物。这些药物获取现多以医院处方、药店外配的形式为主。鉴于肝病、艾滋病的特殊性,突然停药可能会造成病毒复发,对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如果一旦禁售会给患者带来健康风险。药品停售后,不少慢性病患者反映购药困难,要求开放此类药品销售。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完善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品种目录。对监测目录的693种药品进行重新梳理整合,对于一些治疗特定病、慢性疾病且适应症与新冠症状不相符的药品调整出监测药品目录,确保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品种目录发挥好精准防控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保证群众合理用药的需求。
二是精准施策,对于医院明确诊断的慢性病患者开放特定药品销售。慢性病患者可以凭借过往病历、诊断证明及医院盖章的外配处方购买相应药品,所购药品应与所患慢性病所需治疗药物一致。零售药店严格按照医院处方查看、核对疾病诊断,销售药品。同时做好慢性病患者信息登记,建立专人档案,所有购买此类药品的人员上报省药监局“零售药店常态化监测警戒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从而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患者能够持续合理给药。
基层反映:当前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主城区人口越来越多,小区以及物业公司也越来越多,而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矛盾纠纷频发,已成为影响城市化发展质量、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探索建立物业服务新机制,切实维护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是小区物业走上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专业高素质人员的配备
一般的小区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就能够应答,现在人们更多的偏向于高级住宅区的寻求,目前专业人员显明不足,能够在日常杂务中起到管理作用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在面对于现代科技智能运用以及引入技术的小区,一些管理人员严重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他们面对于呈现的问题常常“有心无力”。如:使用电脑系统,擅长公关,掌握多语言等,这些都是对于专业人员配备上的要求。
(二)业主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物业管理主要是针对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于每个业主的直接联系不太紧密,且涉及业主人数较多,所以,普遍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从而业主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大多数怀有“搭便车”心理,导致许多小区不能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缺乏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的监督和沟通,这也是目前一些小区仍然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物业管理中设施、安全、环境等问题
主要现象有:房屋质量差,小区开发时与入住后环境差异大,许多内容与宣扬时候不相符。房屋呈现大面积的漏水、开裂等问题,没有按承诺书安装设施等。业主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容易把责任主体强加在物业身上,各种不满以及情绪上来时,最多见以不缴纳物业费为主要表现。大多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意识里的物业不过是替小区打扫卫生,做绿化,保证一些最基本的通行安全,维修小区公共装备等,认为这些都是低本钱的服务运作,触及不到物业费高收取。因此在物业管理费缴纳问题上呈现的事情也就较多,使管理企业无形中增添了收费难问题。
(四)有关公用事业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推扯维修责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服务企业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行使维修、管理义务时,不可避免地与以配套设施设备为提供产品及服务载体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交叉或冲突。为此,双方各执一词,推卸各自应尽的维修义务如:屡见的自来水管、电线泄漏而产生的维修扯皮问题。这不仅给业主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而且也造成了水、热等资源的白白浪费。
二、对策建议
(一)科技的运用管理
在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现代科技的普及上,为物业管理增添科技化装备,已经成为一种高效的需求。加大对各类工作人员的培训,这样物业就能够随时随地的检查以及监督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系统都能把问题及时、准确的记录下来,给物业提供参考,使物业能依据相应情况及时制订解决措施。
(二)加大重视力度
提高认识,把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到城市管理的重要位置。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规范和完善。
(三)引入专业化以及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专业化是指物业管理针对于小区具体问题采用专业解决方案,减少矛盾以及纠纷的产生。例如:一是注重小区卫生的洁净与美化;二是加强安保人员在巡逻方面的专业培训;三是小区的设施按期请专业公司进行检查以及保护,及时修理问题装备,延长装备使用年限,减少物业支出。
(四)建立相关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应明确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责、权、利关系。同时,作为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大对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物业管理中的统一步调;加大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督查力度,促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
(五)积极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
选出水平比较高,对物业管理有着一定认知的业主委员会,并引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由业主委员会代业主行使各项权利。在物业纠纷中,业主是弱势群体,只有帮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让其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管理自己居住的“家园”,才能切实保护业主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
基层反映: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应用存在“三难”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随着“互联网+政务”的进一步发展,“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落实,电子化证照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相比纸质证照,电子证照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纸质材料使用,同时还可以有效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多次调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发布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都确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地位,市场监管又在电子许可证方面做出了创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存在三大难题,以富阳局为例作简单分析。
一、困难和问题
难以摆脱纸质依赖。目前,市场监管局已实现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登记证。其中营业执照则采取了电子和传统纸质并存,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模式,然后在实际窗口工作中,富阳区并未发现有任何申请者只申请电子营业执照,体现群众依旧对纸质营业执照报以巨大热情。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登记证采取全面取代传统纸质许可证的做法,从发放电子许可证之日起不再发放纸质许可证。在窗口实际办件中,许多群众因为年纪、学历等现实困难,表示难以接受纯电子许可证形式,要求开通纸质救济途径,可见电子证照广泛应用从观念上还是存在不小的阻碍。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有一徐女士,在办理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下载电子许可证,但徐女士61岁高龄平时根本不用智能手机,无法下载,在窗口表示,改革应该是给我们老百姓谋福利,而不是抛弃我这种老年人。
难以进行线下互认。目前,虽然电子营业执照已在全国推广应用,但涉及线下跨部门业务时,却存在实际互认难题。之前办跨部门业务时,法定材料清单一般会包括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材料存档,但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就使该项材料处于一个尴尬的空缺。如若不收,违反该部门的窗口登记法律法规;如若收取,电子营业执照又形同虚设,可见电子证照广泛应用从线下实际操作还是存在不小的阻碍。有一俞先生在前往富阳某银行办理开户时,拿出手机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并没有得到银行的认可,要求他必须出示纸质营业执照原件,这让俞先生重新跑回家中拿取,给群众的办事带来了实际困难,造成了“跑多次”。
难以实现数据互通。政府各部门之间,由于XX省所有政府办事事项基本都在XX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而政务服务网已经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使用,且富阳区已通过杭州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的信息共享。但面临跨省、跨市的情况,窗口无法在系统中提取到该营业执照,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操作难题。且线上电子印章应在实际应用中与电子营业执照相匹配,可以实现线上互认,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却选择将电子印章打印为纸质材料,失去了电子印章的实际效用。并且电子营业执照的线上数据存在延期问题,张先生在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第二天前去其他部门办理业务,重新下载了电子营业执照,却发现线上数据没有发生更迭,最后依旧是前来市场监管局窗口拉取变更证明后实现了业务办理。
二、相关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数字化概念。在行政中心、地铁站台、公交站牌等人流量大的区域投放电子证照的科普与示例;制作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小视频,声影同步指导应用;电视台、日报等媒体进行正面引导推广报道。逐步形成大众从观念上接受电子证照应用,达成想用、会用、能用的良好氛围。同时保留纸质证照过渡期,给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人群一定适应期限和救济渠道,减轻部分群众的时代失去感。
加快出台法规,打破纸质证照局限。群众的实际应用必然要以各个部门的实际收取材料规范为准绳,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纸质证照的“死规定”束缚了窗口材料收取清单的商定,需要一个自上而下整体全面的窗口登记法律法规对电子证照认可的更新迭代,给一线窗口工作定心、定法、定责的积极导向。
加强数据互通,数字赋能线上互认。实现全国无障碍电子证照互通,必然要打通全国营业执照的在线查询、电子确认、防伪防盗等一系列数据工作,需要强大的数字后台支撑和技术支持。且必须实现数据更迭的高效、高速、高质,实时调取、实时更新。
基层反映:放心消费“后评价”系统操作存在三大问题亟需解决
为深入推进落实“放心消费在XX”行动,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畅通消费。近期,我局开展放心消费后评价工作,对已创建及新纳入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进行现场评分。基层在实际开展放心消费“后评价”任务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建档信息存在滞后性。以放心消费“后评价”任务为例,因任务下发时间早于各基层所市场主体建档和维护工作时间,导致放心消费“后评价”任务中的市场主体无法获取最新的建档信息,无法准确的将市场主体对应至相应片区和执法人员。若基层进行建档维护,那在此之前的任务对应的片区和执法人员均不能自动调整至最新的建档信息,存在滞后性,不利于任务的准确指派下发。
二是各功能存在缺失性。放心消费“后评价”任务涉及市场主体较多,但缺少合理的显示、分类和导航功能,片区干部无法快速定位目标任务主体。一是无法快速了解片区内放心工厂、无理由退货和一般放心消费单位的任务总量,导致无法携带准确数量的承诺书与标识。二是任务涉及的市场主体的排列较为混乱,无法直观展示某一商圈附近放心消费单位“后评价”任务的数量,导致同一商圈很难一次性完成,极易遗漏。三是两名执法干部签字时,一方已签字完成,另一方需要在杂乱的排列中寻找待签字任务主体,缺少导航功能指引干部快速查找目标任务主体。
三是提交机制存在重置性。各基层所需要通过筛选“所属部门”和“后评价检查”等条件筛选出通过本年度后评价的放心消费单位,提交纳入下一年年度培育库中,但每提交一家,之前筛选的条件都会被重置,使得系统操作人员每次都要重新筛选条件才能找到本所的“后评价”单位,导致大量重复劳动“事倍功半”。
本次放心消费“后评价”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所数字化应用系统,其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针对目前系统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层建议:
一是完善PC端市场监管数字应用系统中任务抓取建档信息的机制,确保最新的市场主体的建档维护信息能够反映到任务中,实现维护与更新同步。
二是完善移动端市场监管数字化应用系统中任务显示、分类和导航等相应功能,让执法人员能够快速了解对应片区“后评价”任务中放心消费单位的类型、数量等属性,更快的定位需要操作的任务主体,以便捷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是完善放心消费智慧监管平台“后评价”提交机制,使得系统操作人员能够固定住筛选条件进行“后评价”任务的提交入库工作,减少基层无意义的重复劳动。
基层反映:共享充电宝行业存在三大问题亟须解决
随着5G商用的稳步推进,消费者对随时随地的充电需求愈发旺盛,共享充电宝行业进入高光时刻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是经营者管理混乱。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将精力放在了忙于扩充上,对充电宝本身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未投入更多精力,导致充电慢、服务差等;另一方面共享充电的行业规范不到位,企业的法律和服务意识淡薄,自认为标出了所谓的注意事项、免责条款就可以抽身事外,坐等收钱。同时,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和设备所置商户之间责任划分不清相互推诿,商场断电、归还不上的设备及服务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消费者维权困难。小小充电宝借起来容易,还起来却让人心急:“明明还上了还一直在扣费,充电宝公司要求自证是他们的问题”,“联系客服一直无人处理,只好打12345了”,“开始忘了归还,后来还上发现被扣了100元,都超出该充电宝价格了”,“联系客服处理,客服却说我们勾选了免责条款,责任都写得很清楚,诉至工商他们也有理”。虽提供客服电话、小程序等渠道,但一旦联系反映问题,客服敷衍了事甚至多日无人应答。乱扣费、多扣费,断电无人处理,霸王条款,充电宝归还不上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管理者监管空白。现阶段共享充电宝企业通常采用的是与渠道商或代理合作来进行网点铺设,网点提供场地、供电获取入场费、分销费;共享充电宝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和服务等。类似哈啰、青桔、怪兽、街电等共享消费品牌经营企业其住所并非在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辖区充电宝网点出现的问题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如一旦出现未明码标价等问题,无法及时对接经营者给予整改。
针对共享充电宝行业出现的上述问题,基层建议:
一是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对于共享充电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其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有明确表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共享充电宝经营者理应在约定期限内或者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内解决问题,而不是等着消费者屡次催促,故意拖延。对于不解决纠纷的充电服务企业,消费者可以现场拍照取证、微信截图留存,通过反馈到消费者投诉热线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随着5G技术时代的到来,电子终端耗电量增大,充电续航需求进一步激发,共享充电行业从爆发、沉淀等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如今已经到了应该规范发展的时期。该行业商家应顺应行业和时代发展,对充电服务进行价值赋能,对价格、质量、服务、售后进行持续探索改造提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该行业进行全面监测系统整治,通过行业整顿、对相关负责人约谈、签订责任书、法律普及指导、畅通平台上商户不处理则转工商投诉等方式提升企业意识维护市场秩序。
基层反映:关于“双减”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登工作存在三大问题亟待重视
今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9月份,XX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2021年年底前,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必须全部统一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转登工作实际操作中,发现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立法滞后,设置前置许可缺少法律依据。根据《指引》,原从事纯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如选择从事其他非学科类培训的,需凭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注销文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和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相关材料,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因此,申请人需分别向对应部门进行申请,如体育类培训向体育部门申请、科技类培训向科技部门申请、文化艺术类培训向文广旅游部门申请等,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该操作流程实际上是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前擅自设立前置许可,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
二是登记涉及多部门业务,部门之间衔接不畅。转登工作本质上是学科类教育机构在教育部门登记的变更和退出,再转移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重新登记或注销,涉及到至少两个部门的准入或退出行政审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将原先三个部门分别登记的事项整合成一件事进行跨部门审批登记。但是由于跨部门登记的流程、登记的准则不一致,造成了登记的不通畅。如“营转非”实施过程中,教育办学许可证上举办者为1人,但是民政自然人举办者至少2个,会出现部门要求不一致等情况,需要部门间加强沟通和协调,尽快出台相关登记准则。
三是部分培训业务界限不清,影响转登工作顺利完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进行了明确,但仍有部分培训业务界限不清,较难鉴定。如针对少儿的“语言能力培训”被鉴定为非学科类,而“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则为学科类,两者之间的界限较难鉴定,给登记部门转登操作及事中事后监管带来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立法,做好法制保障。近年来“证照分离”改革深入推进,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因此,在办理非学科类培训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前设置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现行制度体系下于法无据,需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将转登工作纳入进法制框架。另外,学科类变更为非学科类营业执照,主体名称、经营项目等登记项目均需要进行变更,需要针对该类登记项目出台规范的分类和表述。
二是加强对接,实现政策互通。利用专窗设立、各部门人员进驻实现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业务指导,对审批人员加强培训,尽快熟悉转登所涉相关规定;加强宣传和引导,制定转登指引、流程图、线路图等向公众进行明示。
三是出台标准,形成规范指引。建议尽快出台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鉴定标准,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不仅有利于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类目,同时也有利于相关登记、监管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和实现高效监管。
基层反映:关于巩固居民楼道内堆放杂物治理成果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创城工作持续深入的开展,在社区、物业、志愿者的多方努力下,居民楼道和管道井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等现象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部分老旧小区仍存在治理成果巩固不理想的问题。此类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
一、关于巩固居民楼道内堆放杂物治理成果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需进一步提升。居民虽能注意平时用火用电安全,但是对于楼道内堆放杂物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重视程度较低,没有充分意识到发生地震、火灾等特殊情况时,安全出口堵塞产生的严重后果。
二是社区老年人居多,老年人的一些生活习惯不容易改变,过去各家都有院子用来储存杂物,住进楼房后,杂物多了却舍不得扔掉,就随手放在楼道里。尽管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老人们会把东西收进屋中,但过段时间又会一点一点拿出来,造成了治理成果出现反复的现象。
三是社区没有执法权,能做的有限,只能劝导。在集中清理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往往张贴清理通知并挨家挨户沟通,但如果居民不愿意收回去或者扔掉,社区不能直接把东西拿走,只能反复沟通,反复清理,楼道杂物治理出现“屡治屡现”的问题。
二、主要建议及对策
一是深化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强化宣传。广泛发动物业、业委会和社区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居民群、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载体,引导市民群众弘扬文明风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居民小区管理。
二是整合多方资源。联合物业、志愿者加强成果巩固,督促物业做好对楼道的监督清理,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形成清理整治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广大业主形成自觉维护楼道整洁的良好习惯,参与到楼道的治理工作。
三是严格约束管理。对于楼道堆放杂物现象,相关执法部门需要“沉下去”,真正实现和社区的“无缝对接”。针对屡教不改的业主,社区和物业也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移交消防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严惩,使业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用法治手段治理楼道杂物,起到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
基层反映:广大农民对“中国农民丰收节”有三方面期待
在中国,秋分是二十四节气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节气,也是农民最重视的节气之一。国务院把每年的秋分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为秋分这个重要节气赋予了新的深刻含义。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注定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特殊年份,农民对今年的丰收节也有着不同以往的殷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