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汇编

2024-02-07 23:18:22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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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xx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周边县区对本县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预案指导xx县突发事件防御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大面积电网停电和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等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相应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保障在前,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专家,以及军队、预备役和民兵,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水平。推广运用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设备,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等。

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拟订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县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拟订,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县部门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订,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内部应对工作。预案经基层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行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县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机制,并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见附件1,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一主任由县委书记兼任,主任由县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专职副书记和常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的县领导及县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指挥性质严重、损失重大、影响范围广或超出县级相应专项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

将我县现有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等作为县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构,其名称、牵头单位及运行机制保持不变。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有关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继续保留。各专项工作协调机构各自统筹本领域有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县应急委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信息互通、沟通会商、协同工作等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县应急委下设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见附件2),负责本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未明确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行业县领导牵头(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或实际情况指定),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县领导工作的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行业突发事件防御和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本行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完成县应急委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明确,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县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的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综合协调组。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提供指挥处置决策参考;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总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形成指挥处置合力;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主责部门牵头,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指挥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村农业局及事发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调查、卫生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应急专家组:由县主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选派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突发事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6)新闻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客观公布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加强舆情监测与控制。

(7)人员疏导组:由事发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乡镇政府牵头,主要职责是为指挥部运作提供开设场所、设施设备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保障。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保障组: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

(11)气象水文组: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提供现场应急处置所需要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12)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交通运力,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13)调查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负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乡镇政府牵头,应急管理、民政、司法等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5)特种应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应急管理局,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委工作部署;负责衔接和督促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应急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县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负责编制修订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开展级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督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控、治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总结分析全年度行业突发事件防御和应对工作。

政府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值班室、有关部门值班室构成应急值守工作机构。

应急值守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核实、传递、通报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乡镇对照级应急值守工作机构成立应急值守工作机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和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与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值班值守、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开展本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先期处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强化行业(部门)间的协同能力,整合相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各行业部门加强推进对本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做好各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及防范化解、监测预警和日常防治工作,全力做好防范、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1)提高应急基础条件。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求,充分考虑土地、人口、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基础设施、应急避护场所,实现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条件。

(2)提高应急基础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以生命安全为根本的风险隐患防控体系。定期开展以乡镇为单位、以村(社区)为单元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对易引发威胁生命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受威胁人员要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及基础信息数据库,有针对性制订具体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能力。

(3)健全应急评估和会商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体系,针对事故灾害发生规律、季节特点等,定期组织召开由应急管理、气象、公安、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预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定期评估本级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情况、人员救援技能水平、应急指挥水平并联合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和建议,科学有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整合监测信息资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针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完善监测网络,指定专人或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监测风险隐患点,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基础信息数据库,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各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定期组织召开预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联合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相应防范措施,科学有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等领域行业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依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乡镇政府。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报纸、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公开播送、逐户通知,与电信运营商及相关企业开展短信、微信定向预警信息推送应用,实现重点区域预警信息精准发布,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过卫星电话、户外公共广播系统、高音喇叭和铜锣、手摇报警器、手持扩音器和口哨等方式打通镇村预警预报“最后一公里”。

乡镇、村居(社区)建立预警预报信息接收传达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预警预报有人接收、有人传达。乡镇、村居接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后,要迅速通过广播或敲铜锣、手摇报警器、上门敲门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到危险区域相关人员。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3.2.3.1级预警响应

可预测突发事件的级预警发布后,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相关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会商研判,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5)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行业部门可视情况派遣工作组到相关地区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防范措施、应对工作准备等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级预警响应

可预测突发事件的级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县有关部门除采取3.2.3.1规定的响应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相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会商研判,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县有关部门(单位)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行业部门派遣工作组到相关地区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防范措施、应对工作准备等工作;

(4)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和所需应急物资,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视情况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

(7)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3级、级预警响应

可预测突发事件的级、级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有关部门除采取3.2.3.2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会商研判,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避险人员。疏散指令下达后,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村居干部要通过高音喇叭广播、敲铜锣、手摇警报器、上门敲门等方式,通知需转移群众按规定时间和预定路线,迅速转移到紧急避险点。挂钩联系户的村干部负责挨家挨户帮助重点户全部转移到紧急避险点。挂钩联系村的乡镇干部负责清点需转移群众人数,发现有未及时安全转移的群众,要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果断进行转移,确保全员安全。险情没有解除前,实行“三个一”措施,即加一把锁、贴一张封条、设一道警戒线,并采取人盯人、户盯户的措施,防止转移群众倒流;

(3)县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专业人员及专业抢险装备按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前置到重点防护区;

(4)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关闭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急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值班室、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值班室或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主管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应及时将信息转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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