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内容。
(二)重大决策事项。
1.有关林业系统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3.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党费的支出;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基层单位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围绕党组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传达学习有关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研究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4、听取各分管领导召集召开的风险研判会研判结论,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
5、讨论通过重点工作方案、重要审批事项和涉及全局的计划、规划,以及财务等事项。
6、讨论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通过本局制定的重要文件。
8、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缓急程度,经局长批准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三、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参加,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四、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办会由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议题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六、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七、会议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谨、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从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林草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
1、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2、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
4、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5、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由局“一把手”提名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人选。有关“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时,由分管领导或具体科室负责人提交讨论方案,交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时,“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由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党办要对整个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三、末位表态程序
1、会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审批使用等事项时,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
2、充分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副职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4、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方式、会议决策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
四、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1、确定班子成员分工后,报市组织、纪检部门备案,除人事和职务变动,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分工。
2、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3、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接受市纪委的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求、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带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种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种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6、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种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品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3、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
招投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制度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机关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考勤管理。
第三条根据考勤工作需要,办公室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勤规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上班时间:
夏令时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注:如遇国家调整上下班时间则相应调整。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考勤机制,工作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实行刷脸考勤登记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作为考勤的依据。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公休假等类型。
第六条出勤签到时间以工作作息时间为准。上班超过10分钟签到的,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签到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未签退下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及时签到签退的,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告知有关领导。
第七条坚持专人定期检查与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制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每周定期督促检查考勤登记的落实情况,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要做到人员去向明确。
第八条每个月为一个考勤期,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考勤结果由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办公室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情况上报备案,考勤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三、请销假规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要填写请假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表报财务科留存。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病假、事假,要填写请假表,其中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要有县、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财务科备案,交由局长、副局长批准。长期病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标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假期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假期向局长请假。各科负责人、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办公室设立考勤本,做好考勤登记。
四、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为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日常行为。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本单位良好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是指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在仪表、业务、交际、语言等方留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持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工作期间应穿着做到干净整活,做到举止端庄,仪表大方、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第四条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请(休)假要求提前一天办理准假手续。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离岗保持手机畅通。
第五条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语言文明,使用普通话。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
第六条工作期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看电影小说、玩电脑游戏。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妨碍、干扰他人办公。工作时间不轧堆聊天、不看闲书,不睡觉。
第七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失职、不扯皮、不推诿、不越权,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第八条工作精益求购,认真执行纪律法规,熟悉办事程序,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
第九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不传播小道消息等。
第十条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按时办公。下班时检查饮水机、电灯、空调、电脑,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一条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遵守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要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用油。
第十三条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要自觉清理,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严禁在办公及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四条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第十五条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第十六条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
第十七条出入公共场所注意形象,遵守公德。驾驶人员遵守交规,服从指挥,注意安全,文明行车。
财务管理制度
l、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及制度。
2、加强经费管理,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建账,并将账目情况于每月初报请分管局长审阅。
3、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实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各种票据核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否则财务人员不可报销。
4、因公借用现金时,要填写借款单,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批后领取现金,公务结束后结清借款。
5、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参会等公务性活动,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要求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没有统一安排的,每人每天补助费180元。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单位确因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用餐费。
第二条:开支标准
1、用餐标准。一般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局食堂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为家常菜,不安排香烟和高档酒水。
2、控制陪餐人员。一般应谁主管谁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坚持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2、用餐安排由接待科室请示分管领导后向办公室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办公室及时向接待对象索要派出单位公函并填写《公务接待单》、《用餐清单》、《采购食材清单》(简称“三单”)。
4、公务接待完毕,办公室及时将“三单”经办公室主任、管理员、厨师、陪餐人员签字后,报局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第四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五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使用公开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起执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林业和草原局各科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局长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科室负责人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单位,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表:
级别
省外
省内
标准
市州
县
科级
500元
400元
300元
普通套间或商务间
股级及
其余人员
350元
300元
200元
标准间或单间
(二)主要领导住普通套间,中层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三)对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住宿费限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适当上浮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100元。对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伙食补助费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XX市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和乡村之间工作人员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情发放。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XX市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工作人员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封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超标准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