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与此同时,《决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方略落实到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好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的经济支柱。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要求我们切实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历史也是不断与腐败和低效做斗争的历史。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是从上世纪XX年代“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的,其间经历了承包制改革,到上世纪XX年代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革,进入新世纪,又先后推进了公司化改革和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改革,当前正进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新阶段。这是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曲折坎坷之路。可以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层层推进的。在这一进程中,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的行政垄断一定程度催生了行政权力租金,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也成为重要的设租寻租场所,这不仅导致了国有企业寻租和腐败的蔓延,还使得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低效率。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堵塞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漏洞,防范寻租和腐败,减少甚至杜绝低效无效经营行为对国有企业竞争力造成的伤害,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发展的新机制。在改革之初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未能有效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加之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党内监督软约束,监督深度和力度严重不足,监督体系作用发挥有限。国有企业滥用权力和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其运行效率也十分低下。一些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缺乏资产运行闭环管理,缺失结果评价和投资经营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腐败问题常发不断;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安于现状,或是大而不强不优,或是强而不大不优,改革发展动力严重不足,未能有效发挥国有企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因此,围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目标,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我们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二、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更加规范有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在国有企业没有例外,党的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联系紧密,党内监督亦如此。加强党内监督是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系重要特征。党内监督已经成为推动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完善的主导力量,有效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权力运行,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监督保障。
这期间,党中央先后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制度,党内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督力量和监督力度都得到了大幅度加强。例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监督工作。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党组)的监督,是全面监督。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则要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是专责监督。此外,党内监督体系还包括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党内监督既包含了对上级对下级的组织监督,也包含了同级相互监督和下级对上级的民主监督。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涵盖监督对象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遵规守纪、选人用人、廉洁自律、责任担当等方方面面,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治和预防腐败,推动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也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的职责要求和监督内容。强调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制度执行、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工作更加规范、纪法衔接更加顺畅,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层层深入,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司职专责监督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了一批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和腐败问题,有的还移送司法处理,震慑作用十分明显。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baoku1893年前三季度,中管企业党纪政务处分XXXX人次,一些中央企业集团纪检监察机构还与地方纪委监委建立协同执纪执法机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可见,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内监督更加明确规范,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都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对规范国有企业权力运用和落实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也在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不仅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更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的监督。深化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党中央对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决贯彻执行。从监督机制完善的角度看,通过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引入非公资本,特别是职工持股,在资本层面形成国有企业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发挥物质利益原则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出资人对企业的监督动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推进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和内控机制建设。使国有企业进一步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也有利于激发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发挥的原生动力。
与此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完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进骨干员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这从强化监督角度看,是“堵与疏”的结合,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业务骨干建立正常的利益获取机制,党内监督应该支持和保护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作用发挥,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和堵住腐败获利的漏洞,疏通以企业发展为前提的正当利益获取机制。使杜绝贪腐,勇于创新,担当作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成为管理团队、骨干人员以及利益相关方的群体意识,并不断得以强化。这样,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有利于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形成不想腐的制度基础。
因此,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把严格监督与信任激励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夯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促进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有利于保障现代企业制度稳健运行
我们必须看到,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混就灵。现实中,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体系,但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力,其运行机制没有大的变化,腐败和低效问题并不鲜见。因此,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需要党内监督发挥监督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对制度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制转换。只有党内监督坚强有力,才能使得现代企业制度约束刚性更强,其运行机制作用才能更加有效。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主导作用的发挥,也决不能撇开企业发展的基本经济规律。党内监督要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实现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对企业治理效能的有效转化,从而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党内监督要充分尊重企业运行的基本市场规律,尊重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要利用好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制约体系、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运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从而使党内监督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切实发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监督主导作用。
这样,党内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实现有机结合,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带动企业找问题、查漏洞,完善制度、促进改革、推动工作,让党内监督的影响力深入国有企业运行的各个方面,使党内监督成为保障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稳健运行、促进国有企业完善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国有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创造良好的监督治理环境。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化解境外业务风险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长期任务与艰巨挑战。充分发挥党组织全面监督作用、增强企业各监督主体合力、不断提升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水平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背景及其意义进行了分析,从加强统一领导、抓好“四个协同”、处理好“四个关系”等方面提出了“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的一些初步思考,希望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一、“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背景与意义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国家队、主力军作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境外业务重大风险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长期任务与艰巨挑战。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中积极探索境外业务监督模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境外业务监管失位缺位现象仍然存在,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有的忽视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党组织日常监督与保证促进作用发挥不力;有的监督主体“五龙治水”各自为政,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严重,监督成本居高不下,境外单位不堪重负;有的简单照抄照搬国内或境外监督模式,违背内外有别原则,制度机制上缺乏创新,导致水土不服;有的监督工作缺乏严肃性、专业性与规范性,监督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监督能力水平不适应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监督质量效果不理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运用监督力量,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国际化经营特点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协同效应与监督合力,实现从有形监督到有效监督的根本转变,对于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境外业务监管有机结合有效融合,有利于落实和强化“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政治监督功能,通过党组织全面监督引领和促进企业内控监督,加强对境外单位主要业务、重要环节和关键少数的监督,规范境外业务权力运行,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全面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在境外单位落实落地。
促进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大监督体系构建涉及治理架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及运行机制调整等方面,是企业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控环境的重要基础。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运行环境,“走出去”国有企业必须从理念转换、体系再造、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等方面入手,加强监督体系重构整合,将同质化的职能拉通管理,尽可能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通过现有职能的有效整合,围绕境外业务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及管理短板,倒逼国企改革,优化内控环境,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境外业务监管体系,不断探索和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制度体系,推进“走出去”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大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提高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水平防范境外业务重大风险的需要。
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是境外业务监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现。近年来,全球动荡源与风险点显著增多且不断叠加,“黑天鹅”与“灰犀牛”事件频发,外部不确定性明显加大,境外业务风险管理形势极为严峻。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境外业务监管特点的大监督体系,通过各监督主体的协同联动与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全面监督,有利于及时和充分识别境外业务主要风险,推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完善,促进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并通过建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境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党组织在大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这是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及经营主体无法替代的。党组织不仅是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的领导核心,也是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党组织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境外业务监管统筹谋划,提高监督工作的政治性与权威性,以大监督合力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走出去”国有企业可设立党委统一领导、各监督主体参加的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围绕建立与境外业务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大监督体系目标,统筹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完善协同监督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推动构建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专责监督为核心、职能监督为主线、业务监督为基础、各监督主体有机融合的大监督格局,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三、抓好“四个协同”,确保“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根据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应在监督计划制定、监督资源配置、监督成果共享、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抓好协同,建立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协同检查、闭环管理的企业大监督体系运行机制并持续完善,保证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转。
监督计划制定。
根据风险导向及重要性原则,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各监督主体的专项或职能监督计划进行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与靶向思维,突出监督检查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联检联查,避免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的多头检查与重复检查。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对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保证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监督资源配置。
为优化内部监督配置,在公司治理体系及大监督体系构建过程中,可统筹考虑纪检、巡察、审计等专职监督机构的设立与专业力量的配备,提高内部监督资源的互补性,减少监督力量的重复与同质化配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整合巡视巡察、审计、纪检等专职监督力量以及党群、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内控、法律合规、绩效管理等职能监督力量开展联合检查,发挥各监督主体专业优势,拓展监督检查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协同监督能力水平。
监督成果共享。
加强监督信息互通与共享,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问题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各监督主体监督成果的相互支持与相互印证作用,规范监督检查尺度标准,统筹协调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及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中的综合运用。通过协同联动,实现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纪检监督震慑作用以及审计监督、鉴定、咨询作用的集成叠加,发挥大监督体系在完善制度体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增值作用,实现从“问题发现者”到“问题解决者”的转变、从“看门人”到“企业风险保卫者”的转变。
问题线索处置。
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覆盖各监督主体的问题线索报送与集中管理制度、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集中会商机制、问题线索处置与责任追究定期督办机制,加强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对一般性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处置意见进行集中会商,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督办。
四、处理好“四个关系”,提高“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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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1225:关于国企党建工作理论文章汇编(5篇)(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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