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3: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0篇学校通用

2024-02-07 22:30:36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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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安全、和谐、文明校园,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周日XX:XX至周五XX:XX期间,未成年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成年学生上课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中午放学和下午放学凭胸卡进出校门。

第二条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入校门手续。出入校门时必须主动出示胸卡,自觉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走读生在每日X:XX之前凭胸卡进入校门,下午下课后凭胸卡离开学校。周一至周五中午放学后,学校附近走读生可以正常离校回家就餐,其余走读生原则上中午不得外出就餐。

第四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留校学生凭胸卡进出校门,晚八点前必须返回学校。

第五条对人、证不符的,相关管理人员有权扣留当事人证件和控制当事人。

第六条对违规出入校门、不配合门卫以及其它管理人员管理而发生的一切纠纷,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严禁私自涂改、伪造“出门条”和其他相关证件,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 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

(二) 院、系学生会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班委会委员。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四)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五) 院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 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 有良好的学习成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在班级前XX%。

(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校园活动。

(五) 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办事公正,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六) 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情为同学服务,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工作踏实,能起到模范作用。

(七) 有较强的团结精神,善于将广大同学团结凝聚在一起,善于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

(八) 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工作中积极出谋划策,在学习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九) 有健康的身心体魄,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主动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十) 有较强的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院团委、系团总支的所有成员和团支部的所有委员必须是共青团员;院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各系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成员、各班班长原则上是共青团员。

第三章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生干部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组织机构图如下所示。

(一)院团委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宿舍管理委员会以及院学生艺术团,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院团委直接负责管理。

(二)系团总支学生会,在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指导下由系团总支具体负责管理,系学生会同时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

(三)班级、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管理。

第九条学生干部组织的内设机构规定

(一)院团委、系团总支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

(二)院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督察部、校卫队、心理部、宣传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三)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基础培训部、信息技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四)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数据部、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五)院广播站下设技术部、播音部、编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六)院学生艺术团下设声乐部、舞蹈部、主持部、表演部、器乐部、文秘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七)系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督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第十条学生干部组织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精简、锻炼培养、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 院团委、系团总支,一般设书记X人(教师),副书记X人(其中X人必须为学生);下属各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二) 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四) 系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五) 班团干部分为团支部委员和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为X-X人,分别为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班委会委员原则上包括班长、副班长、安全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劳动委员、心理委员、纪律委员、安全委员,各班视具体情况设置。

(六) 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系部如需调整、增加岗位指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写出申请说明,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增设。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选拨与任用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团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

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学生干部退学、休学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因其他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招聘等形式产生,但须提交有说服力的报告,经过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任命。

第十三条各级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各级团组织确定,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由院团委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由系团总支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岗位人数由班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院、系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院团委负责,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系团总支负责。

第十五条院、系学生干部组织纳新,按照个人报名、竞争上岗、组织筛选、确定人员的程序进行,保证新成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可连选连任。班级学生干部换届时间由班主任自行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院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为每年6月15日前。

第十七条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公布学生干部岗位、岗位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

(二)公开报名。根据公告要求,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组织学生申报岗位。

(三) 资格审查。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学生干部竞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参与竞选。

(四)组织考察。由各级团学组织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进行面试、谈话,并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五) 竞岗演说。召开各级团代会(团员大会)、学代会(学生大会),进行竞岗演说和投票选举。

(六) 确定人选。各级团组织根据竞岗投票结果,召开各级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七) 公示任职。人选确定后,由各级团组织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任职,试用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

(一) 须满足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所有条款。

(二)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其中竞选院系团组织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院社联主席、院宿管会主席、院艺术团团长、院广播站站长正副职者须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X年。

(三) 原则上本学年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四) 本学年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等级至少为良好,竞争部长以上级别干部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

备注:第X年X月至次年X月可计为X年。

第十九条班团干部选拔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团支部全体成员,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结果须报系团总支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系团总支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系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 学生副书记的选拔对象为系团总支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系团总支上一届全体干事。

(三) 选拔结果须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系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系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 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对象为系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系学生会上一届全体干事。

(三) 选拔结果须报系党总支、系团总支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院团委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系团总支参与。

(一) 学生副书记的选拔对象为院团委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各系团总支新一届学生副书记。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团委上一届全体成员、各系团总支新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三条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系团总支参与。

(一) 主席团主席、专职副主席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各系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全体成员,新一届各系学生会主席需兼任院学生会副主席。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全体成员、各系学生会新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三) 校卫队、心理部、督察部等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主要干部选拔对象由院学生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

(一) 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一届全体成员。

(三) 选拔结果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院级所有学生干部的竞选,各系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参加,如竞岗成功,可继续兼任各系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如竞选院、系团组织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社联主席、副主席,院宿管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未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一年,须相应院、系团组织审批后方可。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在自愿基础上实行干部聘任制,由各级团组织按学年向学生干部颁发聘书。

第二十八条院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院团委发文公告;系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系团总支发文公告,并抄送院团委。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生干部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取消本学期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领导、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 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 评优或实习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八)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广泛团结关心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活动。

(五) 坚决执行学生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例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 积极响应学校各项决策,对广大同学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七) 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八)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培养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院级团组织负责对院级学生干部和系级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各系团总支负责对系级学生干部和班团干部进行培训,原则上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生干部的培训以党校、团校为主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如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素质拓展活动等。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及技能培训、校规校纪教育、社交礼仪培训、团队精神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各级学生干部都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并认真完成培训计划,成绩合格者办法结业证书。对培训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干部,取消本年度学生干部评优资格,并将进一步考察或直接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第三十五条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要求在每学期复习前两周完成,考核工作可采取考核汇报会、民主测评会、班团会议等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六条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系级学生干部由各系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班团干部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每学期填写一次干部考核登记表,由各级团组织填写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中,各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推荐成为入党发展对象,考核等级须为优秀;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等级须为良好及以上;获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工作考核中加分,考核等级须为称职及以上。

第三十九条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十条因辞职或被辞退的学生干部,须在考核登记表中注明辞职、免职及原因。

第七章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学生干部的表彰奖励分为省市级表彰、院级表彰和系级表彰。其中院级表彰包括服务之星、团干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详见相关评选文件,系级表彰由各系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学生干部考核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评当年系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考核优秀者,方可参评当年院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

第四十三条学生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公开批评或免职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况者,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

(一) 不注意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会议、培训、集会等活动迟到、早退、缺席者。

(三) 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阻滞工作进度造成工作受影响者。

(四) 不配合其他部门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者。

(五) 有违纪行为或庇护其他违纪学生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免职: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有两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

(四)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 在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和团队意识,无视组织纪律,不服从指挥,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六) 无正当理由一个学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集体会议、值班或集体活动,或一个学期内受到公开批评达3次。

(七) 徇私舞弊,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名誉。

(八)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生干部队伍形象。

第四十六条学生干部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一) 学生干部违纪后,由相关部门做批评教育和调查取证工作,提交处理意见。

(二) 学生干部作出的各级处理决定均须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报有关部门备案、归档(院级学生干部处理报院团委备案,系级和班团干部处理报系团总支备案)。

(三)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提请有关部门复查,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当事人提请复查之日起两周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七条凡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国学联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学生干部组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组织学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报院、系团组织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学院教育教学、实习、培训、军训、学生活动、会议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的请假范围

(一) 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学院医务室或医院的诊断书证明,由本人向班主任提出请假书面申请,并由班主任与家长沟通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在学院医务室进行备案。

(二) 事假。正常教学时间内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由家长与班主任沟通,酌情准假。

(三) 其他其他特殊情况由家长与班主任沟通,酌情考虑。

第三条学生请假期限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否则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学生请假审批

(一) 请假X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二) 请假X天以上,X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工办负责人审批。

(三) 请假X天以上,由班主任、系学工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五条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故需要请假又不能到校,例如生病住院,可由家长或班干部代理。

第六条学生请假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请假条须写明系别、班级、姓名、原因、去向、期限等,不留空格、不得涂改。

第七条  纸质请假条一式三份,分别由班长、班主任、所在系学工办留存备案。住宿生请假班主任需在学生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八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第九条请假获准后应向班主任和班长报告,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班主任处进行销假,因病请假者同时还须经医务室核准,否则不予销假。请假期满无故不来者按缺勤处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及时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的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在返校后补齐续假的证明材料。住校生的续假手续需同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提交。

第十一条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续假未获批准不返校或假期结束未销假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XX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实现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正式登记注册的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受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基础部、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XX省XX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由院团委委托的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全院所有学生社团(包括系级社团)进行管理,包含社团注册、成立、变更、注销等。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XX省XX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包括院、系级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审批,在社联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服从学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条例;

(二) 由在校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符合本办法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该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有学院的名称(系级社团应同时冠有院、系两级的名称);

(四) 有规范的章程;

(五) 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 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学生社团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三点:1.按照手工艺术、人文学术、文艺娱乐、体育健身、公益实践、科技技能等六大类别进行申请;2.选择挂靠对象,院级社团挂靠团委,系级社团挂靠系团总支;3.同类型社团不重复注册登记。每类社团可按照实际情况聘请校内老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训练及管理。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一条院级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 申请阶段:发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交由社联审核。

(二) 筹备阶段:社联批准筹备后,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向社联递交筹备工作报告。

(三) 审批阶段:社联审核筹备工作报告,并上报院团委审批。

(四) 成立阶段:院团委批准成立后,社团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系级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由各系团总支同意后方可向社联递交申请材料,其他成立程序同院级社团。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书;

(二) 《XX省XX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三) 章程草案;

(四)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五)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无指导教师可不提供);

(六) 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五条社联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形成筹备工作报告。筹备阶段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章程通过情况;会员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筹备阶段结束,院团委应当自筹备工作报告递交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五) 社团性质以营利为目的。

(六) 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设正、副主席(或社长、会长等)及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部门。

第二十三条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后的社团执行机构人员名单,须经社联上报院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社团负责人在换届后两周内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系部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一致同意并报由院团委一致认可。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主席(或社长、会长等),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社联初步审查后上报院团委召开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联的管理和指导。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 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 专业性较强的社团,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

(四) 学习成绩优良;

(五)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学业预警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社团纳新:学生社团原则上应于社联规定的统一时间内在校招收新会员,纳新统一时间为新学年的第一个月;院级学生社团如需自主纳新,须提前向社联申请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纳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 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参与社团活动计划的制定、完善、修改的权利;

(二) 有参与本社团活动,使用本社团活动设备器材、场地的权利;

(三) 有权监督本社团的工作,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享有社团章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院团委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检举。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维护本社团的团结和荣誉;

(二) 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 积极参加学生社联及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社联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社联负责直接监督管理;系级社团由所在系团总支负责指导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同时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负责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社团工作情况汇报;

(三) 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 负责协调学生社团活动的场地;

(五) 负责学生社团校内活动和对外活动的审批及督促;

(六) 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七) 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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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0313: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0篇学校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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