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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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行政部门监督、行业管理机构监管、企业具体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机构,分别依法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行业和交通基本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等。
(三)局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局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审定本局和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局安委会主任名义进行由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的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四次。
(六)审定并决定启动本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每年XX市安全生产工作会、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工作会后,局安委会组织召开本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九)完成XX市委市政府、XX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办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二)研究并提出局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实施对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四)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组织督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向局安委会报告半年和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局安委会。组织或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传达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反映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九)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及材料
第五条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传递有关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文件。
(二)认真督查督办涉及安全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提案,负责落实局领导带班和机关干部安全值班的监督检查。
(三)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四)健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加强机关办公楼和出租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出租门店配备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配齐配强局机关和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七)配合局安监办督促局属各单位切实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八)配合局安监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安全技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
(二)负责审核和划拨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法制科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
(二)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运政、路政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在交通建设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实施法律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努力提高交通行业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八条 市乡公路规划建设站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市域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时,应包含行业安全的中长期规划。
(二)在负责全市市乡公路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市乡大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方案、地方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时,同时规划和评估审核项目安全设施。
(三)负责全市市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业主及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指导和协调我市市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及时排查并整治市乡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六)按照标准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改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七)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运管处、客运所和汽管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城乡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校以及客货运输场站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优化配置出租车客运及公路客货运输资源,创造良好的运输安全生产环境。在审批客运线路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时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
(三)认真坚持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三关一监督”(把好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公交和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
(四)按照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在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上推广应用GPS,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客货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
(五)指导和督促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场站制定和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特大客货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对全市新、改、扩建客货运输枢纽场站进行审查,督促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依法安全生产。
第十条交通管理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乡公路建设养护职责,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制订市乡公路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认真完成局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督查整改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全市市乡道实施路政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利用、污染、损坏、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盗伐树木、毁坏公路绿化等行为。
(三)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对利用市乡公路及市乡公路用地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其它损坏、污染公路等违章侵占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
(四)负责市乡公路巡查中安全隐患处置、报告以及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市乡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把交通运输行业的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要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是否有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因失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处或单处罚款。
XX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长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监督、检查、指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召集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或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度,督导、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
(四)与下属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发布全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六)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赶赴事故现场。
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全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相关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