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10篇)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2024-02-07 22:53:56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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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现就我局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我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意见和措施;

2、讨论审定局重要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的制订;

3、研究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意见的制定及重要活动的布置;

4、研究综合目标考核、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5、研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6、研究涉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2、干部推荐选拔、任免调整、晋职晋级、招录招聘以及评议考核、奖励惩处等;

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大宗物资采购;

3、涉及到重大资金的项目;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部门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

(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透明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坚持依法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召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负责人或职能科室(单位)提出议题,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列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议题。

2、议题准备。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提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3、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对象和列席人员。参会人员为局全体班子成员;列席人员为与议题相关的人员,或根据实际确定列席人员。

4、讨论决定。议题提出人或分管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表决,以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班子成员到会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缺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局主要负责人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发言。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讨论多项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

5、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6、决策结果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和部分过程,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不得在领导班子会上临时动议议题;

3、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调动之际突击决策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执行

(一)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主要负责人要明确执行决策的责任人及实施措施。

(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及时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在本局或向社会通报、公开。

四、“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监管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范围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二)局党组定期向全局干部或干部代表大会通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专题报告。

(三)局党组班子成员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或个人擅自决策的(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

4、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提供虚假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对“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6、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形。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相应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相应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相应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领导集体请求上级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原则。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按法定和民主程序进行议事决策,确保正确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凡属党组议事决策内容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党组讨论的议题上会之前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要坚持讲实话、讲真话,畅所欲言,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形成科学、切合实际的决策。

二、议事内容

(一)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做好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员的表彰、处分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酝酿讨论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五)制订修改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财务开支审批管理等工作制度;

(六)审议规模较大的基建工程、维修等项目以及金额较大的财、物等问题;

(七)审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职工代表大会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制定党组的重要文件,审议以党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九)其它需要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程

(一)召开时间。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召集。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议题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确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

(四)参会人员。党组会议须有半数(含)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应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成员参会。

(五)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七)组织落实。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传达贯彻,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按分工负责的原则指定有关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和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党组书记要经常检查了解党组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位成员之间在分工负责基础上,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抓好落实。

四、议事纪律

(一)坚持回避原则。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党组的决策一经作出,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三)坚持保密制度。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议事监管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决策事项和执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范围贯彻执行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二)局党组班子成员自觉遵守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严格执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对项目选报、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外,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充分保障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落实到位,促使党建工作朝着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健康发展,起到“基础工作扎实、党员队伍过硬、思想工作有效、联系群众密切、保障监督有力”的作用,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贯彻执行情况(30分)

1、是否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要求,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做好会议记录(5分);

2、是否按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的要求,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5分);

3、是否原则上按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的要求,召开党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5分);

4、是否按每半年至少对支部党员进行一次党课的要求进行落实(5分);

5、是否按照制度的要求召开组织生活会及民主生活会(5分);

6、是否开展每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5分)。

(二)党组织和党员学习培训教育制度贯彻执行情况(15分)

1、各支部是否认真制订年度或季度学习计划以及设定学习内容,是否采取灵活方式,予以保证学习效果,达到学习的目的(5分);

2、是否按每季度最少组织一次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的要求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2.5分);

3、党员除参加各级党组织的集中组织学习之外,个人自学每月至少要有一篇以上读书摘记、学习心得或笔记(2.5分);

4、是否组织党员进行学习理论知识心得体会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借鉴,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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