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自查报告汇编(21篇)

2024-02-07 22:45:54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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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管理,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公司各项决议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公司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章事项范围

第六条须经公司经营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运营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部门设置、人事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干部管理:

1、公司中层干部、培养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等;

2、公司年度先进管理人员的确定;

3、中层干部的述职、考核、奖励分配、聘任的处理;

4、中层干部违纪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及决算报告;

2、基本建设在xx万以上的工程改造项目;

3、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4、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5、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

1、单项支出在xxxxxx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资金款项;

第四章程序

第七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公司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经营班子决策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司总

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公司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员工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公司经营班子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公司《员工晋升及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司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公司经营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同意后,提交经营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同意后,提交经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经营班子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提交经营班子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经营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经营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经营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的经营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经营班子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经营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经营班子“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并及时向经营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及时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给上级公司。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公司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经营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经营班子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四条个人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书面检查或下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集体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请求上级公司作出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文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团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党委会贯彻执行《制度》,研究讨论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监督检查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纪委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章监督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着力解决决策行为、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规范高效;

(三)坚持人事同步监督的原则,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的同时,分清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四)坚持日常监督的原则,实现“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常态化,抓好制度执行的日常检查;

(五)坚持严肃问责的原则,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对违反规定程序,决策严重失误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决策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决策的议题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是否临时动议增加或减少议题;

(二)决策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出席会议人员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或规定人数,讨论时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末位发言,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是否形成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行为;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对重要人事任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坚持“三不上会”原则,即: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二)是否坚持“四必”原则,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三)是否存在不符合开会与表决人数的情况。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是否存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成员未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最后表态的情况。是否存在任免决定情况没有专人记录,没有编发纪要,没有按规定存档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是否进行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临时动议、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是否存在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

(八)对拟任领导干部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核实是否清晰准确,查实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对重大项目安排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论证、审批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是否存在不合规或歧视性条件;

(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拟定方案进行,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现象,是否按程序与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对标底进行审核,是否按程序与规定进行项目变更和工程决算,参与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工程管理规定,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三)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资金使用是否按规定经过党委会决定,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核程序,是否遵循逐级审批原则;

(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和专项资金限定的用途,签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现象;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监督回避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回避制:

(一)属“三重一大”事项所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三重一大”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决策实施的。

经办人员的回避由公司纪委书记决定,参与决策人员的回避由党委书记决定,纪检监察干部的回避由公司纪委书记决定。要填写回避通知书,由公司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签批后留存纪委办备案。

第五章监督履行与程序

第十条公司纪委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监督工作采取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各类会议,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方式是否符合《制度》等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纪委根据需要每半年或不定期开展对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通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监督检查:

(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现场监督,召集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组织单位提供与决策会议有关的文件、请示、批示、会议纪要、记录、台帐及其他书面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三)与相关人员调查了解、约谈、询问等,要求相关人员就决策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发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存在某一项突出问题,可会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集中时间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办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建立监督检查申请审批表、台账和档案,记录公司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参与监督的方式、过程或环节,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形式和处理结果等,全程留痕,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违反《制度》有关规定的程序、权限、方式等规定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制度》中集体决策相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领导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公司党委、行政有关规定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划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20xxx月首次起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推进“六权治本”相关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本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总计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本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5、招商引资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乡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站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初步意见;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各类重大工程(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民生等工程投资额在xxx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50万元及以上);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乡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站所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单项万元以上的站所非生产性支出资金使用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xx万元以上)。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推行末位表态。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班子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四)扩大党内民主。要积极探索重大事项票决制度,推行功勋书记列席乡党委会议制度,不断扩大党内民主。

(五)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根据班子成员、乡直属站所领导班子或乡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办公室(站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乡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xx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纪委、相关的包村干部、村“两委”主干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乡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乡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乡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镇纪委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对镇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乡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乡纪委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乡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促进中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法》《关于xx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国资党发〔20xxxx号)和本中心章程等规定,结合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xx委办发〔20xxx号)等规定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为重点,推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集体参与、专家咨询和研究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中心章程等规定应由相应机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投资计划、融资项目、盈利能力,以及新的业务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中心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等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按照规定,中心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或需经上级部门审定和批准的事项,中心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中心章程和议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一)中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中心生产经营方针。决定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中心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按上级要求,中心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六)制订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融资方案和发行中心债券方案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项;

(八)制订中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中心债券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中心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和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由中心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决策方式按照中心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一)拟定并提交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方案;

(二)决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以及报酬事项。

(三)拟定并提交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中心的业务经营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中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研究拟定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中心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备选方案、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有关议题和审议材料应提前送达。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要求执行。

(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实行末位表态,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形式作出最终决策。

2.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正式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正式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审议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在讨论和与会人员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须主动回避。

4.紧急情况下或涉及重大保密事项,经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临时决定,事后应按决策权限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在按程序追认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瑕疵或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

5.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规定作出通过、暂缓、未通过的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应逐步完善票决机制。

(五)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中心综合部做好会议记录,确保记录完整、详细。会议纪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

2.决策事项。

3.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4.列席人员的意见。

5.意见分歧。

6.表决情况。

7.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规则:

(一)中心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再上会审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须履行有关程序。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中心《章程》以及中心选拔任免有关规定进行。上会前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意见。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能上能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分层分类的原则。重要人事任免呈报的材料,应包括任免审批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考察材料、培训资料、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对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

3.论证评估。组织专项工作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4.法律审查。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法务部门意见,以及咨询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同时,审查决策方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吻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其它不适当问题,并由法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五)重大决策作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六)参与决策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有关材料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严格执行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决策实施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决策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薪酬挂钩。

(八)建立健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考核评价和评估复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要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原决策的执行。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中心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中心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八条中心监事会应当依照中心章程等规定,对中心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中心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时,应将董事、中心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中心监事会要对中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中心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中心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个人决策的。紧急情况下,由少数人或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中心部门未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或泄露涉密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中心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追究其责任。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但在决策表决中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的免责。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心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五条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中心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中心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涉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经济处罚、禁入限制、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市金融产业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区纪委监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制定如下决策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注重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尊重和反映客观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决策贴近本委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事,把议事决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公开。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纪检监察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确定。

3.区纪委全会及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会议部署有关事项。

4.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印发或上报的有关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5.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立案审查、党纪政务处分以及涉案款物处置意见,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6.党员干部问责的启动及处理意见。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公开招考(聘)纪检监察干部、本委机关政府雇员。

2.向区委提出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任免的建议意见。

3.区纪委监委股级及以下干部的选拔、轮岗、交流、任免、调动意见。

4.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区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意见。

5.区纪委监委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审核、确定和奖惩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大宗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2.大批量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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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0930:“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自查报告汇编(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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