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1
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制度……………………………7
三、财务管理制度……………………………………………17
四、公务接待管理制度………………………………………21
五、党组议事制度……………………………………………24
六、“一把手”监督制度……………………………………29
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31
八、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7
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38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一)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工商联党支部学习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工商联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
(三)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五)工商联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通报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一)正确决策是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中应坚持扩大民主,依法决策,使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二)工商联党支部会议主要决策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党员的奖惩。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事前沟通达成一致,使决策事项符合党章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支部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机关党支部办公会议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出、调入等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决策中坚持民主作风,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在尊重事实、客观调查基础上,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调查研究是决策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决策,大兴调研之风,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做出准确判断。
(五)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有的还需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倾听少数人意见。
(六)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必要时,实施听证和公示制度,保证决策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决策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贯彻执行。
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一)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
(三)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四)监督检查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工商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督查,现场引导执行,提升执行效果。
(五)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行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把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为效能。
(六)对执行不力者要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制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进行责任追究要注意: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切忌搞“下不为例”等形式主义的批评教育;在精神和物质上支持监督检查者的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敢于发现问题、暴露问题。
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监督教育系统一切事务。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之间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展开。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
(四)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决策的有关情况必须公开,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通过“舆论监督”、“信访处理”、“巡视”等制度。帮助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无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现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处理和解决。
(五)在监督中,应受到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作的积极性,以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五、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是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廉政风险的有力举措。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的管理监督,促进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科学、规范、廉洁中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供坚强保证。
(二)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在机关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主要领导组织开展。
(三)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及其他发现情形。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或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今后防范制止的,应实施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政谈话、学习教育、加强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报告制度、检查或监察等可行措施。
(四)廉政预警的实施,启动预警机制,实施预警措施,反馈落实情况。因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事实,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制度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两个健康”,推动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市工商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取得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
三、本制度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内涵就是“亲”和“清”。对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要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会员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亲”就是要积极主动同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沟通交流,多联系、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坚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应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亲不逾矩、清不远疏”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建立联机关与会员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邀请企业家和商(协)会负责人代表参加有关经济工作会议。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的意见。
六、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联系1至2家会员企业。联系对象主要为重点骨干企业,“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产业发展有优势、潜力大的企业,有发展基础和条件、暂时遇到困难、经过支持帮扶能持续发展的企业等。要定期到所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七、探索打造服务企业新平台。建立“XX市政商联系沟通服务平台”,梳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统一进行发布。依托该平台,受理和解决企业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督促问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政策联络员,负责做好对企业的政策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解读到位。
八、建立“XX民营经济智库”。采取“工商论坛”形式,邀请各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智库,通过召开政企对话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分析研判全市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九、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做实“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民服务,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企业获得感强”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破解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强化对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鼓励支持工商联和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十一、完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机制。开展“企业评议联机关”工作,市工商联在年度综合考核时,统一组织抽样调查,开展社会评价,进一步推动联机关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
十二、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认真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涉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十三、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依法依规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少涉企收费。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坚决取消机关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防止重复收费。精简评估事项,加大“红顶中介”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十四、鼓励支持商(协)会建设。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加强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建设,改进商(协)会管理服务,规范商(协)会自身建设,发挥商(协)会职能作用。
十五、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支持企业涉外应诉。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十六、推行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非公有制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建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挂钩帮扶机制。完善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联系点制度,注意总结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有效做法,强化典型示范引导。
十七、规范涉企服务行为。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在依规依纪依法,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经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一)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
(二)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三)组织商(协)会或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四)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五)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
(六)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七)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十八、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七)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八)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九、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家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做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二十、应当教育引导会员企业和企业家在与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