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纪律专题党课

2024-05-12 14:46:34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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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稿:精准把握条例主旨要义,牢记六大纪律,真正将其作为言行准则


同志们:

本次党纪学习教育强调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今天,重点从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方面做一次宣讲,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条例》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要求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严明政治纪律是首要要求,要把政治纪律摆在突出位置,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条例》开宗明义,将“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作为制定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在总则中,突出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重强调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明确了《条例》确保全党讲政治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一,深入理解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首先,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推动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明确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底线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充实完善政治纪律部分的处分条款,有利于精准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清除政治隐患。比如,关于坚定政治信仰。在总则中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内容;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关于践行政治忠诚。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最后,以更高标准保持政治上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各项纪律严起来,把政治要求体现在党的各项纪律当中,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更高的政治标准,确保党在政治上的先进性纯洁性。比如,针对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规定。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促进党员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第二,严格遵循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基本要求。一是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为此,《条例》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树立正确政绩观。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纪律的根本是对党忠诚。从执纪监督中可以看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搞旁门左道,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二、严明组织纪律是独特优势,将其作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党的纪律观念,严守组织纪律,带头模范遵守党章和党纪党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要顾全大局、淡泊名利、作风正派、管住小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建立健全教育长效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党的纪律约束、法律约束和制度监督。促使党员干部提高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自觉严守纪律,抵制党内建“帮”立“派”、团团伙伙,推动形成民主务实的良好风气。

第一,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是贯穿党的建设始终的重大课题。正是因为建立了严密有序的组织体系,我们党才能行动起来“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由一个只有几十名党员的小党成长为长期执政的世界第一大党。这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正是因为建立了严密有序的组织体系,我们党才能行动起来“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由一个只有几十名党员的小党成长为长期执政的世界第一大党。这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分析这些年查处的违法乱纪案件,栽跟头的人都是从淡漠组织观念、放松组织纪律开始的,有的思想上左右摇摆,有的工作上讨价还价,有的情感上虚情假意,究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厘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党员干部的职务有高低、岗位有差异,但在强化组织观念上的要求是一致的,只有心怀“我是组织的人”这一朴实情感,时刻做到保持一致而不另搞一套、维护团结而不拉帮结派、服从组织而不我行我素,为官从政才能保持定力,干事创业才能不偏方向。

第二,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重在时时砥砺处处践行。《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党章规定“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

三、遵循廉洁纪律行为准则,将其作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条例》坚持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在总则部分要求“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部分,落实党章要求,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明确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吃喝;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违规借用、侵占、占用公私财物;公款旅游;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违规召开会议;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比如,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等;针对“退而不休”搞贪腐、谋私利等问题,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等等。这些规定,给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党员干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

第二,彰显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比如,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表现形式;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囊括了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体现出对于“四风”新动向、新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党员干部不仅在职时要严守廉洁纪律,离岗后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做到自身廉,还要教育管理好身边人。一是对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条例》第九十四条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于党员干部不知情,无法认定为受贿,但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明确党员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二是对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涉及《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甚至暗示许可的行为。三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安徽省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把企业当成“私人领地”,安排多名亲戚朋友把控重要岗位,有的千方百计为子女铺路,利用手中职权帮助其承揽项目、协调请托事宜,把权力兑现成子女的丰厚“薪酬”。《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专门对此类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此次修订还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四、严明群众纪律,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政党纪律的特色。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的群众纪律,做群众的“贴心人”,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一,严明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放在“六个必须坚持”的首位,鲜明昭示着“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严明群众纪律,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带头走好群众路线,把心系群众、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新时代严明群众纪律,有利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满腔热忱地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来,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使中国式现代化拥有最可靠、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违反群众纪律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突出问题导向,严明群众纪律,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二,深入治理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了直接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6种表现形式,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规拖欠群众钱款,违规收取费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行为。除了第一百二十二条,《条例》还对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纪行为作出规定。这些都是违反群众纪律,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表现。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另一类突出表现,具体包括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例如某县财政局副局长王某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未按规定及时向乡镇分解下达上级拨付的玉米、大豆补贴资金,致使巨额补贴资金闲置超1年,其中部分资金闲置超2年,严重影响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质效和群众农业生产切身利益,是典型的不作为、慢作为的表现。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忠诚践行党的宗旨,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此类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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