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在公文标题中,像正文一样使用各种标点符号
纠正:公文的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里的法规、规章是泛指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位阶的法律,其中规章包括:规则、制度、章程、条例、办法、细则、规定、公约、守则等,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外面的书名号就应删去,即改为《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这里的“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是指在不改变语意的情况下能不用标点符号的就不用,不是绝对不用,除了前面所说的书名号,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也是在标题中常见的标点符号。
误区二:两个以上主送机关间用逗号还是顿号无所谓
纠正:两个以上主送机关时,同类型机关间用顿号,不同类型机关间用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