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采集、推送、反馈等实时在线监控流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的智能化作用,保障监测预警系统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机制(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持证)企业及其他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主动接受国家应急管理部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在线监控监测,并将以下数据信息纳入监控监测范围:中央控制室、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仓库等场所以及企业制高点视频监控数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实时监测数据、安全联锁报警、火灾报警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信号;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监控数据和报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保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备完好,确保符合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等要求接入监测监控数据,确保应接尽接、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或选择性接入,储罐、装置和仓库的名称应规范准确、清晰可区分、位置明确;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应直观全面反其现场状态,监控摄像角度应能捕捉关键要素,应能显示设备、装置、储罐、库区等的关键风险部位及中控室人员值班状态。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工业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不满足接入条件或存在不稳定等情况的,应及时升级改造相关系统以达到接入要求,并保障数据的稳定接入传输。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及时补充完善本企业相关信息,负责做好风险预警信息的消警处置,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的处置情况,实现预警信息闭环。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发〔2018〕74号)要求,于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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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1126:2021年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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