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先后在20XX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和十九大党章修改中作出明确部署。在中央精神指导下,全国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大力推进新时代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建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回应了基层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和操作性。基于长期调研掌握的情况,针对当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实践困惑,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实践要点。
一、准确把握两类党组织的不同定位
十九大党章修改明确区分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党组织”两类党组织,分别赋予“发挥领导作用”和“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职能。然而,过去在如何区分国有企业两类党组织上普遍存在困惑:什么样的党组织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什么样的党组织是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和“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存在哪些关键差别?哪些党组织需要或不需要设立“讨论前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的前置程序)决策机制?
不少国有企业也因此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有些没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要决策、纯粹承担执行上级决策职能的业务单元(例如车间、班组和机关内设部门)党组织被要求“发挥领导作用”、设立“讨论前置”决策机制,结果导致“不知道该讨论什么”,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甚至影响了上级决策的及时执行;有的独立法人单位党组织却又因为党员人数少、自身组织规格低(党支部或者党总支)没有“发挥领导作用”,并未设立“讨论前置”决策机制,结果导致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缺少把关定向甚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有鉴于此,《条例》在第三章“主要职责”中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专门分别予以规定,从操作层面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国有企业中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在自身定位、职责任务和作用途径上的实践差别。同时,《条例》在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第十五条还对“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这一特例作了补充规定,在党组织班子配备上要求“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在职能定位赋予其“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的权力,有效填补了相应的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