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一肩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村级组织有效运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好“三资”智慧系统所需的硬件保障,确保村级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全部入库,实行村级财务、资产管理智慧监管,过程全留痕、可追溯、可倒查。
(未设总经理或者副社长的,指定一名社管会成员)审核,再
由社长(村书记、主任)审批。已撤村的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指定党组织委员或社管会其中一名成员审核,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书记)审批。数额较大的预算外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
(社管会、党支部)讨论,集体审核同意后再联审联签,数额巨大的财务支出,还须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再联审联签,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由村集体提出,经街镇核准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实行村级重大事项驻村干部提前审核把关制度。
驻村干部、报账员等相关人员。全面推广村务卡,对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中的小额日常公杂费、因公差旅费等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日常村务支出实行村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
般情况下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
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方案要明确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价格等,同时履行“五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完善决策事项全程纪实制度,充分利用书面、照片、视频等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将决策事项审查手续、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理财记录及财务公开各类合同等工作资料整理归档,探索决策事项全程可查证、可追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治理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围绕落实中央巡视反馈“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突出”问题整改要求,现就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腐败突出问题治理制定本方案。
围绕“农村‘三资’管理等领域腐败问题多发频发”,整治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治理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体“三资”运行阳光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方面问题,加强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
通过集中治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更加有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集成应用更加
便捷,村级合同、大额资金存放更加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信访大幅降低。
组织开展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调研,重点调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腐败案件查处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专项检查或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村级财会队伍建设和开展情况,村监会履职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管理、教育、培训情况等。进一步掌握群众信访以及纪检司法机关案件查处中集中反映的“三资”领域突出问题,梳理细化问题清单。
行。三是探索规范村级大额资金存放。建立完善村级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并进行资金竞争性存放。
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等问题。深化村级务工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务工范围、务工人员、工价标准、务工监管、报账结算。
县(市)查漏补缺。各区、县(市)也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做好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制定完善工作。
“三资”管理领域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经营处、产业与扶贫处、机关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任组员,具体工作由经管处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
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进落实,组织精干力量抓好整改,逐个办结销号、逐项整改到位。
为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领域腐败行为发生,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
通过整治提升工作,建立健全完善一批农村集体“三资”领域长效管理机制,将村级小微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良好氛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指数测评工作,力争全年
强化村级支出网上审批,做到每笔支出全程监管;四是持续开展村级资金竞争性存款工作,确保资金存放安全有序;五是持续开展村级财务收支“三年一轮审”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小金库”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费收缴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未及时收缴土地流转费的村(社区)查明原因及时整改;三是组织开展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合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同期限、金额及收缴情况是否违规违纪,督促抓好整改。
(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确保整治提升工作执行到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镇(街道)承担监督责任主体工作,具体做好日常监督、代理会计、代理出纳等工作;村经济合作社是管理责任主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作社开展指数测评,对测评分达
挑”后村级权力的有效监督。
为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根据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要求,积极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把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整治村(居)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合同不规范、个别资产资源被无偿占用等问题,收回流失集体资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责任审计,全面清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逐件查摆是否合法合规,对明显违背合同法、明显显失公平、明显未经民主程序、明显暗箱操作等四类问题合同进行纠正。
根据整治项目和重点内容,依托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否被侵占,逐村建立问题清单,填写好《农村集体经济不规范合同调查表》《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调查表》,实行台账管理,采取边查边改、集中整改、依法处置等方式,对问题合同和非法侵占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并于每月
村(居)要对照实施方案,实行“清单化”验收办法,组织开展摸底调查、自查自纠、整改整治、全面进行总结验收,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
于
进会,梳理存在问题,谋划推进举措。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发挥其监督作用,通过重点抽查、联合检查、蹲点调研等形式,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要督促加快进度并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三资”管理相关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农村全面小康进程,实现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组织依法对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将财务收支、涉农补贴、农民负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资产资源的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严禁暗箱操作。三是坚持农民受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集体存量资金由街道经管部门统一代管,收付资金由村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实行钱账分离,管账不管钱,管钱不管账,严禁村主要干部插手管钱管物,严禁村主要干部兼任村财务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严禁赤字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到各项目明细。对非经营性支出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年度预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收支预算要严格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调整。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收支决算于次年
支出票据入账。
确收缴责任人,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账。开据收款凭证时必须使用区农业农村和水资源局监制的正规票据收款。票据由村会计负责开具,保管员凭单收钱。街道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按月核对作废票据和入账票据。村级收入票据入账时附有合同、协议、方案、银行入账凭证等说明收入来源的资料;如无法取得收入来源资料的,在票据后说明收入来源,便于记账和核查。
“四道关”审批制度,即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社区书记签字、
经管部门审签、街办主任审批。“四道关”的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代管资金支取制度,严格审核村级提交的审批单及附件内容,如有纰漏需认真填写驳回意见并选择驳回节点重新办理。
(
刊限额制度的,按照“谁违规征订,谁承担责任”原则,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街道经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严禁举债搞建设,不得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以集体名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提供担保抵押;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举债解决发放干部工资和垫支各种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办理,报街办批准,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
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等其他资产。
需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费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元(含
标的额达到
原值
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街道经管部门指导各村建立资源登记簿,对村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
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
(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租赁)费数额、承包(租赁)起止日期和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租赁)的,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并报街办批准,其承包(租赁)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不少于
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各街道在组织好日常财务审计的同时,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等内容。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向街道党委和街办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反馈存在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违法违纪的交纪委和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置。
严格执行“农村财务公开日”制度。每月
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狠抓不放。区农业农村和水资源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三资”指导管理工作;各街道要严格落实“三资”管理制度,把“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对村级组织的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加强经管队伍建设,各街道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好的干部充实到经管队伍,
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确保村级“三资”管理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街道经管部门定期对村级所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村签订的各类合同、相关附件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要及时整理,实行统一归档管理。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予以销毁。街道经管部门每年
月
农村会计人员确需调换、撤换的,必须由村两委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并将人员信息报区农业农
村和水资源局备案。街道定期开展农村财务人员、民主理财组织、财务委托代理人员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三资”管理队伍。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接受捐赠、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指: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
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
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
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事项和会计核算,推行委托代理,代理后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
第六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农村集体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农村审计站。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配备财务负责人(审批人)、
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和实物保管员,并建立村(社)监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初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四)负责做好各村“三资”管理和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七)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第八条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负责做好会计凭证编制、记账、核算、报表;
(二)对集体资金支取和日常开支的票据进行审核把关,每月(季)核对现金及存款余额;
(三)对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中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五)做好重大农村集体“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合同签订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及台账,及时督促做好“三资”公开。
第九条乡农村审计站职责:
(一)强化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审计,做好“三年一轮审”工作;
(二)加强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国家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
(三)加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任审计;
(四)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编制审计报告,做好审计相关资料的汇总和归档工
作;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定期公开
“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并做好公开台账记录;
(三)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和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四)年末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基础台账。第十一条村(社)监会职责
(一)加强村(社)监会监督规范化建设,实行监督内容目录化,监督方式程序化,监督过程公开化;
(二)加强村务决策监督、村集体资金管理监督、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监督、村干部廉洁履职监督等;
(三)参与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监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
(四)按月或按季审核监督农村集体“三资”原始票据,督促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等情况;
(五)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问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双委、村经济合作社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可书面形式报乡“三资办”。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保管。
第十三条村集体货币资金采用专户管理,不得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要定期盘点。一般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款、账账相符。盘点工作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自行开展,并接受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办”审核后,方可兑
现。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支出实行“四个零入账”管控。即烟
酒零入账、土特产零入账、娱乐消费零入账、招待公职人员零入账。
第十八条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固定补贴、误工等各种补贴标准,应经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通讯费按照县规定执行,差旅费参照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社)监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的票据入账。
第二十条审批流程: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预算内(如专项工程等)开支,由财务审批人按合同或有关决议签批。预算外一次开支在
第二十一条支出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批准。手续不齐全的票据,村出纳员(助理会计)不得付款,村(社)监会不得加盖审核监督章,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物资等集体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的名称、地址,发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货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社员或村民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股份收益,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合同文本由乡、村两级存档保管,不得随意出借。
第二十六条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入账。以下情况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大额资源、资源增减变动情况;收入总额在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由村出纳员
(助理会计)保管,并在票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由上级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上级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只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填开和保管,每本用完后将存根联交乡三资办审核保存后,再重新启用新本,不能同时使用多本收据。
第二十九条严禁使用“白条子”。对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到村出纳员(助理会计)
第三十条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应将本村审核监督后的收支单据,填制好现金存款结报单,按规定的日期报送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
第三十一条村必须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薄台账,误工登记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承担或确定专人负登记。
第三十二条村对使用误工的范围、工值标准和特殊用工的工值标准等须作出明确规定,并报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核对登记的误工,必须按季度、按人张榜公
布。村(社)监会进行监督审核,未经张榜公布的误工,不得兑现。
第三十四条村财务活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社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年初由村双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报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并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村应设置村务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文书(助理会计)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
第三十九条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应至少每年公
开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逐项及时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四十条村每年年终,应组织清账理财,对全年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兑现、预算执行情况及年终收益分配等进行全面清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第四十一条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因各种原因离职,其接替人员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村出纳员(助理会计)离职时,必须先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程序为
第四十三条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农村“三资”
档案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月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三资”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随意销毁。对符合规定可销毁的档案,由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编制销毁清册,报“三资办”复核,由村财务负责人、村出纳员(助理会计)、村(社)监会主任、乡“三资办”代表清点核对后进行销毁,销毁清册由监销人签字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村“三资”档案保存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销毁:
(一)未经审计查证的或正在审计过程中的;
(二)债权债务未了结的原始凭证;
(三)财务方面有群众来信、来访未予清查结案的;
(四)审计证实的财务问题未解决的;
(五)有其他财务异议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各村移交的财务档案资料及时编写案卷总目录,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村要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登记簿或台账,制定年度债权清收措施和债务化解方案。
第十二章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规定实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机构,财务管理科、农村工作科、资产管理科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部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务(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对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20211225:农村“三资管理”有关方案意见、制度办法、通告致信、经验交流、调研报告等全套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xiebiwenk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48259.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