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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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3月23日
河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科级干部、教学科研单位的系(室、所、中心)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治校能力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围绕、融入、服务、保障中心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处级单位(部门)成立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负责本单位(部门)组织落实工作。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校级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副校级领导干部和校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督促和检查责任。
第八条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处级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亲自督办。处级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督促和检查责任。
第九条校级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校长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组织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对新一年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三)适时召开校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抓好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校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学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七)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涉及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中层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督促进行整改;
(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条副校级领导干部和校长助理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