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2024-02-08 13:57:16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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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交办安监〔2017〕11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6〕223号)、省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鲁交安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市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绩”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

    第六条  对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落实、体制机制、检查督办、预防预控、年度重点工作等内容。评价实行千分制,按指标逐项评分,综合评价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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