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事权统一、精简高效、功能齐全、支撑有力的原则和要求,建立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专家库暂设工贸、化工、冶金、建设工程、交通安全、电气设备、职业健康等专业门类。
第三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产生与聘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州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政治思想品德好,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或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专家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联名推荐和特别邀请等方式,经遴选后聘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人确认,或由同行业3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或上届专家组成员)联名推荐。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临夏州安委会专家申请与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或推荐人员签字,报州安委办。
(三)州安委办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州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州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州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证件。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在我州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家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