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0: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24-02-08 09:34:27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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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效应,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基层党建工作格局。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xx县关于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以增强县委主体责任为目标,吸收各街道(乡镇)有关领导参加,强化对街道(乡镇)级联席会议的指导。县委通过联席会议,抓好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和全面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基层党建工作职责,对所属党组织提出具体要求,形成整体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合力。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三条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包括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上级联席会议要吸收下级党组织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调整。

(一)县级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成员以城乡网格化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主。

(二)街道(乡镇)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为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成员为二级网格长、二级网格员,二级网格覆盖的责任单位、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同志。

(三)社区(村)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成员为三级网格长、三级网格员。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将联合党委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到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代表列为联席会议成员;村党组织要注意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等列为党建工作联席会成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基层党建工作副部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组负责。街道(乡镇)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街道(乡镇)党建办负责。社区(村)联席会议由社区(村)党组织负责。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工作;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编写会议纪要;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成员单位

第六条县级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各街道(乡镇)党(工)委、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工商联、团县委、县非公党委、县社会组织党委、县经开区党工委、县编办。

第七条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联席会议建议议题,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汇报,对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推荐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建议对象进行评价。

(二)遵守联席会议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执行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或意见。

(三)认真履行部门党建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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