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集团的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为集团聘用员工确定合理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权限:人力资源总部负责集团本部全体人员及各下属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级别人员的招聘录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下属企业运营部对本企业部门经理以下级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各公司运营部负责本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部门主管领导在集团为总部总经理,在下属公司为部门总监或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集团为人力资源总部,下属公司为运营部。
第二章定期招聘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为使集团人员招聘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各部门主管领导须于每月25日前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递交人力资源招聘月报表。下属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人员由各公司运营部报人力资源总部。逾期未递交报表计划申请的,允许补交申请。
第六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增补计划逐项审定,综合平衡,编制××月度人员增补计划表,明确预期招聘计划完成时间,开展招聘工作,并报公司总裁批准后上报。
第七条、对于新增设的职位或比较特殊的职位,各部门主管领导和各公司负责人在填写增员计划申请的同时,应附上标准格式的职位说明书。
第八条、确实需要紧急进行招聘的人员,经所在公司总裁特批后,各部门主管领导填写岗位需求增补申报表和相应的职位说明书,按职责划分交相应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三章招聘渠道
第九条、招聘的主要渠道有:1、网上招聘2、招聘会招聘3、广告招聘4、关系介绍5、内部职工应聘、猎头公司、自主猎头等。
第十条、集团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推荐优秀人才的义务,各部门和下属各公司领导更有推荐优秀人才的责任,集团根据被推荐人员的职位、试用情况将予以适当奖励,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招聘必须通过人力资源总部统一安排进行,并由人力资源总部按照正常招聘程序进行考察。
第四章招聘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员工的招聘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