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善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主要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五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自身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主要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主要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告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并由本行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主要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主要股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严禁滥用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