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
监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拓宽渠道、延伸触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正能量、推动党风政风行风向好,特组建党风政风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队伍,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密切党群联系,发挥各界监督作用,不断完善长效机制,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人员构成
一是具有广泛代表性。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区两委员一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兼职监督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组织的监督活动。二是具有良好操守。不应有不良社会记录。三是具有奉献精神。监督员应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从事或关心、支持党风政风监督与服务工作。四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工作领域具有一定成绩或话语权,便于提升工作实效。由党风室汇总后经区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其中,应邀请2-5名四大家县级领导参与、并担任主任或名誉主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区纪委委员不得少于30%,企业家不得少于20%,医疗、教育、律师等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组成人员中,村(社区)工作者、环卫工人、消防队员、有正规登记的记者、退伍转业军人、农贸市场摊贩、城乡体制外居民等基层一线群众应有所体现。
三、主要职能
负责监督检查和反映区党政机关(含纪委监委)及工作人员如下方面情形,并及时汇总分析,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
监督履职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
(四)整治群众身边和防止返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五)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